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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25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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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19号)中的《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工业项目建筑: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二、关于工业用地分类: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中,应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再细分。
三、关于工业用地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建筑容积率: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1.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

(二)建筑密度: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 (本表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下限可下调5%)

(三)航空限制高度;

(四)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五)建筑后退道红、绿、蓝线等各种城市规划色线的距离为5米。

四、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
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五、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六、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七、位于特殊地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

八、对已核发一书一证和一书两证的项目,按已审批的条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二、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华阳、双流(东升)、温江、郫县。
三、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必须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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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195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处理行政投诉、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四条 本局通过“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由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由各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核上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按分工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人员的处理按《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将办结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资料均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做好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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