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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8:41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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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以及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者经简单切割或者部分抛光,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或者来源国(地)进行核查,并对毛坯钻石进行验证、检验、签证。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毛坯钻石进出口的申报。

第六条 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办事机构办理。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中的有关价值核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许可上海钻石研究鉴定中心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承担。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境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和出口加工区以及从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和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国家对毛坯钻石进出口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毛坯钻石进出口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毛坯钻石进出口相关业务。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遵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声明;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附件2)。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1个月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 进口核查检验

第十条 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注册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附件3)、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未提供上述单证的,不予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严格审查所提交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成员国间核对,并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审核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相符。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核查货物原产地标记、封识及内外包装;检查原产国(地)/来源国(地)、受货人、证书编号等是否与随附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所列内容一致;对申报金额进行核定;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等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实施检验。

经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十三条 核查、检验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签发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发送至货物原产国(地)/来源国(地)政府主管机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该批钻石已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和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副本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四章 出口核查检验

第十五条 毛坯钻石出境前,申报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注册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附件4),声明所申报的出口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目的国为成员国,并保证出口毛坯钻石储存在防损容器中运输,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及价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毛坯钻石原产地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对申报金额进行核定。在确认申报人所申报的内容正确无误后,对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的毛坯钻石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封识,加施原产地注册标记,并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后,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进口国。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发出的进口毛坯钻石确认书后,应当将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毛坯钻石申报单》、《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副本以及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一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对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管理,建立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包括:HS编码、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贸易国别、进出口企业、克拉重量(数量)、金额、签证份数、证书编号、确认证书份数等。统计信息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时交换数据,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申报人要保存完整的贸易证单,同时对有关贸易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和金额等。贸易证单和统计数据保存期为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过境毛坯钻石,检验检疫机构在申报人确保毛坯钻石密封包装容器未开封和未受损情况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贸易,便于监管,有关钻石交易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未如实申报毛坯钻石的原产国(地)和来源国(地)的,伪造、涂改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等有关证单的,违反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有关规定、从事冲突钻石进出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术语定义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有关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定义



冲突钻石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现行的相关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或今后通过的类似决议规定的用于资助旨在颠覆合法政府的叛乱行为的毛坯钻石。

原产国(地)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被开采或提取的所在国(地)。

来源国(地)是指在进口单据所记录的一批毛坯钻石出口的最后成员国(地)。

出口是指离开/带离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是指一批毛坯钻石即将离开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被授权签发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进口是指进入/带入一成员国地理领土任何区域的行为。

进口国政府主管机构是指一批毛坯钻石进入其国境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该机构执行所有进口手续,尤其是查验伴随进口毛坯钻石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一种具有防伪功能的用于识别一批毛坯钻石符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要求的特殊证书格式。

成员国是指证书制度生效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综合组织。

地区经济综合组织是指由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且主权国家已授权该组织处理证书制度事宜。

毛坯钻石是指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切割或仅仅部分抛光,归入协调编码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石。

过境是指穿越一个成员国领土或非成员国领土,无论是否转运、仓储或改变运输方式。而这种过境只是一批货物穿越一个成员国领土或非成员国领土边境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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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社政〔2003〕13号


  陈野平同学生前系湖南师范大学2002级学生。2003年8月3 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

  陈野平同学生前刻苦努力,勤奋好学,乐于助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陈野平同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使自己年轻的生命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陈野平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陈野平同学学习,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诚实质朴的高尚品质;学习他富有理想、弘扬正气、乐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将学习陈野平同学的英雄事迹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引导广大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陈野平同学先进事迹简介

  陈野平,男,19 岁,共青团员,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检验专业2002级学生,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才溪村人。2003年8月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到才溪村走亲戚的两名少年在水库戏水时,不慎双双落入深水区。刚打完篮球的陈野平同学听到呼救声,立即冲到水库边,不顾自己水性不好纵身跳入水中抢救落水少年,当他竭力将十五岁的梁军托起,推上岸,再去救人时,不幸牺牲。

  陈野平同学一向表现突出,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好青年。他年少志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进入大学不久,通过多种方式向党组织表达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和决心。他怀着报效国家和社会的热情,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做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他家境贫寒,却乐于助人,甘于奉献,多次临危不惧,见义勇为。在生死抉择关头更是奋不顾身,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他用生命谱写了人生壮丽的篇章,是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当代优秀大学生。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伪劣种子。法律规定此要件,是为了避免将那些确实不知道是伪劣种子而进行销售的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但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前后客观事实,予以综合分析。作者利用一起涉及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和种子出售商销售伪劣种子的案例,分析谁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即谁应负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简介

在种子出售商侯某的引领下,种子使用者来到种子销售商焦某处要求购买向日葵品种LD5009 的种子,支付购种价款367500元。焦某与种子生产商曹某联系货源后,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种子。曹某与侯某签订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焦某以中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曹某在焦某要求下给侯某出具了销售“葵花籽5009”的销售发票。侯某将购进的该向日葵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种植。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该向日葵的叶形同LD5009向日葵的叶形不一样。在种子使用者追问下,种子生产者和生产商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向日葵种子,而是SF669向日葵种子,但可保证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真正的LD5009产量,并由曹某出具了保证书。种子使用者将该向日葵种子种植148hm2亩。该向日葵成熟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区种植的LD5009产量。经鉴定,涉案向日葵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526590.33元。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对侯某不起诉)诉至法院,法院判处焦某和曹某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万元。作者认为,焦某不是涉案种子生产商,仅是包装种子的销售商,不应对涉案种子的质量负责;焦某没有以SF669种子冒充LD5009种子的故意,认定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缺乏主观要件。

1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经营者,应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和加工、包装者是以武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良种繁育场。依据《种子法》规定,应由某良种繁育场对加工、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本案查明的事实是,焦某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包装好的向日葵种子。焦某没有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行为,不可能知道包装种子的内在质量。依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常识,焦某不应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2 具有种子标签标注义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的假种子负责。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焦某和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包装种子的事实,证明涉案种子的标签不是由焦某标注的。焦某不是种子生产商,没有实施对涉案种子标注标签的行为,没有保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义务。涉案种子不是焦某标注的,其不可能知道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是否相符。以销售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为由追究焦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不仅不符合立法性事实,而且从常识上看就存在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可能性。

3提供虚假品种说明和虚假咨询服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负有品种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义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方式。《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了品种说明的具体内容。

3.1没有履行品种说明义务的种子生产商,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涉案种子是由某良种繁育场生产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的;只有作为生产者的某良种繁育场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只有作为种子加工、分级、包装者的某良种繁育场才知道涉案包装种子的质量状况。某良种繁育场没有履行品种说明的义务,没有遵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将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在标签上标注,或另行印制材料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特别是没有告知种子使用者该品种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适宜种植的生态区不包括推广地区,是造成减产事故的首要原因。焦某不是该品种的选育者和该种子的生产者,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不知道涉案种子的质量状况,法律没有规定其负有品种说明的义务,不应对该品种在推广地区造成减产的损害结果负责。

3.2利用合同和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未能及时阻止和避免种子质量事故发生负责。

由于曹某与侯某签订的是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曹某给侯某出具的是销售“葵花籽5009”的正式发票,葵花 5009与种子使用者和侯某要求购买的、焦某联系的向日葵品种名称葵花 5009相同,所以焦某才在曹某与侯某签订的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上以中证人的名义签了字。上述事实证明,曹某以合同和发票的方式向焦某表明其交付的是葵花 5009的种子。焦某对曹某交付种子的真实性,并不知情。焦某不可能发现曹某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是假种子,不可能采取措施阻止或避免假种子交付种子使用者和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用于农业生产造成减产事故。

3.3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最终发生种子质量事故负责。

在种子使用者通过试种已经发现涉案种子生长发育的葵花叶子与LD5009的叶形不一样,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的情况下,此时完全可以通过退种或改换其他适宜推广地区生态、生产条件的合格种子,防止发生种子质量事故。但是,武某、曹某采取保证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真正的LD5009产量并向种子使用者出具保证书的方式提供虚假咨询服务,促使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播种下地造成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明知是假种子且将要造成种子质量事故,却采取虚假承诺和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方式阻扰种子使用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当承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焦某对上述事实既未参与又不知情,追究焦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缺乏主观要件。





作者联系方式:武合讲,Email:whj148@yahoo.com.cn,手机:13605306590。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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