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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8:35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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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7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7号] 浏览次数:[73次]
发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1996-07-30 失效日期:----------




  现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我署据此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自8月1日起实施。1994年7月1日实施的"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及同年11月1日实施的"完税价格表"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10%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摄像机

4 烟、酒
100%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附件二: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各类印刷品。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104 食品、饮料:各种食用植物果实、蔬菜、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糖制品、咖啡、茶叶等。

105 补品:鹿茸,各种参及其制品,其它保健品、补品

106 农作物种子:各种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7 医疗、保健器材:包括各种医疗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上述器材的配件、附件。各种保健器具、用具,按摩床、椅;化妆、美容专用工具。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109 各种药品、药料:包括各种治疗、抗生、抗菌及预防用的药品和制成药品,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人用疫苗、血清。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于,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植物药料: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110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他配件。

111 体育用品:包括各种球类、棋类,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各种体育用球、球拍、球网,各种棋类、棋盘,汽枪、猎枪及子弹等。

112 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包括炊具、餐具、灶具、厨具、卫生用具、洁具。例如手动绞肉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煤气灶,煤气点火器,家用洗碗机,菜刀,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厨房、卫生间陶瓷用具等。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制品: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补胶,海绵,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塑料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114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各种手动刀、剪、锉、磨、锯、钻、刨工具,丈量工具,修表工具,锤,斧,凿,钳子,各种钉子,打包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刨,电钻等

115 文化用品: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算盘,誊写钢板等。

116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风琴、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器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117 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118 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119 杂项物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手提包、箱,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吹风机,充电器,电压整流器,电插头,开关,灯具,除湿冷暖风机,增、除湿机,电暖器,热水器,空气清新机,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缝纫机,毛衣编织机,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等。

120 邮票:包括中国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121 其它物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税率3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电视接收机: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视频投影仪,投影电视,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6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207 洗衣机、洗衣干衣一体机、干衣机(烘干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8 收(放、录)音机:包括收音机、录音机、收录音机,手提式收、录、放音、电唱、激光唱盘一体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音带、激光唱盘。

209 收录(放)音组合机:音响组合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

210 录放(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视盘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像带、激光视盘。

211 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

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包括微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213 幻灯机、图片投影仪及其配件、附件,幻灯片。

214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1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1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21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钟用配件、附件。

第3号:化妆品、摄像机。税率80%

301 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和其它化妆品

302 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第4号:烟、酒。税率100%

401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

402 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用的药酒归入税号第1号)。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注: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的公告"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印刷品:
 另估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幻灯片 片 0.00 
-录音带 盘 20.00 
-录像带 盘 80.00 
-影片 盘 另估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 件 另估 
其它饰品: 件 50.00 
104 食品、饮料:
 
-食品
 
--食用植物果实及制成品 千克 50.00 
--食用动物肉类 千克 50.00 
--水产品 
---高级水产品 千克 200.00 
---其它 千克 50.00 
--调味品 百克 20.00 
--食用菌 
---香菇
千克 50.00 
---木耳 千克 40.00 
---其它 千克 60.00 
-饮料 
--茶叶 百克 20.00 
--咖啡 百克 20.00 
--其它 百克 另估 
-其它 千克 另估 
105 补品: 百克 另估 
106 农作物种子:
包括各类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植物种子
千克 50.00 
107 医疗器材、保健器材、按摩床和椅: 
-医疗器材
件 另估 
-保健器材
件 1,000.00 
-按摩床、椅
件 10,000.00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 
-精度十分位及以下 件 200.00 
-精度百分位以上 件 另估 
109 各种药品、药料: 百克 另估 
110 打字机: 
-手动式 台 200.00 
-电动式 台 500.00 
-电子式 台 2,000.00 
111 体育用品: 
-各种球类 个 另估 
-各种棋类 套 100.00 
-各种运动器具、用具 件 500.00 
-多功能健身器具 件 另估 
112 厨房、卫生间用具 
-微波炉 台 1,500.00 
-家用洗碗机 台 2,000.00 
-炊具 件、台、把 另估 
-餐具、刀具 把、个 50.00 
-灶具 件、台 800.00 
-厨具 件、台 400.00 
-卫生用具、洁具 件 500.00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
及其制品:
千克 300.00 
114 工具: 
-小件套装工具 套 200.00 
-其它 
--手动工具 件 100.00 
--电动工具 件 1,000.00 
115 文化用品 
-电子计算器 个 200.00 
-电脑记事簿 个 1,000.00 
-电子字典 个 1,0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6 乐器: 
-钢琴
 
--电子钢琴
架 5,000.00 
--三角钢琴
架 50,000.00 
--其它
架 4,000.00 
-电子琴
 
--49键及以上
台 1,500.00 
--49键以下
台 800.00 
-手风琴
台 3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7 鞋靴:
 
-旅游鞋
双 500.00 
-皮鞋
双 600.00 
-其它
双 另估 
118 家具
 
-真皮家具
件 3,5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9 杂项制品:
 
-手提包
个 200.00 
-旅行箱
个 400.00 
-电风扇
台 400.00 
-电熨斗
个 200.00 
-电吹风机
个 200.00 
-电动剃须刀
个 200.00 
-地板打蜡机
台 500.00 
-缝纫机、编织机
 
--手动
台 400.00 
--电动
台 800.00 
--电子
台 2,000.00 
--配件、附件

注:机头按整机完税价格80% 估价
件 50.00 
-吸尘器
 
--400W及以下

注:每增加100W加价100元
台 400.00 
-除湿冷暖风机
台 1,500.00 
-增、除湿机
台 1,000.00 
-电暖器
台 1,000.00 
-热水器
台 1,000.00 
-空气清新机
台 1,000.00 
-电话机
 
--无线电话机(大哥大)
台 5,000.00 
--电话传真机
台 5,000.00 
--其它
台 500.00 
--配件、附件
件 400.00 
-游戏机
 
--液晶显示
台 50.00 
--台式(用电池)
台 100.00 
--连接电视机
台 400.00 
--软盘片
个 60.00 
-其它
件 另估 
120 邮票:
 
-中国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张 另估 
-港澳台、外国邮票
张 5.00 
-港澳台、外国小型张、纪念


张 10.00 
121 其它物品
 另估 
第2号: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上述物品配件、附件。税率3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

棉)
千克 40.00 
-木棉、麻皮、丝棉
千克 80.00 
-其它
千克 50.00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千克 100.00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
米 100.00 
皮革:
千克 300.00 
204 各种衣料制衣着、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各种材料制衣着
 
--外衣
 
---皮衣
 
----裘皮衣
件 另估 
----其它
件 2,000.00 
---其它材料制衣着
件 500.00 
----长外衣
件 500.00 
----其它
件 另估 
--内衣
 
---长内衣
件 200.00 
---短内衣(包括背心、内

裤等)
件 100.00 
--其他
件 另估 
-床上用品、其它纺织制成品
 
--床上用品
 
---毛毯、被子、床罩
条、件 400.00 
---其它
件 另估 
-其他纺织、皮革制成品
 
--棉制品
条、件、对 80.00 
--麻、毛、真丝制品
条、件、对 150.00 
--皮革制品
条、件、对 200.00 
--其它
条、件、对 另估 
205 电视接收机:
 
-彩色电视机
 
--8英寸及以下液晶袖珍式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800.00 
-黑白电视机
 
--12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100元
台 400.00 
-电视录(放)像一体机
 
--14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2,000.00 
-配件
 
--同轴电缆
千克 10.00 
--馈线
千克 10.00 
--其他

注:显像管的完税价格分别按整机的30%估价
件、个、副 100.00 
-视频投影仪
 
--最小投影尺寸30英寸及以下的投影机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台 5,000.00 
--投影电视
台 10,000.00 
206 电冰箱
 
-100公升及以下
台 1,000.00 
-101-200公升
台 2,500.00 
-201-250公升
台 3,500.00 
-251-300公升
台 5,000.00 
-301公升及以上
台 10,000.00 
-配件、附件
 
--制冷剂
升 40.00 
--压缩机
台 1,100.00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件 200.00 
207 洗衣机
 
-半自动
台 1,100.00 
-全自动
台 2,000.00 
-滚桶式
台 3,000.00 
-洗衣干衣一体机
台 4,000.00 
-干衣机(烘干机)
台 2,000.00 
-配件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个 200.00 
208 收(放、录)音机:
 
-收音机
 
--四波段及以下
台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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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出租、出借资产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及核销,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8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物、土地,及价值8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固定资产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市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用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市属其它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浅析如何认定民法上第三人的善意
认定第三人的善意,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即“消极观念说”和“积极观念说”。“消极观念说”认为,第三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第三人的交易经验等考察,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的善意以接受出让人交付时为准,至于受领财产后是否知道出让人的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他对财产善意取得所有权。而“积极观念说”则认为,第三人必须具有将出让人视为原权利人,即根据出让人的权利外像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由于“积极观念说”对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交易的实现,有悖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并且要对第三人的主观心理加以考察,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不采用此学说。而“消极观念说”由于能减轻第三人的义务,更有利于交易的实现,符合现代鼓励交易的立法趋向,并且具有客观性,容易把握,对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比“积极观念说”要简单易行得多,因而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消极观念说”。我国学者大多也持此观点。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在确定善意时,应将这两种主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消极观念说”为原则,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即只要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推定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合法或相对人享有权利,为善意。但是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认为占有人行为合法或享有权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之所以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是因为善意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理念之中,往往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和证明,但是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够证明的情形存在。
由上可知,善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民法上的善意应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相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而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民法对恶意认定为明知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还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同时,基于这种区别,法律对待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态度也不同。法律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善意行为的同时,惩治恶意的行为。
善意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第三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对于标的物,第三人没有法定义务了解物权归属及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且无恶意则其为善意;若第三人由于职业需要或特殊情况,对权利转让人及物权归属有法定了解义务而未了解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4]
第二,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在进行转让时,转让物品品质非常好,无正当理由,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人为恶意购买;反之,正常情况下,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价格相当,则为善意。
第三,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的情况尽到最低注意义务,就可作出正确判断而未注意的为恶意;反之,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情况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而未能认别的,则为善意。
第四,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依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能轻易识破其为非法转让民事行为的,为恶意;反之,则为善意。
第五,交易场所的综合因素。例如是否在同类物品交易场所,交易人身份是否可疑,交易时交易人行踪是否可疑等,结合这些因素,来判断善意和恶意。
第六,第三人与出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出让人的态度。第三人与出让人之间关系密切,如近亲属、朋友等有恶意串通可能的或者第三人和出让人有其他非正常关系,有损害权利人利益可能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为非善意;反之,则为善意。
当然,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善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是否善意,应紧密结合具体的客观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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