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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1:55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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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
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
|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 | 10年以下 | 10年至19年 | 20年 |
|保单年度 |-----------|-----------|-----------|
| |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 | | 全险 | | 全险 | | 全险 |
|-----|-----|-----|-----|-----|-----|-----|
| 第一年 |60.0%|35.0%|70.0%|45.0%|75.0%|50.0%|
|-----|-----|-----|-----|-----|-----|-----|
| 第二年 |35.0%|20.0%|40.0%|25.0%|45.0%|25.0%|
|-----|-----|-----|-----|-----|-----|-----|
| 第三年 |35.0%|20.0%|40.0%|25.0%|45.0%|25.0%|
|-----|-----|-----|-----|-----|-----|-----|
|以后各年 |25.0%|15.0%|30.0%|15.0%|30.0%|15.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分 期| 18.0% | 35.0% |
|----|-----------|-----------|
|趸 交| 10.0% | 20.0% |
------------------------------

第五部分 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保单年度|-----------------------|
|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第一年 | 15.0% | 30.0% |
|----|-----------|-----------|
|以后各年| 12.0% | 18.0% |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 |
|----|-----------|-----------|
|分 期| 12.0% | 18.0% |
|----|-----------|-----------|
|趸 交| 8.0% | 10.0% |
------------------------------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
|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
|-------------------------------|
|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
|CL1(1990-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
|--------------|----------------|
|CL2(1990-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
|--------------|----------------|
|CL3(1990-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
|--------------|----------------|
|CL4(1990-1993)| 年金保险男表 |
|--------------|----------------|
|CL5(1990-1993)| 年金保险女表 |
|--------------|----------------|
|CL6(1990-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
---------------------------------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
当t<min(20,n)时。
r=100% 当t≥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
| k值 |
|----------------------|
|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 |年金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
|-------|------|-------|
|期交个人业务 | 90 | 80 |
|-------|------|-------|
|期交团体业务 | 95 | 85 |
|-------|------|-------|
|趸交个人业务 | 100 | 100 |
|-------|------|-------|
|趸交团体业务 | 100 | 100 |
------------------------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八、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九、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r=0.35
团体业务: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
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限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二、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利息率高于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形成利差益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利差返还的人寿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保险费计算的其他规定按《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应在利差返还保单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计算保单在该保单年度的利差返还金额,并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对其进行处置。
六、利差返还利息率等于过去一个保单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的算术平均值。
七、保单年度中利差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0)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1)加上该保单年度给付金额(B)后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max(i-i ,0)×(V0+V1+B)÷2
其中: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 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第四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
八、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九、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一、利差返还保单其他准备金的提取,按照下述方法执行:
(一)在会计年度末,对利差返还保单在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将要支付的利差返还金额要提取合理的利差返还准备金。
(二)对有储蓄积累或抵缴保险费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的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按利差返还金额的储蓄积累额或利差返还金额抵缴保险费后的积累额提取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二、预定损失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经验制定。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
(一)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以上)。

第二部分 短期健康保险
三、短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四、短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长期健康保险
五、长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六、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规定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有关死亡保险的规定执行。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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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2002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力车的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力车包括汽油机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类。

汽油机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设计时速不超过 24公里的两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助力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汽油机助力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增发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并逐步全面淘汰。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规定限期淘汰,或者更新为符合规定的四冲程汽油机助力车或电动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发展放开总量控制,纳入正常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有汽油机助力车销售权的单位不得销售任何品牌的二冲程汽油机助力车。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的助力车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与销售地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专业处置单位签定委托处置废旧电池的协议。

第七条 助力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助力车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助力车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分二类:第一类包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浦口区和大厂区的车辆号牌,其号牌应当标明“南京”字样;第二类为江宁区及四县的车辆号牌,其号牌应当分别标明“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字样。

第一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为符合《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四冲程汽油机助力车。

悬挂第二类汽油机助力车号牌及外地号牌的车辆不得迁入转为悬挂第一类汽油机助力车号牌的车辆。

第九条 需要办理助力车更新、过户、补领牌证、迁出等手续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来源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

汽油机助力车发动机号码、车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助力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凡尾气排放不符合《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助力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

(二)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二条 助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边行驶。

悬挂第一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可以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悬挂第二类号牌的汽油机助力车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过境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

(二)醉酒后不得驾车;

(三)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km/h,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四)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号;

(五)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的助力车;

(六)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八)须在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九)不得载人;

(十)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kg,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cm,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销售助力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助力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市计委、经委应当组织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本市助力车销售、上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层邮政人员缘何纷纷落马

杨 涛



今年4月至5月,江西省某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市邮政局下属三个基层邮政所五名邮政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些案件表现出如下一些特点:1、犯罪嫌疑人趁邮政储户未设密码之机,利用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或自填凭条作案。2、在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所长与营业员共同作案,有的是所长明知有问题,放纵其下属作案。3、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或包养情妇等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职务犯罪案件,究其原因:

一、该市基层邮政所职工素质普遍不高,近亲繁殖,劳务工多。该市邮政局下属基层邮政所职工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在邮电合营时照顾职工子女而招聘的劳务工,这些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太高,待遇比正式员工差,有些人不太珍惜现有的工作。

二、基层邮政所相当部分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该市邮政局在日常学习教育中,比较侧重于业务学习,较少系统地组织法制教育。

三、市邮政局对基层人员平时情况了解不够,有关执法执纪机关缺乏与市邮政局沟通。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但市邮政局都未及时掌握。而有关执法执纪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也未及时通报,如犯罪嫌疑人沈某因赌博二次被当地派出所处罚,但派出所均未及时向市邮政局通报。

四、财务检查力度不够,检查方式因循守旧。财务检查方式上,太多只通过日报单和计算机上调取的数据对帐盘点现金,未对原始凭证和每天的交易日志核对。检查时间上,较少突击检查,大多是跟局里送邮件或送款车下去检查。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的因循守旧,易于让犯罪嫌疑人摸清规律,应付检查。

五、计算机软件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对未设密码的定期和活期储户采取取消或冲正交易挪用公款,而计算机不能对这种异常现象加以预警。同时,由于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许多储户未设密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针对上述原因,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整顿队伍,确保人员素质。邮政部门今后要严把进人入口关,严格劳务工的招聘条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现有的劳务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其待遇,对其八小时之外的活动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清退。

二、加强教育,提高法制观念。邮政部门要适当利用工作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邮政工作纪律制度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检察、纪检监察干警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三、加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上级邮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现有计算机软件的缺陷,着力开发更完备的程序。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未设置密码而作案,建议推行在每位储户开户时告知其设置密码必要性的制度。在财务检查上,不断摸索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的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四、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应加强与违法违纪人员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有关的处理决定,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中央、省直属、直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力度,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情况,防微杜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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