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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8:43:49  浏览:8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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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公式见图片: http://www.chinatax.gov.cn/picture/templet20051209115219100.gif)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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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常政发〔2009〕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为切实改善、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市河水环境质量提升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爱我家园、护我环境、铁腕治污、净化常州——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方案》,为确保实现整治目标,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2009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13%,按方案推进钢铁行业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组织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列入规划内年度项目的建设。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常州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相关年度项目。
  4.会同市农林局,组织、督促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5.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我市治太项目的支持。
  6.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二、市经贸委
  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督促、指导各辖市、区重点抓好16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和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淘汰200台(套)落后用能设备,并对各辖市、区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3.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年内组织完成60项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率4.5%。
  4.加强对电力企业用煤量的监督。
  5.会同环保、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淘汰。
  6.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推进东至青洋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外环路、北至河海(东、中、西)路,以及钟楼经济开发区、武进中心区和大学城等地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7.积极落实秸秆、固体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8.派员参加每月的“环保在行动”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三、市教育局
  1.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2.继续加快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年内争取创建2所国家级绿色学校,14所省级绿色学校,26所市级绿色学校。
  3.积极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年内建设3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四、市科技局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30%以上。
  2.实施一批为国家重大水专项进行配套的有关市级科技项目,为我市水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3.设立有关科技专项,加强对新能源类、新环保设备类等新兴产业的支持。
  4.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五、市公安局
  1.会同环保、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2.会同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抛、洒、滴、漏车辆严格执法。
  六、市财政局
  1.会同市环保、物价部门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出台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原则上不得低于2008年水平,并确保国家、省、市规划中的重点污染防治工程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费的收缴、管理、支付工作。
  4.对各辖市、区政府收取减排保证金和秸秆禁烧保证金。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七、市建设局
  1.组织开展《常州市应急供水规划》中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
  2.加快污水管网建设,8月底前完成通江大道、机场路、常澄路、兴港路、飞龙西路管网建设及沿线生活污水接管,完成桃园新村、电子新村、戚机厂工房北区等15个老小区雨污分流与生活污水接管;12月底前,完成罗溪、龙虎塘等6座泵站建设,随道路完成36公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结合中吴大道改造,加快实施沿线污水截流。
  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推进37个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完成80个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其中一级保护区10个)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3.6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5月底前,完成丽华污水处理厂改为提升泵站工程;根据“三河三园”方案,9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改道工程;10月底前,完成江边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二期10万吨/日扩建工程;年内完成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年内完成东南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尾水接管工程。加快实施40万吨/日排江口主体工程建设。
  实施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年内中水回用量达到4万吨/日的规模。督促、指导金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启动1万吨/日中水利用工程。
  4.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完成西上园小区等27个居民点的生活污水接管工程;实施新福记、每家玛等32个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接管。年内计划消灭排放口202个。
  根据《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常丰河沿线污水收集主管网建设,并编制工业集中区支管网及农村生活污水截流支管网工程设计方案,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政府加快实施。
  5.加快发展公共交通。5月1号开通BRT2号线。年内公交运营车辆达到2800标台。加快推进公共汽车“油改气”工作,年内完成改造100辆,建设CNG加气子站2座。
  6.加快天然气推广。上半年基本完成川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网二期工程及罗溪高中压调压站设备安装。配合城市市政道路及地块开发配套管路做好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提前实施豪爵摩托、黄海汽车、天马集团等重点工商用户用气建设。
  7.修改完善《常州市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工地、灰料堆场的扬尘控制,督促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时将新增工地扬尘控制列入监管范围。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八、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
  1.加大对太湖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把入湖船舶签证关,加强对进入太湖水域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水上超载,减少超载船只对河道水质影响。
  2.加强对太湖船舶油废水和垃圾收集管理,依法查处船舶向太湖水域倾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年内建设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各1座。
  3.全面淘汰、更新国I标准以下的出租车,鼓励引导出租车开展“油改气”工作。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九、市水利局
  1.组织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扶持一批重大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m3/万元,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确保年度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的目标。
  2.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全市修建防渗渠道200公里,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3.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督促各地废除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4.督促各辖市、区完成101条县乡河道、341个村庄4130个河塘清淤。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长荡湖及其河网100万立方米土方的清淤。督促、指导武进区3月底前完成竺山湖一期清淤工程(3.8平方公里),年底前完成清淤二期工程(2.93平方公里)和滆湖清淤前期工作。
  5.及时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断面流量、流向的监测和通报工作。
  6.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按照《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河道沟通及清淤。
  7.进一步优化市区河道联动换水方案,加大新孟河、澡港河、德胜河从长江的引流调水力度,增加运河及市河流量。
  8.5月底前,会同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9.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10.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市农林局
  1.配合市水利局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2.督促、指导辖市、区建设生态湿地。督促、指导金坛市建设长荡湖入湖河口种植水生植物3000亩;武进区建设环太湖湖滨湿地1500亩,环滆湖湿地2700亩,完成入太湖河口5000亩水葫芦的种养。督促各辖市、区按期建设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40万平方米。
  3.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督促武进区6月底前拆除滆湖围网3.4万亩,围网面积压缩至1.2万亩;督促金坛市、溧阳市加快长荡湖3.3万亩围网拆除,2010年3月底前确保围网面积压缩至3.5万亩。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完成池塘循环水清洁养殖工程2000亩。
  4.6月底前,会同规划、环保、国土、法制等部门完成市区畜禽禁养、控养和适养区的划定。督促武进区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发展水产养殖,对现有养殖场进行搬迁和调整压缩。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年内完成106家规模养殖场整治,建设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程55处,建设沼气工程24处。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等先进适用技术,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68%,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面积达68%,推广绿肥种植2.9万亩,施用有机肥1.16万吨,农田杀虫灯建设12500亩,全市全年化学农药、化学氮肥使用量分别比2007年削减14%、9%,使用量分别控制在4306吨和53206吨以内。
  6.会同市发改委,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秸秆资源调查,组织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食用菌生产、固化成型、热解气化、沤沼还田、饲料青贮等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建设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新北区建成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在新北区选择一个镇,建设收割-打捆-粉碎-造粒一体化示范工程。
  7.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建设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设施60个。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院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农村改厕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十二、市环保局
  1.组织做好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完成生态市中期规划评估,制定下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的要求,在自然保护、项目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制定我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2009年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日常督查,加强长效监管,确保完成2009年度目标。
  4.牵头组织开展“清水工程”,编制《常州市市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09-2010)》、《常丰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实施北市河、南市河、西涵洞河、白荡河等10条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督促桥联毛纺厂等47家企业完成雨污分流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常丰河沿线上濮村、河肖皮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5.指导辖市、区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等级评定。
  6.年内完成40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
  7.组织、督促128家电镀、医药等企业提标改造。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设施联网率、运行率达100%,完好率达90%。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
  8.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印染、电镀企业污泥实施规范化处置,确保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9.全面开展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0.积极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城区8.1平方公里41家单位52台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并拆除烟囱。启动城区懒汉炉整治工作。
  11.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场站布局规划,在现有5家尾气检测站的基础上,6月底前新增武进尾气检测布点。加强对全市尾气检测点管理,6月底前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强化尾气检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达到80%以上。会同公安、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12.组织、督促、指导13个片区143家有工业废气产生的企业年内完成工程性整治及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并配合国土等部门推进10家企业停产或搬迁。
  13.配合市城管、农林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4.会同经贸、建设部门,加强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管理,此类项目环评审评中明确防尘措施。配合做好灰料堆场扬尘控制。
  15.5月底前,会同市水利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16.组织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17.开展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监测布点、频次,对市区交界断面、太湖湖体及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组织辖市、区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任务。落实行政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管理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18.配合市监察局开展全市环保在行动月度点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1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三、市规划局
  1.根据环评法要求,落实规划环评的相关工作。
  2.严格执行《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中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工作。
  3.及时做好“太湖治水、市河清水”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搬迁的相关规划服务工作。
  5.配合做好非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工业园区的环境评价工作。
 十四、市城管局
  1.年内完成夹山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扩建提标工程。
  2.全力推进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安全填埋场一期工程,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3.进一步组织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完善17个建制镇,205个行政村生活垃圾中转收运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中心城区垃圾转运站近期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要求,新改扩建9座垃圾转运站(其中改造5座,新建2座,启动建设2座)。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完成4座垃圾转运站建设。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沈渎垃圾场的扩建工程,武进区完成绿色动力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
  4.严格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实施监管,并不断优化生活垃圾调运方案。
  5.加强道路扬尘控制,6月底前,开始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对道路进行冲洗。
  6.参加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中“老城区水环境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技术与示范”课题研究工作。
  7.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8.派人参加每月环保在行动的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五、市统计局
  1.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按月提供全市及各辖市、区七大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的GDP及增幅,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煤炭消耗量。
  2.配合省调查总队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
  3.及时提供其他有关统计资料、信息。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六、市物价局
  1.会同市环保、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制订并下发市区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文件。
  3.指导和督促金坛、溧阳和武进做好乡镇建成区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
  十七、市国土局
  1.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年内完成常隆化工(龙虎塘片区)、常隆有机化工厂、天马集团、印染研究所、大容纺织、常京化学等6家企业搬迁或全面停产;督促光辉化工、加气混凝土、天马瑞盛、明毅纺织等4家企业年内完成搬迁或全面停产;推进中天焦化、涂料研究院生产线启动搬迁,督促新亚化工、新菱化工、华日新材、华润聚酯、巢氏调味品、绝缘材料厂等6家企业启动搬迁。
  2.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修复工程。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
  3.督促、指导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全市完成治理面积4050亩,其中金坛800亩,溧阳1000亩,武进2000亩,新北250亩。
  十八、市工商局
  1.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作为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前置许可,同时,在电石、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制浆、造纸、制革、酿造、味精、染料、电镀、铁合金生产、垃圾焚烧及发电、焦炭、医药、钢铁加工、印染、柠檬酸、酶制剂、酵母、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电路板、屠宰、畜禽养殖等可能引发环境纠纷的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发放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告知书,提醒申请人及时按照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各级登记机关每月上旬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
  3.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

  附表:1. 2009年常州市生态市建设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8f681221-02fc-472c-a487-20deda3efc34.doc

     2. 2009年常州市太湖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08b8e496-96e3-4ed8-8a14-08f4c34933e6.doc

     3.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已整治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64e8dae2-9a8c-49b5-b593-3eec68509bb7.doc

     4.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新增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90ce73f0-9466-40ef-8499-970964ff2ef5.doc

     5.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上游来水主要通道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e5752fb2-e11d-442b-b06a-6630dddbfac8.doc

     6. 2009年“净化空气”行动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c222f8b9-aa04-49ac-af67-59ad273c0339.doc


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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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

 (一)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30分);面向社会公开(25分);面向内部公开(15分);依申请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15分);监督核议(15分)。

(二)对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领导(30分);市(区)政府信息公开(20分);市(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20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依申请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15分);监督核议(15分)。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的分值由自评分(占30%)和综合评审分(占70%)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

(六)考核结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日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 (七)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

 (一)责令改正;

 (二)诫勉谈话;

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细则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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