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19:34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7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基建营房(机营)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总参三部后勤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营房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营房部(处)、军委办公厅行管处:
1989年第4季度,军队各大单位对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一次质量检查验收。从验收情况看,大多数单位的营房产权登记及领到的证书,符合建设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地区仍存在把产权单位(按规定应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错填为住用单位番号,把所有权性质“军产”错填为“全民”,把按座发证(即一座一证、一证一图)错发成一幢一证、一幢一图或一座多证,把以市为单位集中登记变为分区登记,收取房屋登记费,复丈费超过了当地标准的五分之一等问题,为保证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对上述问题务必于今年第一季度内按以下规定予以更正:
一、产权单位填错的,要更换《房屋所有权证》。
二、所有权性质填错的,可以在“全民”二字下面加填“军产”二字,把“全民”二字打一横杠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一座多证的,可按座加发一个“总证”,其余的作为“分证”,今后变更换证时,把“分证”取消。
四、未集中登记的,登记结束后要按规定集中保存登记材料,以利于保密。
五、超过当地收费标准五分之一收取登记、复丈费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六、军队单位缺少产权原始资料的,要继续下功夫搜集,补充完善,确实丢失的,要开具师以上单位证明。
以上更正办法,请及时转告有关市、县和驻军单位照此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现将《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

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9月26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办政【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各地报送的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计划,我们汇总形成了《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思路

(一)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增强创新能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各地政策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区域优势,研究制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以及促进无线电管理频率的开发利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的政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信息产业政策体系。东部沿海产业规模大、产业集聚度高的地区,要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实现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发挥区域优势,要研究制定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着力加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研究,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积极作用;西部地区要研究鼓励特色产业做大做精和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当地优势产业技术水平的政策措施,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

(二)注重联系实际,加强立法规划、论证、评估与跟踪工作

各地要紧密围绕推进信息化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大目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遵循并反映当地信息产业发展规律。起草法规文件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实践,掌握第一手材料,使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在符合WTO规则,坚持立足本地区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其它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已经立法的省市,要探索定期开展法规执行的评估工作,形成制度。要完善公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适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或条款。

(三)加强交流互动,努力开创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加强部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立法推进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报送本年度的政策法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部将结合全局工作重点以及各地计划安排,制定下发年度地方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部将继续通过年度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专题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部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推动开创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新局面。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法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新形势下,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已成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的首要任务。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任务目标,做出工作部署,提供必要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二)要集思广益,利用各种力量推进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机构,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同时要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要在政策法规工作的实践中,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建立起稳定的“智库”和“外脑”,为政策法规工作提供支撑。

(三)要勇于探索,为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地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立法机构的协调,积极主动地推动立法进程,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各部门的理解、支持,为政策法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利用更多措施手段,争取出高水平、高质量政策法规,为当地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

一、政策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研究项目
研究重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6
创新型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律制度研究
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应当重点解决的信息化政策法律问题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研究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体制、数字认证证书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及制度规范建设框架研究
总结上海市先行先试和借鉴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基础上,提出立法和制度框架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效益调查和立法建议
上海市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2006年12月

5
上海市重大决定草案公开管理研究
重大决定草案的定义;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的程序、载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6
上海市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研究
上海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具体举措和鼓励办法
2006年12月

7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3
河北省承接转移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理清河北省承接信息产业转移的总体思路,明确方向和目标,制订具体战略方案,提出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8
河北省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理清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制订具体执行战略方案,提出战略重点和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9
促进重点区域信息产业发展研究
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把廊坊的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全省信息产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2006年12月

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
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整合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加快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07年4月

11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1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的促进措施、办法
2007年12月

12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
研究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
2006年12月

13
宁波市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研究
围绕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开展研究
2006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3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2006年12月

15
数字深圳建设规划研究
研究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架构设计及数字深圳应用子系统示范规划
2006年12月

16
深圳市信息安全产业分析报告
研究信息与信息安全之间的产业相关性,支持主要的、带动作用强的信息安全企业
2006年12月

17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调研
2006年12月

18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调研
2006年12月

19
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2
信息化研究
对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手段
2007年12月

20
信息安全研究
针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
2007年12月

21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1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研究
2007年12月

22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1
地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江西省、市、县三级主管机构的设置与整合
2007年12月

23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制造业)
1
山西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实施意见
研究山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4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1
开展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研究
研究如何加强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5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1
湖南省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政策研究
研究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4
关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研究
加快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研究
2006年12月

27
加快兵团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以信息化带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兴团场,加快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2007年12月

28
促进兵团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电子商务推进发展道路
2007年12月

29
兵团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规范兵团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
2007年12月

30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
3
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的调查报告
云南省电子政务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对策措施
2006年8月

31
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
研究本省的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等
2007年2月

32
信息产业实施“走出去”的对策研究
鼓励信息产业“走出去”的有关对策研究
2007年12月

33
青海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办公室
3
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研究
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发展
2006年12月

34
企业信息化指导意见
结合省情,研究如何发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关键作用,加快省工业化进程
2006年12月

35
部分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调查
对省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努力形成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的合力
2006年12月

36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1
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围绕产业经济发展的中心,开展产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

37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2
三峡库区加强推进信息资源整合的策略研究
研究提出解决库区容和外部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增值策略与办法
2006年12月

38
打造信息技术公用平台推进研究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2006年12月

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2
IT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研究
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强强联合,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007年12月

40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复建设、信息孤岛问题研究
研究解决由于分散建设和各自为政造成的重复建设,信息不能共享,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等
2007年12月

41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
1
信息化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发挥信息化为农牧业增收服务的作用
2006年12月

42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1
贵州省信息产业行业创新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企业目前创新能力、潜在相对优势等相关扶持政策
2006年12月

补充

43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4
天津IT产业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耗调研报告
调研天津市IT企业目前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情况,形成报告为确定重点创新领域及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2006年12月

44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研究
提出一套可测度、可对比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作为天津的信息化指标体系,为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2007年6月

45
信息化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推动作用研究
在对滨海新区信息化现状进行测度的基础上,分析滨海新区信息化发展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以及对全市战略产业的带动作用,从机制、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2007年3月

46
天津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参照国内外电子政务评估模式,研究适用于天津市现状的总体框架、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为摸索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6年12月






二、立法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立法项目
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4
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上海市鼓励、促进、规范、管理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申报流程、管理手段和实施监督等内容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管理方法等内容
2006年12月

5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3
北京市信息化条例
涉及的行业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信息安全、公共服务业等。涉及的社会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网络、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006年12月

6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管理的行业为无线电行业。社会的主要情况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缺乏监管;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建无线电台站的监管力度弱;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人缺乏管理等
2006年12月

7
北京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立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有线政务专网与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营维护单位、使用有线与无线政务专网的单位
2006年12月

8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3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杜绝频率浪费、加强有效利用。规范设备的销售渠道、台站设置、治理、混乱等
2007年12月

9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0
山东省电子签名管理条例
调整和规范省电子签名的有关问题
2007年12月

11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1
青岛市信息产业管理办法
引导规范信息产业发展的办法
2007年12月

12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问题,并对社会征信活动作出初步的规范
2007年12月

13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涉及部门职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立和划定方法、针对保护区域的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1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修订
适时修改和补充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立法予以调整、规范的内容
2007年12月

15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江苏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16
江苏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利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解决信息化监管缺位、市场无序,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等问题
2007年12月

17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2
浙江省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浙江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8
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浙江省的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内容
2007年12月

19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市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6年12月

20
宁波市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21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2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各个流程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形成可操作性的一整套规范和依据
2006年12月

22
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行为,保证无线电通信网络点的正常运行等
2006年12月

23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问题
2007年12月

24
厦门市政务基础数据库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共享使用问题
2007年12月

25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各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相关罚则
2007年12月

26
江西省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罚则
2007年12月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