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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58:50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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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省建委制订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建委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它包括: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 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
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或在规定的基准价格3%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
第七条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报价格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建设或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人应按实际面积和价格部门审核的销售价格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时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时,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算款加银行同等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
第十二条 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2)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4)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标价表(签)由价格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四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地(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由各市价格、建设部门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2%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八)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五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款1-9项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定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省价格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
(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
(二)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一)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二)质量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1.5%的幅度内确定。
五、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费用
(一)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均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变相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二)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
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质量差价
本条所称成本=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制定的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统一由省价格部门调整。
第十七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除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各地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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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从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引发的
职务犯罪预防的若干思考

作者:贺轶民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单位:010-65014161

当前,职务犯罪的法律形式日趋复杂,实践中还往往呈现出多种形态交织的特点。这表明,职务犯罪的主体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和隐蔽化,犯罪思想成因日趋深层化,这无疑给相对滞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院办理的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这样一起很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却发人深思。
一、案情简介
案发前,被告人于建东系北京某国有集团总公司下属某公司投资组建的通达咨询公司、亚风经销公司经理。此前被告人从部队转业回地方后一直在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1989年被该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聘为经理。199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公司和亚风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将亚风公司收取的货款74.9万元转入通达公司账户,随后以归还亚风公司款的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44.4万元转入河北某公司账户,以其妻子的名义为其个人购买汽车一辆。199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以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南海观音寺”工程中,将应由通达咨询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和39万元,分别转入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某市家用电器厂,予以侵吞。199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通达咨询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某大厦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中,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监理费36万元中的15万元挪用至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用于经营活动。同年12月间,被告人又以类似手段挪用通达公司向北京某公司的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该案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建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呈现的一般特点
此案在当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很具有代表性,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被告人在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期间长期缺乏有效监督。被告人于建东在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长达两年的期间内,多次贪污、挪用,上级单位毫不知情,直至案发。
2、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私有意识逐步强化。在被告人任职的两个公司,公司会计同时也是以被告人妻子为法人代表的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致使资金流转不代表企业行为,随意性强。被告人于建东“老板意识”浓厚,导致错误的私有意识逐步强化,并直接体现在日常工作中。
3、利用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设立相关性质公司,采取隐蔽的手段侵吞国有财产。被告人于建东用妻子的名义成立了北京市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个人商业经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为个人所得。
4、假借正常的经济商务往来,采取制作假帐务、假票据等手段,转移国有资产以达到归个人使用的非法目的。
5、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私欲极度膨胀,长期放松思想教育。被告人于建东在法庭上辨称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亚风经销公司是个人公司,其与“南海观音寺”的工程承揽项目是其个人的承包行为,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俨然以老板自居,不参加上级公司会议,公司经营状况也不向上级公司汇报,个人享受思想浓厚。
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有的国有企业干部任免程序尚不科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艰巨任务,从事着非常重要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可控制、调用、交易的资产数目庞大,因此,国有企业干部任免程序的科学性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避免干部任免的主观性、个人性和随意性。要把好“进人关”,畅通“出人口”, 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扩大企业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
(二)实践中落实竞业禁止制度缺乏有力监督
竞业禁止的义务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统一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实践中,由于对违反竞业禁止制度的行为还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尤其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还不甚完善,这种现象仍然以不少的数量和不同的形式存在,它们还往往和职务犯罪的行为纠缠在一起,有时更是难以区分,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三)个人价值和职务价值在认识上存在混淆
在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完善的背景下,企业商务往来不可避免地受个人关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负责人容易诱发或者滋生不平衡情绪:“以自己私人关系为国有企业谋发展,拿一点不算什么。”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职务犯罪就不知不觉地逐渐形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而在各种社会资源的使用过程中,从表面上看,企业领导干部的个人关系和职务关系相互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从本质上分析,个人价值和职务价值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职务价值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个人价值起着辅助作用。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法律赋予的职位使得在这一职位上的人员必然有着相应的影响力和处分权,在与外界接触、交易的时候,其职位保障了权利的有效行使,缺乏了职位价值,个人价值的效果很难有效发挥。也就是说,个人价值必然要以职务价值为依托。当然,职务价值的充分发挥,还要受制于个人价值的品位。因此,既要解决好国有企业负责人待遇问题,使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践中得以正确贯彻执行,又不能颠倒职务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主次位置,避免出现个人至上的认识误区。
(四)“大树底下的小腐败”,“二级公司腐败”,“小部门、小职务和大蛀虫”问题不容忽视
一般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相对比较深入、科学,其组织建构和经营管理大部分都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相对也就较少。实践中的问题是,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财大气粗、业务繁忙,对下级公司往往疏于管理,放任自生自灭。致使其下级公司、二级公司,大部门中的小机构,经常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而这些“小职务、小部门”却还往往存在着“大腐败”,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可低估。案例中被告人所在的两个国有公司级别不高,相对其上级公司和集团总公司而言,资产较小,但被告人在两年内侵吞的国有资产却不是一个小数目。
(五)干部考核中刚性制度和柔性制度的比例失衡
在干部考核的过程中,刚性制度易操作,欠全面;柔性制度易失控,可综合。刚性制度或者柔性制度过多都不能正确考核、评价干部。案例中上级公司在对被告人的考核中,基本上都是柔性制度,缺少刚性制度的考核,这样就很容易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主观性、随意性占主导地位。刚性制度主要以专业考核为基础,能直观地反映工作的完成情况,但是不能全面地反映出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情势变迁、政策调整、目标替代等等;柔性制度灵活性较强,能够综合评价工作的得失和能力的发挥程度,但是其客观性容易失衡,易受人情关系影响。
(六)现代企业制度在有的企业得不到有效实施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改变旧体制下的政企关系,使国有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毫无疑问,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二级公司、分支机构,在贯彻执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力度上还是有所欠缺,有的是空有其名,其实难符。于建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就能最突出地反映出这个问题,作为受公司法调整的两个公司:北京通达咨询公司和亚风经销公司,却无视公司法的存在,大量从事违背公司法规定的经营活动。该案也同时给我们以深深的启示,国有企业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如果在早期就能够得到及时的矫正,很多职务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被预防,尤其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大中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二级公司和分支机构。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立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世界各国都很注重从立法上对职务犯罪进行源头控制,实践证明,立法必须及时敏锐地捕捉到社会发展的变化,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首先,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登记注册时,应当要求法人或者企业合伙人或者个体经营主提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职务表,对虚假提供此项内容的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刑事制裁。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将职务报表以网络查询等形式不公开地反馈给各级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对于企业负责人家庭成员、近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相关行业经营者,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积极加强监督、审计工作,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情报网络化,畅通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渠道,有效监控国有资产的流转。
其次,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中违反竞业禁止制度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法调整,有力打击以公谋私、中饱私囊现象,同时也进一步肃清职务犯罪领域的理论模糊区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二)推行“明镜工程”,全面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手段
明镜“可以正衣冠,可以察得失”。我们要积极借鉴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成功做法,大力推行“明镜工程”,并将其制度化。具体做法是,由企业自己找出本部门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并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向检察机关做出书面陈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企业对本部门的工作流程比较熟悉,在扩大职工参与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和专业的程序努力达成共识,以明镜常查身,由被动预防变为主动预防,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内部预防和外部预防相结合,横向预防与纵向预防相结合,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相结合,总体预防和局部预防相结合,专业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新路子。
(三)大力推行聘任法律告知和权力警戒制度,强化审计功能,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企业聘用干部时,在检察机关的配合和介入下,由聘用部门对受聘人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同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专项培训,强化感性认识,深化理性思维,前移预防思想关口。“聘任告知”和“离任审计”要双管齐下,齐头并举,任职期间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权力警戒,以教育挽救干部为出发点,将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使企业领导干部明确手中的权限范围,将权力的效能完整地发挥、运用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同时要加强审计部门的常规审计,扩大企业员工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日常审计、年终审计、离任审计、临时审计和专项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切实落到实处。监事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构,作为对国有资产维护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应当与其加强交流,要有侧重地将预防工作机制引入到监事会日常工作当中去,从以往同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的模式走向纪检监察、监事会双重联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的规范下,将预防的重心适当下移,针对小型企业、大公司小部门、二级公司开展深入的调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专业化、规范化。
(四)建议财务人员进行独立管理
财务账册是一个企业经济往来的完整、正确记录,“不做假帐”是一个会计人员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实践中,会计人员服从于企业领导,很难保持相对独立,这种体制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案例中被告人于建东所在的两个国有公司的会计人员就是以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公司的会计,这种会计制度是很难正确记录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的。因此,有必要下大力气纯洁会计人员队伍,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比较现实的措施是对各级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这样才能有效地制约国有企业领导人处置国有资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保障财务人员的独立性,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目的。
(五)建议国有资产进行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效率上应当直线化,在模式上应当曲线化,应当探索出一个分级管理、统一负责的框架体系。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的发展体制,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积极作用,拓宽厂长负责制下党委书记以及党的机构职权,管理好国有资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宏观的管理、资产的损益、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的党组织负责财务状况的变动调查、资产负债的分析,使各级国有资产的流向分明,将监督落到实处,做到长期与短期的有效结合。案例中被告人于建东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处置行为往往和正常经营行为混合在一起,使得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必须专业化、日常化,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专业指导下,由企业党的组织负责日常监督,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又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运作。
(六)充分发挥、拓展传统教育手段在新时期的工作机能
思想的火花是人类的共同骄傲,一个无思想的人也就不能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人。正因为不同个体的人的思想呈现出多样性,社会生活才因此丰富多彩。实践证明,放松思想教育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小则败坏个人德行,大则沦丧社会情操。传统的思想教育因其长期的发展而生存,但在东方文明的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值观念的剧烈冲撞,教育与人情的相宜日趋弱化,两者的对立经常凸显,在个别问题上还会激烈抵消。人们逐渐痛恨简单的说教,也逐渐习惯人情的阻隔,因此必然产生监督和人情的难分难舍,有效的监督手段自然也就会荡然无存。案例中被告人于建东从不参加上级公司的任何会议,也就因此似乎享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特权,与其说是特权害了他,不如说是思想教育的苍白害了他。显然,在新的历史时期,传统的思想教育手段不能丢,关键是怎样突破人情关,将思想教育工作做到实处,使监督体制在思想上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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