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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4:01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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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做好2003年科技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3]31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6.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施俊法 夏祖葆

电 话:66558719 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马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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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清算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置疑及相关建议

作者 戴洪斌
电子邮箱:zydhb@sohu.com


公司未参加年度检验,被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常见的事,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遇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有义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公司未履行义务,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是应该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未进行年检或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被清算的情况下,即直接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种作法于理于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这一问题,关系到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关系到公司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纠纷,故有现实意义。
一、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从公司登记机关处领取的法律文件,它记载了公司的两个方面的事项,即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公司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律实质是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取消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公司从主体上被消灭了。
二、未经清算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会确定人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然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终止的正常情况。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了结公司的各种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然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是公司终止的司法途径。第三种情形就是公司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而终止。公司登记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终止公司,依法须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解决,公司的剩余财产也得到妥善的处理,然后再终止公司。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般作法是,不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就直接终止公司,上面提到的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属此情形。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终止是指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在组织上彻底解散,并永久停止营业活动,终止公司是严肃的事情。有关主管机关,特别是公司登记机关,终止某公司,应经清算阶段在处理及了结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后,始得终止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在终止公司的过程中,常是不经过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就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消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公司登记机关的本意也许是,取消公司的经营权,于是就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执照,比如一同取消其法人资格。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未经清算就取消法人资格,是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因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须经清算。
三、 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利于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1、 公司终止后,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
从法理上讲,公司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公司终止后,再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如要对公司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只算是一种善后事宜的处理,非清算行为。故直接终止公司,使《公司法》的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规定,无从得到落实。
2、 公司被直接终止后,股东和公司登记机关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
公司未经清算被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后,股东常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的;股东除对分配公司的现有财产有兴趣外,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再关心,或因无法行使而不能关心。这样的终止比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混乱,回影响公司的相对人的利益。
公司登记机关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也不会再过问公司的遗留问题。它认为其吊销行为,是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至于公司的其他事宜则不属于它的责任范围,而应属于民事范围。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登记机关总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使公司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3、 公司的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困难,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困难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对主体上已不存在的公司提起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再成立清算组,也不能向所谓的清算组提起请求。故,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将影响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由于公司在主体上已不存在,也无法律依据成立清算组,故对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纠纷也造成了困难。
四、 对终止公司的建议
1、 现有制度下的公司终止方法
公司登记机关欲解散某公司,可先作出决定关闭,取消其经营权;而暂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留其法人资格。然后,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事宜了结后,再取消其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以上方法易生弊端。公司被取消经营权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药引子仍未被吊销,其他人会误认为该公司仍具有执照上记载的经营权,易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易造成新的纠纷。此弊端是因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引起的。
2、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不同的法律文件
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同载于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终止程序混乱的原因。为避免该混乱,可考虑将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开记载。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性质是不同的,也是独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用两个文件来分别记载,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营业执照;另一个文件记载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文件可称为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
(1)方便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终止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需终止公司时,可先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该公司的经营权;而暂不取消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暂不吊销其公司法人资格证明书,在该公司未经清算了结清算事宜之前,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待该公司的清算事宜结束,权利义务得到了结,剩余财产得到分配,方吊销其法人资格证明书,取消其法人资格。
公司登记机关在取消公司的经营权时,就不会象原来那样,因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导致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消灭,不会影响对公司的清算工作。
2、有利于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其剩余财产
《公司法》特别重视对公司的清算工作,规定,有关主管机关终止公司须经清算,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终止公司须经清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终止公司而带来的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混乱,是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故可以认定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
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上,公司登记机关先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权,由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阶段了结公司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算事宜终结,公司登记机关再吊销其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取消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可见,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的作法,有利于公司清算程序的依法有序地进行,让清算成为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的必经程序,有利于在清算程序中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以实现《公司法》规定清算的目的。经过这样的清算程序,一般不会有遗留问题。
3、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纠纷的主体认定
4、可增强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责任
公司被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终止后,公司登记机关总是怠于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让公司的遗留问题自生自灭,引起很多麻烦。公司未经清算即被直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忽视《公司法》要求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而造成的。另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主管机关的清算工作的规定也很笼统,不具体,无可参照的程序性规定,使主管机关处于无法适从的境地,这也是有关主管机关不组织对公司的清算的一个原因,进而造成有关主管机关规避对公司的清算。
如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就可克服公司登记机关在组织清算中的程序性矛盾,在程序上保证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的可操作性,那样,就可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由于有关法律对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不具体,还应该对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作到有法可依。将公司的经营权和法人资格分载于两个法律文件,就可严格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不得推卸组织清算的责任、减少清算程序,不得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接终止公司。这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组织清算上的程序性的保证,它增强了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工作的责任性,这样,才能够让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公司的行为依法有序地进行,才不会对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才能使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避了对公司的清算责任,引起了公司终止程序的混乱,故对直接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严重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公司登记机关在终止公司的过程中加强其程序性和合法性,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呼吁出台相关的有关主管机关的清算责任的法律法规,使公司登记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终止公司的行为尽早规范化。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建法[2002]2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切实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

  二、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领导干部是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对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建设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部机关要采用案例分析、撰写论文、开卷或闭卷考试等形式,探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制度。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工作,要逐步建立拟任岗位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和任期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切实提高建设系统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三、制定计划,保障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建设系统“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意见》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建设领域法律知识,同时应当及时将新颁布的与建设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

  《意见》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学习应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中宣部和司法部编写的“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

  建设领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律知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住宅与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应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编写的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指定教材《建设法规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结合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学习建设领域法律知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承担起学习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核等日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

  在学法用法工作中,部机关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起到表率作用。要建立法制讲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集中讨论、分析重大案例。要充分发挥法学专家、法律顾问的作用,立法、重要决策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都应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法律知识学习要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要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举办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脱产培训班,法律知识培训应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法考核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制度。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未经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不得申领执法资格证书;对于已经领取执法资格证书,但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要责成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对执法证书要实行年检,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对于法律知识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的、考试不合格的、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要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学法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不少于全部考试内容的20%。

  六、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调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推进建设系统的普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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