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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1:03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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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2、统一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进一步明晰产权,保障社区成员合法权益需要的认识。撤村建居后,原来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其集体资产仍属社区全体成员所有。实施股份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每位成员在集体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使社区成员更加关心集体经济。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便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促进集体资产的良好营运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3、统一对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严肃性、工作艰巨性的认识。撤村建居后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涉及到社区每一位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广大社区群众要有大局观念,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自觉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配合工作小组做好有关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修改本村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各项决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清查核实,摸清“家底”。摸清人口和集体资产的家底,是股份制改革的基础。各村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本村的人口和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人口的清查核实。主要核实:(1)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2)本村一定年份起至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3)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
  2、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1)通过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的专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2)通过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的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
  村级人口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必须报经各区农办审核鉴证,并办理产权登记。
  (四)拟订政策,起草章程。明确经济政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各村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经济政策方案,并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达到基本一致。
  1、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在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精神,实际集体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留作社会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全部量化有困难的,按照集体资本金80%以上的比例量化,集体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要予以帐户调整。量化股权可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撤村建居时在册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享有人口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其中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或给予享受农龄股,按股参加年终股利分配;或按其在村里的农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2、拟订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按照村级集体资产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政策规定,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的人员可作为基本股东,其他人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6周岁,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工作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3、拟订集体资产增值考核办法。为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可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上年度集体净资产为基准,实现增值(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增值部分)的,按实际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造成减值的,按减值比例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减经营者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
  4、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在对上述政策(方案)取得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村应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根据《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规定,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章程草案须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报经乡镇审核后方能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审议并通过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发展规划、合作社章程等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顺利开展
  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是撤村建居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事关撤村建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真正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股份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精力,深入各撤村建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和组织选举工作等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和各区农办要加强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设置与量化、章程制订等方面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培训和审核;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各村级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大多数社区群众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的原则,精心组织和实施股份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既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股东权益保护、社区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从而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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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与管理,改善文物建筑亟待抢险修缮的状况,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北京工作指示精神,实现首都现代化都市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举措。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设立“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
项补助经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此项经费的管理,现制订《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落实。市文物局
、市财政局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此项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项目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抢险修缮
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而设立的。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匹配的配套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拆迁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范围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组织和做好重点文物景观,重大抢险修缮项目和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一批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外,经市政府或市文物局认定的需进行抢险、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如下:
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费、施工费、国家规定需交纳的税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预算审核费、竣工档案费,以及重大项目的专家费和资料整理费等。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市文物局是专项经费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申请单位的范围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申请文件的条件,包括:
一、请示(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管理使用权证明;
三、由专业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文物建筑抢险、修缮规划及方案说明书,以及文物保护规划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四、工程设计方案,含现状照片、现状实测图及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专业技术资料;
五、工程设计概算及工程预算;
六、本单位以及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于申报项目的审核、批复;以及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七、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市文物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及其申报文件的审核,并按照规定履行上报或办理批准手续。申请单位对其办理程序应予积极协助。如需进行修改或调整,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事宜。
二、申请单位必须在申报文件中,提交申报项目的配套资金的证明和相关文件,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待方案确定后,对所需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程序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确保经费投入和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在办理申报项目的批准程序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前期的准备工作。其中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预算合同书等,须上报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办理文物建筑修缮许可证。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含)或者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的施工项目,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组织招投标。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物工程监督站负责。申请单位在办理申报项目的批准和文物建筑修缮许可证程序后,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向该站办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管理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洽商同意,并报市文物局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完工时,必须向市文物局提出工程的竣工及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市文物局组织对申请的竣工工程进行核验,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文物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申请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和项目内容、确需追加预算时,必须经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市文物局,用于其它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项目。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验收的同时,提交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作出评审报告。对于重大项目,委托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分别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暂缓、停止划拨专项经费、收回专项经费等处罚。
一、虚报项目及经费预算的;
二、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履行协议、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四、不按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报表、决算的;
五、不按本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及上交工程竣工档案的;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挪用专项经费;
七、因管理不善,使用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上述行为中,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文物局 市财政局
梅宁华 局长 李颖津 副局长
孔繁峙 副局长 吴素芳 教科文处处长
王鸿年 计划财务处处长 杜宝岭 教科文处副处长
王丹江 文物保护处处长 孙慕兰 教科文处专管员



2000年8月3日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将获得一个结构符合国家标准GB11714-89规定的和受本办法保护的代码标识。

第二章 管理和赋码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标识管理机关申请码段,组织制作并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五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是本辖区内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的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码段和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在本辖区内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七条 各级民政局是社会团体代码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登记证件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九条 各代码标识赋予机关,在用完码数的前六个月应提出分配新码段的申请,各级技术监督局在六个月内应完成新码段的申请、制作和分配。
第十条 未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同意,代码赋予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编码区段范围。
第十一条 代码赋予机关应按代码标识本体代码部分的数值大小,按顺序赋予代码,不得出现重码或重新使用注销单位的废置代码。
第十二条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机关应直接使用编制部门赋予的代码标识,事业单位设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非法人代码。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社会团体代码,其
他机关不得另行赋予新的代码标识。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标识经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发给统一的代码标识证件。证件中印有统一的代码标识标志。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各级代码赋予机关要定期向同级技术监督局报送代码标识使用清单。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进行过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七天内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标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经注销后,应在七天内持代码标识证件及赋码机关的注销证明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废置代码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应按市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每季度上报辖区内的数据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及其他有关数据。市技术监督局收到报表后一个月内完成数据处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数据库。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银行(金融机构)、财税、计划、物资、公安、统计等强制推行代码标识制度的部门,都必须结合业务工作逐步使用代码标识。
(一)凡刻制公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取刻制公章许可证时必须交验区、县(含区、县)以上技术监督局核准的代码标识证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全市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帐户手续、取存款项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资金或纳税等手续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第十九条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各级技术监督局有权对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和社会行为的数据软件都应设代码标识栏目,否则不得用于汇总、软件交换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更改、转让,出借代码标识及其证件或滥用代码标识标志的,各级技术监督局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必要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收 费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代码标识及其证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向代码标识证颁发机关交纳统一代码标识工本费(已获得代码标识的单位应补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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