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4:03 浏览: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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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吉
劳社养字〔20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
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廉洁行政,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做好上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8594401106895.pdf
2、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859440540599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0]61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可购买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每份80元,职工可以购买多份保险,多买多享受。
对购买第一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托管的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保处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劳动和财政部门制订。
第四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由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的7月份购买(2001年从1月份开始购买),当年内使用有效。
第五条 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超过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2001年为4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具体标准:每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险额最高为8万元,保险额内的医疗费按90%支付。
第六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支付标准视情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按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凭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可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部分,由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第十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结算年度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