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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7:48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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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积健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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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侨办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国总工会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26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四亿三千万日元(¥43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期间内使用。

 三、“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支付为实施“计划”所需要的下列设施的详细设计所需的日本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日本国国民一词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日本自然人控制的日本法人):
  (一)综合医院;
  (二)临床医学研究所;
  (三)康复中心;
  (四)护士培训中心;和
  (五)两国政府认为必需的有关综合医院的其他设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支付第三款中提到的服务费用,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一家日本国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为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一)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
  (二)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
  (三)负担为“计划”的详细设计所需的除“赠款”负担的费用外的全部费用。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附:      关于上述换文文本解释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的日本国赠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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