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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8:47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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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禁止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违规拆借资金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财政部在1998年7月份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做了具体部署。会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此项工作,国债中介机构普遍加大了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力度。目前,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国债中介机构无视中央要求,仍在以高息债券或新签、续签国债回购合同的形式拆借资金。这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
为此,财政部重申,财政系统的国债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拆借资金,对过去遗留的违规拆借资金要抓紧清理,尤其在清理整顿期间,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融资,不能再搞新的违规经营。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
议以后,仍违反中央要求、继续违规拆借资金的,要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并给予严肃处理。



19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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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资金结构、深化金融改革、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方针,准确地监测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为改善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统一各家银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字归并口径。现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行存、贷款统计数字的归并口径
近几年,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逐步健全过程中,信贷计划仍是控制货币、信贷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各家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些业务数字是否列入存款总额或贷款总额,有些贷款是否纳入计划考核范围,未能及时明确,影响了对信贷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利于加强货币、信贷的调控。经研究,现对有关存款、贷款项目的归属明确如下:
1.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贷款,专业银行统计报表上作为代理业务,仍单独分项目反映,并逐级汇总上报,但不计入专业银行的存款或贷款总额。人民银行在编制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要计入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内。
2.为便于各家、各级银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保持统一口径,制定了供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的统计项目归属表随文印发(见附件),对有关具体项目的归属,都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检查计划时归并统计数字的规范标准,请各行认真执行。
主要项目的归属,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发行金融债券不计入存款总额,特种贷款计入贷款总额,仍设统计项目单独反映。
(2)凡银行代理财政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计入财政存款;凡经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代理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投资公司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和以自筹投资购置的重点企业债券等)、股票,应及时划转企业存款帐户,未划转的余额归入债券类项目,不计入存款总额。专业银行认购财政债券,单设会计科目、统计项目反映,不计入贷款总额。
(3)银行与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计入存款、贷款,分别归属同业往来收、付方项目内核算。工商银行信用社存款、贷款中包含了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存款或贷款,因数字不大,且未单设会计科目,故仍统计在农村存款或贷款内,列入存款、贷款总额。农村信用社缴存农业银行准备金、在农业银行存款,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分别统计在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内。
专业银行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其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存、贷款余额分别计入存款、贷款总额。
(4)专业银行办理的委托存款、贷款,单独设统计项目双方反映,在编制检查计划执行表时,委托存款、贷款轧差,净值归属信托类存款。
(5)银行发放的特区固定资产贷款,分别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黄金生产设备贷款、经济开发贷款、农村经济开发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归属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内。
(6)建设银行代理财政的业务,实行上存下支,通过调拨资金帐户核算。为了如实反映建设银行财政性存款资金的情况,省人民银行分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表时,将建设银行代理中央的业务数字收付方轧差后的净值反映在资金来源方“其他”项目。归属表中,建行财政性存款的归并项目只作为省分行使用,各省分行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地市、县支行的归属作具体规定。
(7)建设银行凡用财政资金发放的贷款,与财政拨付基金相抵后计入财政存款;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均计入贷款总额。
二、关于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问题
上海、深圳实行资金切块管理,为便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采取以下报送办法:
1.上海、深圳市专业银行分行信贷统计报表实行双向上报,即上报专业银行总行的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深圳市各家银行分行同时还要抄报广东省分行。
2.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向其总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时,不包括深圳分行的数字,为掌握和观察全省的货币、信贷情况,省分行可编制包括深圳的全省汇总表。由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计算机传输软件调整工作量大,为不影响这项工作进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报总行信贷统计数字时,包括深圳分行。
3.上海、深圳市人民银行分行除向总行报送本身的数字外,还需按总行规定的表式于月后6日内报送汇总各家银行数字的综合信贷项目月报(表式见附件二9.10)。
三、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表的归属,从5月份起执行。为便于考核今年计划实施情况,请各家银行分行对1987年12月、1988年1、2、3 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按新口径作一次调整,不上报总行,只作为各分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
四、交通银行信贷计划单独考核,人民银行分行编制地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不含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数字,但交通银行分支机构仍需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
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口径,对于控制货币、信贷,实现今年金融工作任务,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分行要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统一的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灾区困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10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灾区困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灾区困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灾区困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规程》、《灾民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区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灾民)救助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首先是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发动群众互助互济,自力更生战胜灾荒。对于灾情重、家底薄、又没有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困难灾民,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济资金;农业、水利、气象、卫生、粮食、统计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是指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第五条 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和救助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救灾仓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一)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春荒、冬令期间缺粮,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
  (二)因灾造成损失,无力解决穿衣、治病等困难的;
  (三)因灾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能力重建和修缮的;
  (四)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的。
  第八条 受灾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三老”(在乡老复员军人、老“三属”、老残疾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救助。
  第九条 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和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及困难群众台账,制定救助计划。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灾民救助分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一)生活救助包括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重大灾情灾民的生活救助。冬令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的12月至下年2月给予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春荒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3月至5月给予灾民的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突发性重大灾情救助是指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医等生活困难。
  (二)倒房重建救助是指对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灾民给予资金、帮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救助。
  分散五保对象因灾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原则上接入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重建或修缮。
  第十一条 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斤粮食给予救助,并确保灾民有衣穿,有病能医治。特困群众倒塌住房重建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1000—3000元。修缮住房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500—1000元。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二条 灾民救助资金由救灾应急资金、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组成,包括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物)。
  (一)救灾应急资金的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初步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新灾救济资金的申请。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灾情核定后统计数据,内容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三)春荒、冬令灾民救济资金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由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各县(区)财政根据历年支出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对灾区困难群众的救助。
  第十四条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为灾区困难群众募集救助款、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接到上级下拨救灾资金后,连同本级救灾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各县(区)。
  第十六条 县(区)民政局接到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会商县(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区)人民政府先安排本级救灾资金,解决灾区群众的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第十八条 救济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灾民生活(医疗)救助。
  (一)县(区)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村(居)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委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居)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二)县(区)民政局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存档。
  《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县(区)民政局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政府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凭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盖章后发放到户。
  (四)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
  (五)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条 灾民住房救助。
  (一)灾民住房救助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区)民政局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
  (三)县(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
  (四)县(区)民政局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六)市民政局按规定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区)民政局对建设对象的公示到位、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灾民建房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后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经法规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确保重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灾区困难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灾款物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居)委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救灾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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