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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1:09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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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6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险场所、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此类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与修改后的第二条相适应,条例各条的“企业事业单位”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其他内容如与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上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19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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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扎实做好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推动全市城镇工业快速发展,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将《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工业发展步伐,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全市乡镇(市、县<市区>所在镇、街办除外)中评选出10个工业重镇。特制定如下评选考核办法: 

  一、评选考核目的

  建立动态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工业重镇实行“择优入围”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工业发展水平。

  二、评选考核范围

  根据统计口径,当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

  三、评选考核的指标及方法

  (一)考核指标。

  主要考核设总量指标和发展指标,既要重视总量,更要突出发展。

  1、工业(规模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2、规模工业企业个数:

  规模工业企业个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1家增减1分。

  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以上年末规模企业为基数,记基本分13分,每增减1个规模企业增减1分。

  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投资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4、规模工业实交税金:

  实交税金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200万元增减1分。

  实交税金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5、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100人增减1分。

  6、工业用电量:

  工业用电量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00万千瓦时增减1分。

  工业用电量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

  (二)另设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分、当年获得中国名牌的每个奖励5分。

  2、当年引进上市公司的每家奖励5分,当地公司上市的每家奖励10分。

  3、当年投资在5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3分。

  4、当年每增加1个亿元(销售收入)企业奖励3分。

  5、当年每新增加一家新投产规模企业奖励2分。

  6、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2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1分

  (三)其它。

  1、上述指标的每项奖励和扣减分不得超过其基本分。

  2、上述指标中的平均数、平均增幅指当年全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各项指标的平均值、平均增幅。

  3、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为准,以市经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参考。

  4、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底前完成。

  5、本年度发生环境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不得评为工业重镇。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具体评选考核有关工作。

  五、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对先进工业重镇给予奖励,综合得分第一名奖30万元,第二名奖20万元,第三名奖10万元。

  (二)工业重镇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前十名确定为本年度工业重镇。上年度工业重镇考核评分未进入前十名的自动淘汰。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抚政发38号]
[2000-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与应急救援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及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专群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重点防护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市(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消防局、抚顺铝厂、石油二厂、煤气公司组建的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特勤队伍,按照专业对口、兼顾区域、便于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负责有关急救抢险任务;在发生化学事故需要社会救援时,四支特勤队统一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调动。

特勤队所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特勤队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队伍的稳定,加强平时的训练。

第八条 市(区、县)级群众防空组织,实行平战两用,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组建救援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防护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 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及物资装备。

第三章 训练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训练计划,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专业技术训练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训练情况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及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分别由市教委、文化局、各新闻单位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章 经费及装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经常性预算,实施定额补贴;装备、器材所需经费由财政、救援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都应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购置设备经费及组建训练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对救援人员实行保险,对配备的救援器材及设备要保持良好和备用状态。

第五章 救援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报警。

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接警后,应迅速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并根据领导指令,开设现场指挥部,调动救援力量,组织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后,领导应带领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行动。执行任务时,车辆和人员面配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标识。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任何组织及人民群众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指挥,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全力实施救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动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

(三)拒不执行市(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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