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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36:50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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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管局:

  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是推动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力度,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保证。最近,由河北省建委组织,在石家庄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纪要》予以转发,供参考。

  附件: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部政策法规司,有关市建委、建管局。

  附件:

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交流研讨会纪要

  2000年3月31日至4月1日,由河北省建委提议并组织,在石家庄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交流研讨会。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和北京、天津、河南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济南、长春、昆明等14个城市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上,各地交流了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等关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召开这方面的专题研讨会还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近几年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发展及工作简况

  与会代表交流了各地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发展现状及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了一支专职的建筑市场执法队伍。

  近几年来,随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加大,各地普遍加强了建筑市场的执法工作,不少地方都建立了一支专职的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如河北省,1994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稽查办公室”,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目前,全省11个省辖市全部建立了建筑市场稽查机构,173个县(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专职执法人员达600多人。天津市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市建筑市场监察站,各区县成立了执法监察分队,共有专职执法人员110人,持有市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着统一的制式服装。济南市在城建监察总队下设建筑管理支队,编制20人,各区则设建设执法分队,较好地处理了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关系问题。昆明市将建筑管理监察大队列入公务员序列,由财政全额拨款,并配备了必要的交通车辆、通讯等设施。江西、甘肃、青海和郑州、太原、合肥、长春、哈尔滨等省市也成立了专职的建筑市场执法队伍。

  据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统计,到1999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61支建筑市场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达1.64万余人。

  (二)建立了一套比较严格规范的执法程序。

  各地在建立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同时,还狠抓了制度建设,建立了一套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如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稽查大队,推行了现场检查与立案、案件调查与审理、案件核审与处罚决定、罚款与缴款的“四分离”办法,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设立了9个环节的执法程序,即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理合议→呈报审核→告知听证→送达处罚→执行处罚→结案归档,还建立了建筑市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该大队自成立以来,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00余起,处罚单位379家,罚款344万元,没有出现一起要求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长春、保定等市相继开发并应用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机算机的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的动态信息,提高了监督效率,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天津市提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先严自己,后严市场”,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随身携带并严格执行“保廉措施”和“十条禁令”,坚持做到不在被检单位用餐、不接受馈赠礼品等。长春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规定了不准使用粗暴语言等“五不准”守则,并向被检查单位发放监督“反馈卡”,按月回收,及时了解执法人员在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该大队组建4年来,执法错案率和群众举报率均为零。哈尔滨市执法大队自成立以来,共收到群众举报、上访案件200余起,每件都严肃对待和依法做出处理,既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威信。

  (四)严把用人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执法人员既要懂专业知识,又要熟悉有关法律;既要熟悉建设程序,又要懂法律程序。

  郑州市建设监察大队严把用人关,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和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严格依法执行公务。他们派出业务骨干参加各种有关的执法培训,聘请律师辅导法律知识、剖析案例,提高全体人员的执法水平,并明文规定:凡在工作中被执法对象投诉两次的,将予以辞退。邯郸市对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培养吃苦耐劳、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内务管理整齐,队容风貌端正。

  几年来,各地建筑市场执法队伍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河北省,1995年以来共检查了38796个单位工程,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工程2455个,对2325家责任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1699.1万元,使违法违规率由四年前的15.2%下降到目前的3.22%。河南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一手抓建筑市场的严格执法,“场内抓服务,场外抓查处”,取得了好的效果。天津市1998年正式成立了建筑市场执法大队,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促使工程建设各方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使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由1998年的10.53%提高到1999年的100%。合肥市通过严格的建筑市场执法,使全市工程都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建筑市场的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二、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与会代表反映,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条例》的出台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力度的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工作越来越重要,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但目前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明显滞后,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⒈对建筑市场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的实践表明,领导重视与否,是搞好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目前,对这项工作还缺乏全国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一些地方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

  ⒉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性质不够明确,编制、经费等问题尚未得到普遍解决。目前,各地的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纳入公务员序列,由财政全额拨款,如昆明;二是属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全额上缴,开支全额下拨;三是从招投标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划出部分经费,暂时用以维持。此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名称也不统一,职能不尽明确。

  ⒊建筑市场执法的程序及有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应不断提高。

  三、对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还有不少的立法工作要做,但最突出的问题则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的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严峻的任务。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执法队伍,并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体系。

  与会代表建议:

  (一)尽快明确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性质,解决其编制、经费等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应是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来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因此,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应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务员序列,由财政全额拨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如果一步到位确有困难,也应列为事业编制,由政府委托执法,其经费纳入财政开支,或者实行“收支两条线”,从上缴的罚款中返还一定比例作为经费,这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办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地应很好借鉴昆明等地的经验,积极向省、市政府汇报,争取能妥善解决其编制、经费等问题。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的问题。

  一是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建设系统主管的业务领域较宽,一些地方往往是多支执法队伍并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职能交叉或重复执法等问题。从实际出发,可实行不同的执法队伍模式:⑴统一的综合执法,即建立一支涵盖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容环卫、建筑管理等全部建设活动的综合执法队伍,在省一级和中小城市可考虑采用这种模式;⑵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即在建设系统设一支统一的执法队伍,下按不同专业设若干分队或支队,在多数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可考虑采用这种模式。此外,省与市的执法队伍在工作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省一级应侧重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则着重抓好辖区内的具体执法工作。

  二是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建筑市场执法队伍既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又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三是执法与普法的关系。努力建立起建筑市场的法制秩序,不仅要加大执法力度,还应当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增强法制意识,做到自觉守法。

  (三)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一是要严把进人关,选拔业务强、思想好、热爱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岗位培训,将岗位培训与上岗资格相挂钩;三是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形成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执法传递程序,“罚缴两条线”,将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四是要健全执法的监督机制,规范执法人员的语言、举止、着装等行为,保证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要改善执法手段,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等设备,逐步开展计算机辅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与会代表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的领导,并建议建设部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有关建设执法队伍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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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必将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也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为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将加快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人口就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从而激发农村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平衡。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集体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等也将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切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奖励和扶助的力度,切实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面向封闭性人口并依赖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切实推动相关的强农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民生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自然平衡,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动参与农村的各项改革发展,力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改革发展,主动介入到各项改革试点方案或具体政策措施的酝酿制定过程之中,积极开展其对人口发展特别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影响的评估,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相关的农村改革发展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相衔接、相促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要重点关注、研究各地制定的鼓励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以及集体林权收益分配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分配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避免简单地按人口数量分配各种集体福利、财政补贴以及置换住房、安排公寓等,力争以家庭作为各种利益分配的主要单位;确需按人口数量分配的,要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防止发生多生育子女多得利的现象。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照顾。要积极协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措施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优先优待。

  三、积极推动构建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新格局。

  要清楚认识,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与紧迫性,主动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将人口计生工作城乡一体化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城乡统筹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目标、思路、具体步骤和方式,积极开展试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体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推广城镇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模式,以服务促管理,实行便民维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分析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的城乡差异,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统一的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权益以及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逐步促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八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21日,中国工商行、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管理,使外汇资金经营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根据“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各分行均需按规定向总行缴存外汇专户存款,并按季进行调整。
缴存存款的范围为各币种的下列科目:111定期储蓄存款、112活期储蓄存款、127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133其它金融机构往来(存款部分)、142单位定期存款、161企业外汇存款、162外侨合资企业存款、163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172外债专户存款。上述存款科目以季末余额按上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美元后上存总行百分之十(也可以原币缴存)。总行按三个月LIBID减0.5%按季计息。
各分行必须于季末五日内完成外汇专户存款上交工作,对迟交或不按规定上交存款的分行,总行将视同透支,从季末第六日起按透支利率执行罚息。
三、总行每年对借差行核实拆借资金额度,根据放款进度或计划,本着灵活调度,有借有还的原则,逐笔审批。
总行对各分行在额度内短期(一年内)资金拆借,以同期限的LIBOR加0.25%计息。中长期(一年以上)项目资金拆借,总行将视具体情况,以同期限的LIBOR加0.5%计息,半年调整一次。
四、各分行应本着“先行内,后行外,先境内,后境外”的原则筹措和融通外汇资金。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境外代理行进行融资活动,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分行在总行除专户存款以外的资金存放余额一律采用三个月的LIBID减0.25%,或相应利率按季计息(非主要货币按国际金融市场行市而定)。各分行在总行的资金采取自动金额拆放办法。
六、总行对各分行在境外代理行存放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办法,各分行每年在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前将境外存放资金计划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后严格执行计划不得超过,超计划资金上存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境外存放资金。
七、各分行通过在总行开立的各币种外汇清算资金存款帐户付款,如发生透支,透支利率为三个月LIBOR+1.5%。
八、各分行必须遵照年终决算的要求及时将应上交利润划至总行帐户,逾期按透支利率计算罚息。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十、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述及方面仍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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