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0:12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和收入的征收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征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追究责任。任何纳税人、代征人都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
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人员和揭发检举违反税法行为的检举者,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税 务 登 记
第五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和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工厂以及军队的家属、知青办工厂、商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以及主办各种交易会、展销会的单位,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均应按《征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一般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1.只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金税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2.临时经营或偶尔取得收入或收益的纳税人;
3.临时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级批件、企业章程、联营企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
税务登记的内容除《征管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包括纳税人的注册资金、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存货场所等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固定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经营证的,可相应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是否发证,由地(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县(市)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制度。一般为一年验证一次,五年更换一次。需要提前更换的,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领用的税务登记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易见处,做到亮证经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提交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1.纳税人因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隶属关系、迁移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应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所有制形式,或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的,应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重新申请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停业、解散、破产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均应按规定时限收缴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必须同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纳税证件。

第三章 纳 税 鉴 定
第十二条 纳税鉴定申报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职工人数、人均标准工资及其适用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等。
对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的申报,还应包括所生产的产品品种、名称及性能用途。对国营企业还应申报预算管理形式和级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 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于一个月内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
第十四条 代征人除海关、金融单位和临时性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暂不办理鉴定申报外,其他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申报手续。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代征人,应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其他代征人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

第十五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代征人应依法发给《代征证书》,但对海关、临时代征和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代征人等,可以不发给代征证书。


对不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代征人负责补交。
第十六条 税收法规有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修订纳税鉴定和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鉴定。修订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四章 纳 税 申 报
第十七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包括获准减免税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 对经过批准,延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参照上期缴纳的税款,通知纳税人预缴入库,待申报后结算。对未经批准不按期申报者,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近期纳税的最高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不按确定的税额按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税务机关错减错免的,一经查明,应撤消其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并追回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缴纳税款期限和代征人结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或代征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改在周内公休的,应视同国家法定休息日。
第二十一条 纳税鉴定申报表、纳税鉴定书、代征证书和纳税申报表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税 款 征 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省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具体方式,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按下列条件,分别确定:
1.查帐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备,有专人办理纳税业务的纳税户;
2.查定征收:适用于帐证制度不健全,但税务机关能控制其主要纳税依据的纳税户;
3.查验征收:凡生产销售焚化品、土纸、鞭炮及省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产品(商品),纳税人应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纳税。然后上市销售;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但帐册不全、税源分散的个体工商业户,可采用自报、评议、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5.代征、代扣、代缴:根据税收法规由税务机关核定代征人,并由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征收的具体管理形式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生产规模大、应纳税额大、税种多、计算复杂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厂管理,纳税人应为驻厂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驻厂员可列席企业的计划生产、基本建设、挖潜革新改造、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会议。
对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销地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存货场所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对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又不及时缴税的,可以暂留部分商品,限期缴税。逾期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其暂留的商品变价出售抵缴税款和罚款。
对固定个体工商业户拖欠税款、罚款,经催缴无效时,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章 帐务、票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凡将银行(含信用社)帐户和有关证件提供他人使用而发生偷漏税行为的,须补缴偷漏税款,并按偷漏税论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协定等各类经济文件,不得有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第七章 税 务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税务检查站,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税务局制发统一检查标志和证件。调整站址、更换站名,由省税务局办理。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立税务流动检查队,执行稽查任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货物承运人载运应税货物,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站检查强行冲关的,按抗税论处。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稽查工作。对需要进驻火车站、民航、航运站、邮局(所)等单位查验凭证,办理补税手续的,上述部门应提供工作方便,税务机关必须为其保密。税务机关因人员不足而未派员驻
征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上述有关部门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八章 违 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执行。如仍然无效,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协税、护税、检举揭发偷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检举揭发的,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征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对“直接人”和“支持者”所处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7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1983年12月12日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的关怀和希望。为了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在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团的战斗力。

(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我国青年从来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发挥了某种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的觉悟和奋斗,青年只有投身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施展聪明才智,才能赢得美好前途。这是历史的结论。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任务,更加需要我国青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韧不拔,为之奋斗。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青年去开拓、去献身;我们的事业还要不断发展、前进,需要青年去改革、去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青年追求真理、立志改革、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空前高涨,朝气蓬勃地战斗在四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充分说明他们有志气有能力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就是要团结、教育、引导青年,充分发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领青年献身于党的伟大事业。

  近几年来,共青团跟随党在伟大的历史转变中前进,工作在恢复中发展,组织状况不断改善,团员觉悟明显提高,共青团日益成为四化建设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但是,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比较薄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团的组织生活还不健全,活动不够丰富多彩,一些地方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团员政治觉悟不高,模范作用还不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团组织战斗力的提高。

  全团同志应该明确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整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共青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不要求整团,但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要适应整党形势,使全团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努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高度的觉悟、坚强的组织、严格的纪律、丰富的活动去影响和带领青年,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重任。

(二)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广大团员和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的战斗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全国各族青年的坚强核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提高团员觉悟,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团的纪律,开展独立活动作为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团员觉悟。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我们伟大的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的革命理想,做合格的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是构成团的战斗力的基本因素,是团的先进性的主要标志。这次学习一定要把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作为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光荣历史、优良传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对党的热爱,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坚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革命和建设才能取得彻底胜利;学习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缺点的伟大气魄,自觉地维护党的领导,坚决同损害党的言行作斗争。

  教育团员明确奋斗目标。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团的奋斗目标。通过整党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个团员认清光明前途,建立科学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摒弃那种为个人“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人生哲学和“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观念。

  教育团员自觉抵制精神污染。要通过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分析精神污染在青年中的表现和危害,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抵制和监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辨别是非的理论武器;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业余文化阵地;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激励青年奋发向上。反对精神污染要注意政策界限,把正常的学术研究同散布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把对经济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探讨同传播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青年对美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剥削阶级的人生哲学,坚决同制造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斗争。理论、宣传、教育、出版、文艺等战线的共青团员,要旗帜鲜明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宣传革命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宣传人民和青年中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为青少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发挥模范作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科学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法纪,带头开创新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青年的榜样。大、中学校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关系到四化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每一个学生团员都应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为祖国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材。

  二、健全组织生活。要通过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改变松散瘫痪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活跃团的工作。

  健全的组织是共青团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发挥团的战斗力的前提。当前,一些地方团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甚至放任自流。一些团的组织不能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领导不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认真抓好团的组织建设。要在整顿好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同时,继续抓好其他战线特别是街道、集体单位基层团组织的整顿,改变松散瘫痪的状况;要建立健全团内的各项制度,使组织生活坚持经常,生动活泼;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使团员成为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加强对团员的管理,使每一个团员都能在团的组织中受到系统的教育,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加强团的纪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帮助团员增强团纪法纪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活跃团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团员的首创精神,使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严格的纪律是共青团组织的特点之一。要通过学习文件,使团员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懂得加强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团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模范作用。

  在加强团的纪律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敢想敢干,创造最佳成绩;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各个领域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敢于破除陈规陋习,做改革的促进派;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反对不正之风中发扬敢于斗争的精神,大胆揭露坏人坏事,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点和长处,努力在全团造成一个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局面。

  四、开展独立活动。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促进团的组织更加坚强,团的工作更有生气,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青年为四化作贡献的突击队。这两方面的作用,只有通过经常组织多种多样的有意义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团不搞活动就失去了生命力。我们要以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深入实际,把握全局,精心筹划和组织团的独立活动。要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发挥青年突击作用的活动;要根据有利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公益性活动;要针对青年的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按照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都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力求做到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

(三)步骤与方法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必须认真规划,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就全团来说,学习教育活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底基本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一个基层单位,则要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用几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本单位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团的工作状况,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团员学习整党决定,提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准备学习材料,培训学习辅导员。凡是领导班子不健全,无力领导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团组织,都要首先健全领导班子,充实领导力量。

  抓好学习教育:阅读和宣讲学习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团员回顾个个入团以来的成长过程。

  巩固教育成果: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建立和健全团的生活和各项组织制度;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先进青年入团。

  学习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地进行。除了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上团课、听报告、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讨论、参观访问、读书讲演、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以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使团员从中受到启发和教益。团中央将编印《团员学习文件汇编》,作为统一的学习材料,各地团组织也可编印和选择一些适合不同情况团员阅读的辅助材料。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自觉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并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青年人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对此,我们不仅要告诉他们“不应做什么”,而且要引导他们懂得“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热情地帮助那些犯有错误的团员解开思想疙瘩,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不搞人人检查,人人过关,不搞集中的组织处理。

(四)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要求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切实搞好本机关的整党工作,在整党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整顿,真正解决机关党组织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决清除团干部中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特别是“三种人”,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好领导班子。要搞好机关的革命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党,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建设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领导核心,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党交给的任务。

  每一个党员团干部都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整党,认真学习整党文件,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解剖自己,在整党中接受教育和考验。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能上能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带头抵制精神污染,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战士;要发扬拼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团的工作。只要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团干部能够在整党中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表率作用,搞好这次全团的学习教育活动就有了坚实可靠的保证。

(五)加强领导 保证质量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为实现团十一大提出的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团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团委要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汇报,提出建议,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加强具体指导。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抓点,指导全局。对于工作基础较差,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团组织应给予帮助。

  为了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团中央成立办事机构,负责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对学习教育的效果要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是:绝大多数的团员是否参加了学习,并受到教育;团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增强;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发挥;不合格的团员有没有明显转变;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团的各项活动是否进一步活跃。

  学习教育活动要促进创先进团支部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生活制度化,独立活动多样化,活动阵地普及化。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同志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觉悟,振奋革命精神,为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而努力奋斗!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12号文件精神拟定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注:本选编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逐步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全国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也要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的干部,都必须纳入增加干部计划。
二、增加干部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员需求的情况,提出年度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劳动人事部再根据全国劳动计划总盘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编制
年度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下达。
干部自然减员补充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
三、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应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的需要;保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干部的需求。在计划安排上,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增加干部,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除上述需要加强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
不增,确实非增不可的少增。
四、各部门、各单位所需干部,应在编制定员以内,首先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在增加干部计划指标内,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补充,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有些需要加强的部门,其基层单位如确需少量从社会上招收,应主要从社会“五大”毕
业生、自费走读大学毕业生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五、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内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为配合机构改革和调整干部结构工作,县以上党政机关除需要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外,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的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内,从机关“五大”毕业生中吸
收,并报地市以上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干部编制定员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内,实行聘用制。
(三)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从工人中选拨干部应实行聘用制。
六、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计划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增减统计,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表式另发)。认真做好计划的检查监督工作,杜绝不正之风,发现有在计划外或不按规定招收的干部要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增加干部计划工作由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局、人事局分开的省(市、区)以人事局为主,会同劳动局编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征得同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1987年7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