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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46:29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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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150号


  为加速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切实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以及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本办法以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并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和建设企业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目标:

  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强化政府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行为。

  3、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部科学技术司;信息办主任由科技司司长兼任。

  第七条 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信息办成员分别由相关司局负责信息化的司局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组成。其调整由科技司会同人事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组建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与信息办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3、研究审定并发布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4、研究决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办职责

  1、组织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负责推进部电子政务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电子政务各系统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配合标准定额司,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等的建设,建设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协调建设实施中的问题,避免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

  4、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指导建设行业信息化与建设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组织相关的统计调查与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组织开展与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负责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工程和产品的质量分级与评审工作。

  7、负责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负责部内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

  8、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

  1、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行业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分析报告与规划建设方案,负责本行业内的具体建设工作。

  2、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3、综合财务司负责已列入部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的筹措以及审定工作。

  4、办公厅负责协调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标准定额司负责组织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工作。

  6、科技司负责部信息化科技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7.信息中心负责部局域网网络资源、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维护、培训、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向领导小组及信息办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工作。

  3、参与部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审查。

  4、承担领导小组及信息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1、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信息办的汇报,并研究商议部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审议信息办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信息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2、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某一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专题会议。

  3、例会与专题会议议题由信息办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并组长签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安排会议。会议通知一般提前2日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材料由信息办负责组织准备。会议由信息办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信息办主任核改后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签发。

  4、会议决定事项,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信息办负责按会议决定要求落实协调与催办。

  第十五条 信息办负责起草部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相关工作的经费,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信息办负责组织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2、各业务司局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须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3、信息办对列入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要认真研究把关,对实施过程要认真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各司局负责实施的部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要定期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建设的工作总结。信息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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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科教[2007]4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技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科教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3日
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全面发挥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和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每年制定建设科技项目指南,并分批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建委申报建设科技项目:
  (一)在天津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工程应用课题和软课题)以工程应用课题研究为主。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书 (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建委申报。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匹配不低于市建委拨付的资金额度的科研经费,并协助市建委进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并将通过的项目列入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建设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与市建委正式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实施进度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保证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内容按期完成。
第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在建设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或鉴定的建设科技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建委申请延期验收或鉴定。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鉴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科技项目应当撤销:
  (一)国家或天津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建设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建设科技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建设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建设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未经市建委审查批准擅自变更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主体或主要研究人员的;
  (六)建设科技项目延期超过一年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要延期或撤销时,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建委审批。
  对于批准撤销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撤销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审计单位对建设科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建委;建设科技项目剩余科研资金(含资产)应按出资比例退还原出资单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
  (一)未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未能实现预期成果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或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后的两个月内,应撰写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天津市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建委提出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准备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起 15日内填写天津市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一年后的两个月内,要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科研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研经费,保证建设系统科研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天津市建设科研基金包括科研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部分。科研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由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每年建设科研基金中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行业科研管理的立项评审、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大型科技会议以及科技交流等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高校未按文件要求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1.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实践证明,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是当前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按班级住宿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的时机,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其他年级在校生,没有按班级住宿的,要制订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按班级住宿。

  2.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目前仍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的学校,要尽快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4.继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为契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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