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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1:30:16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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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由市长签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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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农[1981]221号

1981-09-02财政部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缴税或拖延缴税。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4月30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极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缴纳和监督。生产队要负责组织和督促各户、组完成缴纳农业税的任务。生产队及落实到户、组的应缴农业税额,要抄知有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单位,以便群众送缴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及时结算农业税款。
  (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农业税原则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和结算,但具体做法要便利群众,有利征收,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缴纳和结算办法。能够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缴纳的,仍应以生产队集中统一缴纳和统一结算;或者采取限时定点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各户、组分别缴纳,结算时仍应由生产队负责统一结算。如果某些生产队统一结算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保证农业税及时入库结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做到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起征点以下免税已经宣布一定三年的,要兑现政策,取信于民。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变化的实际情况,尚未宣布的可不再宣布了。当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起征点的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农业税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由户、组缴纳的,核准因灾减免的税额,应当经过群众民主评议,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组;社会减免税额,应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军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
  要认真贯彻减免政策,纠正该减免不减免,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现象。依法核准减免的税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对于贪污、克扣、挪用农业税款的,要报请党委和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研究改进减免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如编制减免清册,张榜公布;纳税单位得到减免款后要出具收据等),保证核准减免的税额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人。要做好工作,尽力避免征收起来又退税款的做法。征收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政策复查。
  (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征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特别是在征收入库期间,要请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干部力量,搞好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发扬缴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完成农业税任务。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运送公粮的组织工作,保障运粮人员和牲畜的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队在农作物收获以后,要“首先扣除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一切纳税单位运送粮食和其他指定抵缴农业税的农产品交到接收单位以后,必须首先结清农业税款,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区、公社财政部门和财政人员,要把农业税征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农村新的形势下,农业税工作任务繁重,根据工作需要,应适当充实农业税工作人员,并可适当增聘一部分临时助征人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对农业税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安排,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7日)


国办发〔2003〕78号

  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2003年9月13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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