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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0:12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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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咨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咨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查、开采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要求。
第九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越界或非法进入他人依法设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勘查项目出资人是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是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领勘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勘查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项目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
(五)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失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于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的范围进行施工。施工前,探矿权人必须到勘查项目所在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单。
探矿权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作业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和内容的;
(三)经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后必须编制勘查报告,并在勘查报告批准后3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有权将探矿权依法转让给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实行分级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三)开采(一)、(二)项规定以外的硅藻土、膨润土、硅灰石、沸石、硼、矿泉水及宝玉石类矿产资源;
(四)矿区分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第二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分布跨县(市)行政区域的。
第二十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一一、粘土。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由市(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得再受理新的申请。矿区范围保留期为: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申办采矿登记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不得超过1年。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申请采矿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储量;
(二)有与所建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有所建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材料;
(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严禁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规模和矿种确定。需要继续采矿的,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第三十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采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时,需要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在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办矿山企业或者关闭矿山,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禁止乱来滥挖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不能回收的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储量统计资料和开采利用情况资料。
第三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可能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的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必须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恢复和治理。
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废石、尾矿、废气、废水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或引发地质灾害。
第三十八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年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作废。
第三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或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属于商业秘密资料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人之间、采矿权人之间或者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勘查作业区范围和采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出售矿产品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勘查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采矿区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持伪造的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监督检查,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予以撤销。对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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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0-6-7)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技[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报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昆政办〔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昆发﹝2008 9号),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促进企业上市,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形成有特色的上市企业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五条 全市每年滚动建立20—30家上市培育企业,构建企业上市培育平台。
  第六条 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昆明市辖区内。

  (四)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五)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六)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上市培育企业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队伍条件的企业,可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纳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上市培育企业增资扩建项目,项目情况及其出让价格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奖励支持上市企业

  第十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昆明市辖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上市企业发展:

  (一)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的投资项目,作为市重大投资项目,其审批进入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原件一份);

  (三)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受理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后,商省证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讲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资金奖励安排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属上市培育企业的取消培育企业资格;属于上市企业的,取消以后增资扩股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上市时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增资扩股时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



  发展资本市场是推进我市经济转型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鼓励我市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云南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现状

  近年来,我市把培育中小企业上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加快发展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工作中的重点,加大上市培育力度,一方面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训、辅导、协调、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做好拟上市非公、中小企业资源库收集、上报工作。

  (一)民营企业上市情况

  2007年我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有2家民营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实现了昆明、云南民营企业在美国和在境内上市零突破。 6月15日中国圣火药业控股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交易,成为云南省第一家、国内第23家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12月21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云南省首家境内上市的民营企业。

  (二)拟上市民营企业资源情况

  2007年11月经市经委筛选上报,我市有12户非公、中小企业列入云南省非公、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分别是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叶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华曦牧业集团公司、云南神农产业集团公司、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以及于年末成功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市经委组织三个开发(度假)区、十四个县(市)区上报了拟上市非公企业的基础数据,共计38户企业(含第一批中的7户)填报了《云南企业上市资源基本情况调查表》,上报了省金融办。根据企业综合运营情况和上市筹备进度,从38户企业中初步筛选为重点培育类33户、关注类4户及后备培育类1户。

  二、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性选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有利于加快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推进民营企业全面升级;有利于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提高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有利于提升昆明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当前,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国家颁布了新《公司法》和《债券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民营企业上市门槛有所降低,发行条件更加明确,上市程序更加简化,境内市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鼓励境内法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国内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把培育资本市场、加快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项机制,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带动全市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引导,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坚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相结合,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

  (三)工作目标

  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目标,培植拟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我市企业上市的后劲和活力。2008—2012年期间,我市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60家企业入库,各县(市)区力争1—5家、国家级开发区力争有5—8家企业入库。

  2.对入库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分阶段分类筛选出今后5年内上市企业情况和任务。

  3.力争3—5年内有30家民营企业纳入云南省上市公司重点培育对象;上市民营企业达到15家,主城四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各不少于2家,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围绕把昆明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县(市)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二)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1.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发改、经委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

  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征契税。

  6.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 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综合配套费。

  7.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规范财务对往年利润及税收进行调整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8.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的投资项目,作为市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10.市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主要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拟上市公司培训,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和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聘请专家顾问及奖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人员等。

  (三)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1.对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且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本市的,按照《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2.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昆明市辖区的,可参照《上市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五、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民营企业上市推进工作统一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民营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民营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全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系制度。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对每年市定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跟踪服务。办公室要加强与省金融办、省经委、云南证监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制。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训及辅导、落实政策等环节由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国资委、科技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办公室要做好境内外上市的信息归集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加大对境外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对上市工作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确保2008—2012年我市企业上市任务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境内外中介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熟知资本证券市场知识,掌握上市工作业务的专业人才。新闻单位应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度。


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切实加快我市民营企业上市步伐,根据《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上市培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市民营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民营企业积极改制并通过上市融资寻求发展,使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使一批优秀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五年具体目标是:坚持短期效应与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实行滚动培育,每年做到“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

  1.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40—60家企业入库,各县(市)区力争1—5家、开发区力争有5—8家企业入库。对入库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2.力争3—5年内有30家民营企业纳入云南省上市公司重点培育对象;上市民营企业达到15家,主城四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各不少于2家,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以上。

  3.每年重点组织民营企业50家以上进入普及培训期,1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3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

  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民营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我市上市培育对象,享受我市培育上市民营企业的相关优化政策和服务。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昆明市辖区。

  2.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3.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4.企业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5.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6.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7.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8.企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对象条件的企业,可向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企业享受我市培育上市民营企业的相关优化政策和服务。

  (三)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2.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3.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工作内容

  (一)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规范和上市培训

  每年重点组织50家以上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普及性培训班。同时,对其中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优秀企业,进行上市推荐培育和上市辅导培育,引导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举办1次,2009年—2012年每年至少2次。

  (二)加强分类指导,抓好民营企业上市关键环节

  结合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全面培育、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跟踪服务,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状况 ,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面临的实际问题,适时促其进入上市程序,形成 “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 的上市推进格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规范工作。

  对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和上市辅导培育期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企业挂靠关系等历史遗留问题,要积极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解决。

  牵头单位: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完成现有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分类梳理,将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和上市辅导培育期的企业明确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完成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09—2012年,每年年初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定期进行重新分类梳理,明确新增重点培育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单位。

  (三)建立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信息库

  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民营企业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凡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净资产在 30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经过优选、审核后进行重点培育。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等上市后备民营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风险投资参与科技型、自主创新型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努力扩大上市后备资源。

  在昆明中小企业网建立统一的“三库一平台”(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库、专家库和网上资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使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我市民营、中小企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上市培育,同时便于企业了解改制上市有关政府法规和程序,便于中介机构和企业建立沟通,进行咨询和磋商。

  牵头单位: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承办单位:昆明中小企业网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完成“三库一平台”的建立。2009—2012年每年定期对“三库一平台”进行更新、充实。

  (四)对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尽快办理,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进程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市经委

  配合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及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加强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联系

  建立稳定的上市渠道,形成资源共享的民营企业上市服务平台,降低企业上市风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经委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建立起沟通联络制度。

  (六)增进民营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

  根据民营企业上市需要,各级政府及非公办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担保、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对话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着手改制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开始,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对话平台,每年定期、不定期举办相关对话、合作活动。

  (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考核。中介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民营企业上市相关材料的同时,要将相应材料报送市经委。建立以诚信和执业情况为内容的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退出机制,构筑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信用办、市经委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2009年开始实行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

  (八)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力度宣传上市培育工作,使广大民营企业踊跃参加上市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此项工作。通过在昆明中小企业网开设“上市培育”专栏,印发《企业改制及上市指引》,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工作程序的宣传介绍,推动我市更多的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新闻办、市金融办、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0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相关宣传报道。2009年第一季度印发《企业改制及上市指引》。

  (九)建立上市后备民营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将上市后备民营企业培育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送一次。办公室汇总分析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情况安排部署后,提出指导性意见。市政府将把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的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实行。

  三、组织领导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民营企业上市推进工作统一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民营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二)密切分工协作

  在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

  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关系到我市企业竞争力和产业优势的培育,关系到昆明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抓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安排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培育工程进行定期考核,对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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