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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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有利于促进贸易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他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六)双方及时交换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条 进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缔约另一方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缔约另一方有权对其实施检疫和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缔约双方各自的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可考虑使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材料,避免使用可能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稻草、叶子、树皮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缔约另一方的检疫要求。
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必要时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和熏蒸证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进口一方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协调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波方为波兰共和国农业和食品经济部植物检疫局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派专家互访和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商议后决定。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缔约双方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章。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有关植物检疫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江 安杰伊·希米坦科
(签字) (签字)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节电力系统峰谷差、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等多种功能。为有序建设和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71号),有效规范了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与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步伐加快,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适度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步伐十分必要。针对近年来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为系统服务的原则。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应纳入整个电力系统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以整体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为原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的选点和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前期工作,避免简单为电源项目配套而建设,杜绝单纯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项目、建抽水蓄能电站。
二、坚持“厂网分开”的原则。要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电网经营企业有序开发、全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成本纳入电网运行费用;杜绝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或潜在的发电企业)合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严格审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三、坚持建设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新规划、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必须具有经济性,其效益应体现在整个电力系统经济性的提高。在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下,不得因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给电力消费者增加经济负担或推动全社会电价上涨。
四、坚持机组设备自主化的原则。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以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为依托,继续推进机组设备自主化,着力提高主辅设备的独立成套设计和制造能力;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放开机组设备市场。
五、坚持科学合理调度的原则。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等多种功能,兼有动态和静态效应。要根据电网运行特性和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科学制定调度规则,合理调度运行蓄能机组,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综合效益。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有关电力企业,按照上述原则,认真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继续执行好发改能源[2004]7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
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白色;
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绿色;
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
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色台风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
防御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黑色暴雨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第十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黄色寒冷信号
图标:;
颜色:黄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寒冷天气的准备。
(二)红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5℃以下。
防御措施:
1.各单位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户外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黑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黑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措施:
紧急防御霜冻、冰冻。
第十一条 强雷电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1小时内有强雷电发生,或强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定期检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确保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风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
含义:预计3小时内,本市陆地平均风力将达6级(阵风9级)以上,或大风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
2.港口、码头注意防风。
第十三条 高温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以上。
防御措施:
1.注意做好人员的防暑工作;
2.对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市气象台适时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中规定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