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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7:37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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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关于建立一个为马耳他人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区性合作中心的项目继续下去,并命名为“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中医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三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选派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一至二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一名护士,一名接待员和一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举办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班,招收具有二至三年毕业后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以及短期的时间不超过四周的培训班,招收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
  2.中心的三个月培训班学员合格者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学院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科普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中心将在圣·鲁克斯医院协同下开展业务,并可使用该医院的针灸科设施从事培训工作。
  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1.马方提供中心所需足够用房(条款待商定)和提供非医疗性设备,并负担其费用。
  2.中心正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医疗设备、教材、教学用辅助物品、药品、汽车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设备由中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3.中心开业后增添和更新上述设备和物品的费用,将从中心的收入中支付。

  第五条
  1.中心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研究决定中心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问题,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方选派的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总方针指示组织进行。
  2.管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双方各出两名,主任委员由双方代表流轮担任,一年轮换一次,首届主任委员由马方代表担任。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足够收入之前由各派出方支付;在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各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从收支平衡以后,工作人员的全部工资均由中心支付。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四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有双方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十一个月后将给予一个月的,包括旅途时间在内的带薪回国休假,其往返中国的普通舱机票费由中心支付。如他们不愿回国休假,其配偶可来马耳他探亲一个月,往返马耳他的普通舱机票费由中心支付。
  4.如果中心没有足够资金时则所需的开支将由派出方负担。

  第十条
  1.马方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和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1.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生病,马方将免费提供政府医院和诊所的医疗。
  2.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因工作或不幸事故发生部分或全身伤残,或万一死亡,马方将负责协助中心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有关费用将由中心负担。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将适用于这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1.本协议的期限为两年,从中心举行正式开幕仪式之日算起。
  2.如一方提议延长中心的合作期限,应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合作协议。
  3.双方如认为,中止协议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中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此同时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签订的中国医疗卫生对外技术合作公司和马耳他卫生局关于开展针灸领域的合作协议及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他们签署的关于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的会谈纪要停止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波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万一有疑问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约翰·理佐·诺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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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2004年考试工作计划和安排,9月11日、12日将在全国首次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99号)要求,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人事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2004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在具体报名中,要严格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的免试科目条件,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也不得参加考试。严禁参加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编写以及涉及考试工作的有关专家另行编写应考教材或参与培训讲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国家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考前培训采取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国家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统一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辅导班。

  五、为了帮助考生有针对性地搞好复习考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审委员会按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出版了辅导教材,需要者可与国家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4950349、64949838。

  六、各地在此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3136、64463146。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8日)

深府办〔2004〕178号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申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是授予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如无符合标准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各级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不能作为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
   第十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思路和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者;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直接贡献者;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所提供的比现有产品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
   (二)为适应市场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制定完善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机构创新。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首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三)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产生了鲜明的品牌效应或对该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和带动作用,对该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导引示范效应;
   (四)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申报金融创新奖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的研究报告;
   2.项目的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
   3.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4.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报书(软盘一同报送)及附件一式六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二)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由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收集材料,并出具奖励等级、奖励单位、奖励人员的申报意见后,报市金融办。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市金融创新奖由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金融创新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金融办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专业评审小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出具拟奖项目、单位、人员、等级的建议;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时一等奖须有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须有全体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三)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提交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于拟奖项目,市金融办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咨询委员会委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咨询委员会委员,必须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咨询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办将评审委员会表决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受理异议后,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并将结果提请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核查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奖金应主要用于对获奖个人的奖励。奖金颁发给获奖单位,由获奖单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有较好应用价值但尚未推广使用的有关金融创新的研究成果,由市金融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成果,由市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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