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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5:55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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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8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下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产权交易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产权交易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四)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和职责。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出让信息,促进产权交易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会员章程,为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业务,可以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出让产权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批准。其中重大的产权出让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在产权出让前,出让方应当在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资产清查中查出的资产损失,经中介服务组织认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定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销。

第十八条下列产权禁止出让:

(一)产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已经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出让的。

第十九条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在进行产权交易前,出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出让申报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准予产权出让证明、出让标的物的情况说明,以及与出让产权有关的财产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的说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行产权交易的书面答复。

对准予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后,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受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满15个工作日后,产权交易机构和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产权受让的申请情况,具体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出让整体产权的,出让方应当在出让前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与受让方就债务的处理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产权出让后债务转移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事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质量上浮或者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以协议方式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浮动,但下浮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交易的标的物、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清偿处理情况;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出让方的产权交割情况;

(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及其履行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未取得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前款规定的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对一次性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当事人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中止产权交易的;

(二)在产权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在产权交易期间出现新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出让方无权出让产权,并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灭失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产权交易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安置费和清偿债务,以及与产权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收入按规定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产权出让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产权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查验产权交易的标的物,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情况,依法制止和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监测网络,及时对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测。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产权交易活动及产权出让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所需的报表、报告和证明等文件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产权出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产权的;

(三)出让本规定禁止出让的产权的;

(四)在产权交易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当事人和中介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越权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办理产权出让事项,以及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25日公布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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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 省委政法委等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促进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确保政法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法干警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及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
本规定所指娱乐场所包含:夜总会、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及其它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严禁政法干警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不淮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二)以他人名义开办娱乐场所而实际主持经营活动;
(三)以入股、兼职、有偿中介、挂名等形式间接参与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第四条 严禁政法干警在娱乐场所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暗示涉案当事人到指定娱乐场所进行餐饮娱乐活动;
(二)在所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执法为名为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接受娱乐场所提供无偿消费。
第五条 严禁政法干警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充当或变相充当“后台老板”;
(二)主动或接受邀请参加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的各种活动;
(三)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提供各种方式的保护;
(四)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通风报信、说情,对其包庇、袒护,以逃避查禁取缔。
第六条 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经营娱乐场所或获取贷款、物资等提供便利;
(二)袒护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严禁政法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准许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社会上各类娱乐场所的“挂靠”;
(二)巧立名目为各类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为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暗中保护谋取经济利益;
(四)以办“工作据点”为名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 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单位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同级政法机关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法机关的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体科字〔2002〕173号2002年12月25日)


体育科学技术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使体育科技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实现"科教兴体"的战略目标,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10年来,我国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领导和广大体育工作者对"科教兴体"的认识有很大提高;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组织进行了国民体质监测与科技服务;竞技体育科技工作重点突出,科技与运动实践有效结合,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体系;体育信息、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方兴未艾,体育决策和管理日趋科学化;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体育科技队伍;完成了大量体育科技成果,近600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体育科技进步奖。
(二)体育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活力尚未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育科技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高水平科技人才缺乏,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够;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尚不适应;体育科技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新世纪前10年是体育科技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一随着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已成为体育界的共识。世界科学技术和体育事业迅猛发展对体育科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进步和创新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是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关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体育科技工作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一随着国际体坛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整体实力,体育科技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一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体育产业科技含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需要体育.科技工作做出更大努力.
二、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新世纪前10年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努力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是:
一一大众科学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科学健身方法与手段普遍应用,国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的科研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对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的研究与创新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各级领导及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体育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体育管理、社会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体育科技管理政策与法规制度基本完善,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o
一一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重点训练基地、国家队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明显改善,体育科技队伍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技术创新和体育科技实力明显增强。
一一体育科技资源与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运动训练实践,建成各项目国家队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二)为实现体育科技发展的目标,应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一一坚持"科教兴体"。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一一坚持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努力探索和实践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增强全民族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一一坚持体育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优化体育科技资源和结构,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一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关键问题的科研攻关,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我国体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
(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族健康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社会化为方向,面向社会,依托社会,服务社会,深入开展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的研究与服务,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重点建设并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实施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全民健身研究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全民健身重点研究基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院校、科学学会、行业体协、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全民健身科技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
(二)重视并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及服务工作,努力拓宽群众体育科研领域,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及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等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应用。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不同人群健身运动处方的研究与应用、各种健身器材的研制及推广,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研究成果为全民健身服务。加强科学健身的科普知识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手段和方法,反对伪科学,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
(一)竞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为主战场,以备战亚运会、奥运会为主要任务,紧密结合运动训练实践,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通过长期、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采用多学科、综合性的先进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深入研究专项训练规律,大力加强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运动训练的实际问题。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要讲求实效,突出实用价值,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二)积极探索和实践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目标及内容要以训练单位为主选定,教练员与科研医务人员紧密结合组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组,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及国家队全面负责,科研效果由训练实践检验和评价,科研医务人员待遇和奖励由运动队确定和解决,建设并完善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三)紧密联系运动训练实际,统筹部署,选准方向,以科研工作带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重点支持和深入开展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及科学训练监控、运动技术及战术研究、运动员体能恢复及营养补充、中医药防治运动性伤病、运动训练与比赛器械及科研测试仪器研制与应用、运动员心理测试及训练、运动员伤病防治、体育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与建设。
(四)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推动运动训练科学化的关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坚决反对兴奋剂。建立并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系统、反兴奋剂质量控制系统,提高反兴奋剂工作的水平和运动员抵制兴奋剂的自觉性。加强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提高兴奋剂检测水平,圆满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任务.
五、提高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一)各级领导要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问题,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决策,不断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开展以体育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法制建设、政策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与应用,为体育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服务.
(二)重视和加强体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开发和利用体育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系统科学在体育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转程序,实施层次管理,努力提高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体育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科技实力
(一)针对体育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领域和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体育科技解决体育运动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重点支持与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结合体育运动实践,大力开发高水平、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使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的研究成果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体育科技的基本建设,改善科研条 件,进一步增强体育科技实力.在继续抓好"九五"期间基本形成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加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集中力量建设5至7个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并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体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加强训练基地及国家队的科技建设,以5至6个训练基地为重点,并在训练基地、重点项目运动队建设专项特征明显的小型流动测试实验室。围绕建立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科研测试仪器设备,改善科技服务条 件。
(四)加强体育科技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研修、考察,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 件。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逐步改善科研工作条 件,提高体育科技人员待遇。加强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卖事求是,克服浮躁心理,反对急功近利,端正学风,勤奋治学,强化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体育科技交流,吸引社会科研力量开展体育科学研究与服务工作,借鉴和引进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体育科技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增强体育科技实力.积极开展国际体育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体育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研究创造条 件。充分发挥体育科学学会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内引外联,广泛协作。加强开发性研究工作,努力推进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七、深化改革,建立并完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根据体育运动发展的要求,紧密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任务,结合北京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调整体育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合理布局和调整现有体育科技力量,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促进体育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完成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各项科技保障任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加速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有条 件的可以将科研机构或部分科技资源并人训练单位,充实运动队或训练基地,成为运动队或训练基地的科研测试研究中心,从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好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的紧密结合。
(三)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体育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和研究、元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体育科研机构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内部管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所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创造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统管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体育总局各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保留并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所作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重点完成国民体质监测、备战亚运会和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等工作,形成精干、高效的高水平体育科研中心。体育信息中心承担体育信息化建设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收集、整理体育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运动医学研究所主要开展运动性伤病防治及运动营养研究和开发应用,为国家队运动员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并承担反兴奋剂具体工作。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转制为医疗机构,昆明体育电子研究所转制为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研机构应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引进、消化、推广先进体育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和优秀运动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积极承担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任务。省级以下的基层科技力量应以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溶为一体,紧密结合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不断提高科学选材和运动训练的科技含量,培养和输送更多更好的体育后备人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西部地区体育科技工作的发展。
(六)体育院校应制定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为全民健身、备战亚、奥运会科研攻关服务工作与校内教学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围绕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的目标,挖掘潜力,加强学科建设和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为提高全民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八、加大体青科技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体育科技投入体系
(一)继续加大政府对体育科技的经费投人,每年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的经费应不断增加。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多渠道、多层次筹集体育科技经费。积极争取信贷、匹配性资金、税收等政策性投入,以政策引导、激励政策等吸引社会各界投资体育科技应用开发研究。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经费逐步增加,有条 件的单位可建立体育科技专项基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层次投入的体系。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增强科技经费总量调控能力,统筹计划经费投放,改革投入方式,促进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的紧密结合,使体育科研机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体育事业服务的活力o科技投入应重点资助与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解决好事关各级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应用基础性研究、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体育科研专著出版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科技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用于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经费支出要经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单位领导的审批,科研项目结束时要进行经费支出决算并通过审查。
九、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
(一)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体青科技工作的领导-,第一把手要抓科技工作,各分管领导也要直接抓好所管范围的科技工作,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应提高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各级单位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把抓科技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各体育行政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部门、单位)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放在体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关键地位,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理顺关系,调动全国科技力量积极参与体育科学研究,形成体育科技的"举国体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二)建立健全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逐步实行课题制管理。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
贯彻落实科教兴体战略,加速体育科技进步,是当前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好部署,开好头,起好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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