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8:34:13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印发《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贸易、商业、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司),各委管国家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开拓农村市场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对进一步扩大内需、启动市场做了新的部署。我国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村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左右,农村市场潜力巨大。采取有力措施开拓农村市场,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经贸委、各工业行业及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在开拓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内农村市场。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1、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础,以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网络及服务体系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生产、流通企业及农村各种经济服务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扩大消费,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开拓农村市场必须抓住当前的薄弱环节,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一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二是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开发和生产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产品,增加农村市场有效供给;三是培育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批发市场,健全流通网络
,创新流通方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四是推进工商、农商联手和银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农村市场;五是改善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为农服务。通过各个方面的扎实工作,要力争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农村市场的有效供给得到较大改善,农村批发市场及
商业网点的分布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起便捷通畅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水平差距。
二、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购买力
3、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是当前制约农村市场开拓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引导生产能力过剩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工业品加工企业从原有领域
中退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努力提高农产品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水平。要支持粮食、供销社等流通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对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政策,保证农民收益。要积极扶持农村各类流通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直接参与农产品运销,
促进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同时,促进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帮助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种植、养殖结构。
4、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帮助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顺畅流通为重点,大力扶持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为农民收入增长开辟新的来源。龙头企业的
发展壮大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深加工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各地经贸委都要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予以扶持,帮助他们通过技术改造增强实力,改善经营,加强管理,鼓励他们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如以合同为纽带,建立生产基地,或与
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稳定的产销协议,并提供产、销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保证和增加农民收益。
三、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农村市场有效供给
5、各级经贸委和各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规模的机遇,引导企业按照“质量、品种、效益”的方针进行技术改造,面向农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根据农民需求特点和农村市场发展规律,为农民生产适用、可靠、经济的产品。国家经贸委要把面向农
村市场进行技改作为安排技改贷款贴息规模的一个部分。
6、机械行业要根据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重点发展农村运输工具、农业耕作植保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各种机械产品。对目前产品性能、品种和生产能力尚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短线产品,如80-160马力轮式拖拉机及配套的机具、
发动机、液压件,节水排灌机械,粮食干燥、清洗、分级、仓储系统设备和种子加工设备,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运输设备,菜篮子工程所需的小型多功能作业机械等,要从提高设计、管理水平,提升关键件加工质量和测试条件入手,增强供给能力。
7、轻工行业要重点发展粮食、蔬菜、制糖和乳制品等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帮助农副产品主产区积极推进生产的集约化经营。围绕兴修水利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组织好土工合成材料和农地膜、棚膜的生产和销售。家电类产品中,洗衣机要向节水节电、对电源质量要求
不高、配套齐全的方向改进。其他家用电器也要在适应农民需求、解除农村消费者对家用电器购买和使用成本的担心上下功夫。要围绕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适合农村市场的室内装修业,搞好厨房、卫生间等配套产品的生产。
8、纺织行业要在产品的款式、质量、选料、做工和价位等方面满足农民需求。鼓励纺织企业,特别是化纤、棉纱、棉布生产企业,加强与纺织品集散贸易市场的购销联结,推广新产品。通过加强管理,切实把那些产品有销路的单织、针织、印染、印花服装等产品成本降下来,发挥城
市企业的产品开发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纺织企业生产能力与农村市场的紧密结合。
9、建材行业要组织和引导大中型建材企业根据农村住房、水利、小城镇建设等方面需要,开发和生产质优价廉的建材产品,引导农民使用适合本地需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10、化工行业要大力开拓化肥、农药市场。氮肥类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尿素、硝铵等产品的比重;磷肥类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提高高浓度磷肥的比重;要大力发展和推广NPK复合肥料生产和使用的比重;同时加快有机复合肥、生物肥等特种肥料的发展。农药产品结构调整
的重点是开发高效、低残毒农药新品种。企业还要大力开展农化服务,推广测土、复混、平衡施肥和测虫施药。
11、电子信息行业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产品的开发和引导上下功夫,促进农村家电的普及。开发的重点是增加农民所需要的功能,减少复杂烦琐的功能。尤其是彩色电视机,要突出简单适用、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物美价廉的特点。
12、冶金、煤炭、有色、烟草等行业也要切实做好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发适应农民需要的新产品。
四、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农村流通产业发展
13、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集散能力强、辐射面广、交易规模大、管理比较规范的粮食、棉花、蔬菜、水果、水产品、生猪、糖料、羊毛羊绒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造,提高其物流设施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完善市场功能。在农产品的主
要产地,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大力发展与当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地型批发市场以及仓储、加工设施,特别是要引导城市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过剩生产能力向农村转移,实现农产品资源的就地加工转化,解决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14、加强农村工业品市场建设,方便农民购买工业品。依托农村现有集贸市场和专业销售网点,鼓励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农民逐步发展纺织、服装、鞋帽、家电、小商品等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机、农资、农用建材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鼓励现有大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其交易大户
,利用自身的品牌、资金、人才、管理及组织货源的优势,到农村乡镇发展以专业性为主、综合性为辅的各类工业品批发市场。
15、充分发挥多种经济成分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农民发展各种形式的村级经济服务组织,鼓励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在农村发展个体、私营商业企业。对跨地区设立商业网点中涉及到的注册登记、税收、收益分配、网点改造建设资金等问题,各地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
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16、以规范化和规模化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引导大中城市和供销社系统的商贸企业,通过连锁、代理、配送、经销等多种经营方式向农村市场延伸销售网络,广开流通渠道,方便农民消费。发展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代理配送办法,扩大农业生产资料代理配送的范围
和规模。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钢材、煤炭等大宗生产资料的直达供应,降低流通成本。
五、工商、银企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
17、工商企业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农村市场,加强协作,通过参股、联营、代理、经销、代销等多种途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工商关系。生产企业要按照尽可能降低产品流通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则,强化营销管理,健全营销组织。要充分挥内贸和供销社系统的
流通企业网络健全、信息灵通、贴近农民等优势,利用其现有的商业设施和渠道,避免重复建设。各类流通企业都要努力降低流通费用,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商业信用,减少货款拖欠,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18、工商企业要千方百计扩大销售、完善售后服务。商业企业在积极发展新型销售方式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送货下乡、服务下乡。鼓励生产资料供应企业根据农民需要,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后销售。工业企业在扩大农村销售的同时,要全面推进农村服务网络的建设,推行经营承诺制
,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到底。对家用电器、农业机械等高价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要做好调试、检修、维修等多方面的服务工作,并建立售后服务定期回访制度。依托商业企业和农村个体修理户,建立完善的维修和技术服务网络。化肥、农药等厂家要在送货下乡的同时,把使用技
术送到农民手中。
19、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的作用。工商企业要主动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联手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行农用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的信用消费,把农村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即期消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品种,会同银行研究开展信用消费
的办法,进行试点。各级经贸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银行解决个人资信和担保抵押等方面的困难。金融机构对面向农村市场经营的流通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六、规范流通秩序,改善消费环境
20、各级经贸委和流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的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增强农民消费信心。要重点整顿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市场;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敏感商
品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依法坚决停止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关闭相关企业,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行为。对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要从严惩处,努力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农村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
商品质量监督,在专业批发市场建立质量监督机构。要鼓励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在专业批发市场中设点或进行联营,以质优价廉的商品占领市场。
21、要坚决纠正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倾向,努力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地一律不得在国家统一规定外自行出台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政策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业价格自律工作,依法制止价格大战和恶性竞争,依托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改变靠不正
当手段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做法,把精力用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上来。
22、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切实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转变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开拓新的消费领域。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的步伐,尽早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降低农民用电负担,扩大农村电力消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鼓励耗电量大的农村工业企业
用电的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出成效
23、各级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工商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内贸局召开的全国开拓农村市场现场经验交流会的要求,把开拓农村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开拓农村
市场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国家内贸局要继续抓好开拓农村市场的5个试点,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其对各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试点所在省、市的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
支持试点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疫情控制应急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或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市里成立“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分管副书记、市人大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园艺局、市环保局、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漯河军分区、武警漯河支队、漯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经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疫区的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派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二级疫情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一级疫情报国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省疫苗供应中心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抗原及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市级储备不少于3吨,县级不少于1.5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 管理方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管理,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高致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附件3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零报告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90分钟之内以快报形式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进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3)对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禽类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
对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次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二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禽粪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禽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6

  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病禽及同群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禽及同群禽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呈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的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擦干。
  (2)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附件7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用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8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 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它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用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不予补贴等。
  六、登记:户主或场名、地址、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
  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主动性和促进两国的经济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用益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类似利益;
  (三)对金钱的或者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的所有权或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以及
  (五)法律赋予的或通过合同取得的经营特许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种植、养殖、开采或开发的任何特许权。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产生的货币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资本利得、分红、提成费或酬金。
  三、“国民”一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其法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任何人;
  (二)在新西兰方面,系指依照其法律作为新西兰公民的任何人。
  四、“公司”一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依照其法律在其境内成立或组建的任何公司、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
  (二)在新西兰方面,系指依照其有效法律在新西兰成立、组建或登记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公司、合伙、商号、社团或组织。

  第二条 协定的适用
  一、本协定只适用于依照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所进行的投资。
  二、本条前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所进行的所有投资,而不论投资是在本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所进行。

  第三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任何一方在符合其国家目标的条件下,应依照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鼓励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其境内进行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对于第二条所指的投资,应根据本协定给予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三、缔约任何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可能承担的一般或具体的义务。
  四、缔约双方应尽可能就有关投资事宜鼓励交流情报。

  第四条 最惠国条款
  一、缔约任何一方对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的投资或收益所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投资或收益的待遇。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包括原料和辅料、动力、燃料及各种经营和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所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第三国的国民和公司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如上述活动符合下列条件,则不得妨碍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遵照进行该活动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本协定的规定。

  第五条 例外
  一、本协定关于给予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待遇的规定,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因下述原因所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
  (一)任何有关海关、金融、关税或贸易的地区性安排(包括自由贸易区)或任何旨在将来导致实施这类地区性安排的协议;或
  (二)任何与同一地区第三国在具体项目范围内作出的旨在促进地区性的经济、社会、劳动、工业或金融合作的安排。
  二、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境内的税收事宜。税收应受制于缔约各方的国内法和缔约双方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在惠灵顿签定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六条 征收
  一、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与征收或国有化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措施(以下统称“征收”),除非这种措施是为了法律允许的目的、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其法律并给予补偿,补偿应能有效地实现、并不得无故迟延。该补偿应相当于投资在被征收前一刻的价值,并应能自由兑换和转移。
  二、征收措施的合法性,应受影响的国民或公司的要求,可由采取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其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
  三、如缔约一方对在其境内任何地区的按其有效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公司的财产进行征收,而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上述公司内持有股份,缔约一方应保证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程度需确保给予缔约另一方持有股份的上述国民或公司以该款所规定的补偿。

  第七条 损失补偿
  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因缔约另一方境内发生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国家急紧状态、暴动、起义或骚乱而受到损害,如缔约另一方予以恢复、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解决方法,其待遇不应低于该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第八条 汇出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允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自由转移其资本以及任何由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
  (一)利润、资本利得、分红、提成费、利息和从投资中所获得的其他经常性收入;
  (二)任何投资的部分或全部清算款项;
  (三)根据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
  (四)与第一条第一款(四)项有关的许可证费;
  (五)有关技术援助、技术服务、管理和咨询费用的支付;
  (六)有关承包项目的支付款;
  (七)缔约另一方国民在缔约一方境内进行与投资有关的工作的收入。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本协定第六条项下支付的补偿的自由转移。

  第九条 兑换率
  本协定第六条至第八条所述转移应适用转移之日自由兑换货币通用的市场汇率,如没有该市场汇率,则适用官方汇率。

  第十条 法律
  为避免误解,兹声明,所有投资,除受本协定管辖外,应受投资所在缔约一方境内的有效法律的管辖。

  第十一条 禁止和限制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约束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障公共健康或为预防动、植物的病虫害而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代位
  一、如缔约任何一方(或由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机关、法定组织或公司)根据本协定就其本国国民和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与投资有关的请求权因提供保证而向他们进行了支付,缔约另一方承认缔约前者一方(或由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机关、法定组织或公司)有权根据代位行使其已获得支付的国民和公司的权利和提出请求权。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应超过该国民或公司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二、如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机关、法定组织或公司)不选择行使其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则该缔约一方向其本国国民和公司进行的支付不应影响该国民和公司根据第十三条向缔约另一方提出请求的权利。

  第十三条 投资争议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发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可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将争议提交该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因第六条所述的征收补偿款额引起的争议,在有关的国民或公司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解决,可将争议提交由双方组成的国际仲裁庭。如有关的国民或公司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上述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组成:当事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再任命一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员应在当事一方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任命,主席应在四个月内任命。
  五、如在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必要的任命,又无任何其他约定时,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作出必要的任命。
  六、除下述规定外,仲裁庭应参考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自行制定其仲裁程序。
  七、仲裁庭应以多数票作出裁决。
  八、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九、仲裁庭应陈述裁决的依据,如任何一方要求,应进一步说明裁决的理由。
  十、当事双方应各自负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的费用。仲裁庭主席为执行仲裁职责的费用以及仲裁庭的其他费用应由当事双方平均负担,但仲裁庭可以在其裁决中决定由一方负担较多的费用。该决定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十一、仲裁应在双方同意的公认的仲裁中心进行。如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仲裁庭最后一名仲裁员被委派后45天内未能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十二、本条规定不应损害缔约双方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争端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如上述争端未能解决,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的第三名仲裁员由缔约双方协议任命。
  三、从收到仲裁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缔约各方应任命其仲裁员,其后的两个月内,缔约双方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四、如从收到仲裁要求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仲裁庭未能组成,且又无其它协议,则缔约任何一方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任命的仲裁员。如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可请求副院长作出任命。如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可请求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能作出必要任命的国际法院资深法官作出必要的任命,并依次顺推。
  五、仲裁庭以多数票做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
  七、缔约各方应承担其仲裁员和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费用,以及首席仲裁员和其余的一半费用,但仲裁庭可在其裁决中决定缔约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此项决定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
  八、除上述规定外,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其它义务
  如缔约任何一方的立法,或者除本协定外缔约双方间现有或今后确立的国际义务使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处于比本协定更为优惠的待遇地位,该地位不应受本协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领土适用
  除缔约双方通过换文同意外,本协定不适用于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

  第十七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缔约另一方已完成其使本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应自缔约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15年。此后,除非本协定在最初14年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继续有效。终止通知书应自缔约另一方收到一年后生效。
  三、对于在终止本协定的通知生效之日前进行的投资,第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从终止通知生效之日起,继续有效15年。
  双方政府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本协定,以兹证明。
  本协定于1988年11月22日在惠灵顿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鹏(签字)           朗伊(签字)

                信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于今日签署的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下称“投资协定”),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时,我们两国政府将就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与缔约另一方间的何种争议,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以换文形式将作为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接受此建议的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将于阁下复函之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总理
                            朗伊(签字)
                     1988年11月22日于惠灵顿
                信件二

新西兰总理大卫·朗伊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于今日签署的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下称“投资协定”),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时,我们两国政府将就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与缔约另一方间的何种争议,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以换文形式将作为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接受此建议的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将于阁下复函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函中的建议,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今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 鹏(签字)
                     1988年11月22日于惠灵顿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