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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5:50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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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电办字(1987)020号文件,为了做好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特拟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贷款项目的原则
1.此项贷款仅用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计算机科技开发应用成果推广项目,特别是那些对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有较大经济效益、还贷时间较短的项目。
2.贷款项目经部门、地方择优选定后,贷款原则上直接贷给计算机应用的最终用户,以及由部门、地方确定的已有用户合同的应用推广单位。用于流动资金及填补技术改造项目的不予贷款。
3.项目承担单位(借款单位)必须具备应用条件、领导重视、经济状况好、积极性高,有一定技术力量。
二、贷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1.每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局)要会同地方电子计算机应用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下一年度贷款项目的组织工作,并将确定后的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计划表(见附表)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算机推广应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2.各地方局(总公司)要积极协助地方电子计算机应用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医药行业贷款项目的组织工作。同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医药行业的计算机应用工作。并将本地区的优秀成果、软件(名称、功能)每年汇总一次推荐到办公室。
3.办公室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地方局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本着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择优选择出一批项目作为下一年度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每年7月中下旬召开与草案有关的地方局(总公司)、企业参加的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计划汇报会。办公室于8月底以前将该计划上报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
4.不按本办法有关要求、时间上报的,贷款将不予安排。
三、贷款项目的管理
1.贷款项目下达后,地方局(总公司)要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贷款,贷款后6个月内将贷款落实情况上报办公室。
2.地方局(总公司)要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落实使用情况及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由地方局(总公司)会同地方电子计算机应用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办公室原则上参予验收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后报办公室。
3.本项贷款为贴息贷款。贷款期限、贴息方法按中国工商行总行规定执行。请参阅国电办字(1987)020号文件。
4.在贷款项目管理中,各级主管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贴息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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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钟 伟 苗



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四建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2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某(非四建公司职工)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四建公司工程款2134.1万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资(用现金)和购工程材料(一般用支票)为名从四建公司领取2051.7万元(其中现金493.9万元,转帐支票1557.8万元)。经查,王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391.7万元(工程材料款问题至今未查清),把现金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开支19.2万元,王某对其余款项无法说明去向。由于王某的不当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资66.6万元和材料款等97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四建公司,法院已判决四建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工资或材料款。还有多少债权人会起诉,不得而知)。另外,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王某在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担任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中医院教科病房楼工地负责人期间,采用了同样手段,获利70多万元。

王某于1997年9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义刑事拘留,1998年月1月9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罪名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以王某系挂靠经营、其不是四建公司职工等理由,认为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时至今日,一审法院仍未重审,公诉机关已撤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公安机关既未补充侦查,也未撤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从四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内容看,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者是王某个人,四建公司除按很小的比例提取固定费用外,不承担任何工程风险,且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王某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王某的所谓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挂靠经营;2、王某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3、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有权支配工程款。因此,王某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至于四建公司被迫重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的问题,则是四建公司同意王某挂靠的直接法律后果,四建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王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王某开始“承包”前,四建公司发文任命王某为上海工地的负责人,表明王某具备了职务侵占罪所必需具备的“职务”;2、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领取并侵吞民工工资的行为十分明显,且数额巨大;3、王某主观上是故意,且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然后才能正确定性。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事实上确属四建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首先,要对“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责任制”进行本质区别。分析生产要素是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唯一手段。“内部承包责任制”协议的发包方必须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如资金、场地、技术、设备等,而“挂靠经营”关系中的被挂靠者却不提供任何生产要素,只提供“牌子”(虽然个别情况下“牌子”也是生产要素,但在这种情况下,“牌子”只是“承包”关系中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本案情况看,如果四建公司不但提供了“牌子”,而且事实上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加上已查明的四建公司按工程进度向王某拨付工程款等情节,那么完全可以断定,王某和四建公司的关系决不是什么“挂靠”关系,而是“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虽然,双方协议中有许多条款不合理或不合法,但不能否认双方“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的事实。其次,要搞清王某从四建公司领取的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照银行操作的基本规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建设单位拨付给四建公司的工程款,一旦进入四建公司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属于四建公司。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从四建公司领取款项加以侵吞的行为,侵犯了四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第三,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正确理解。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自己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便利,企业会计利用自己有权管理财务的便利等等。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都要以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论。当然,这里的“职务”既可以是“正式职务”,也可以是“临时职务”,甚至可以是“兼职职务”。而且,事实上,企业劳动用工形式早就实现了多样化,“正式职工”的概念正逐渐淡出,代之而起的时鲜概念是“合同工”或“临时工”、“兼职兼薪”等。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了该职务所归属单位的财产”。从本案情况看,王某虽然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但他作为四建公司上海工地的负责人和《协议书》中的“承包人”却是不争的事实,王某的“职务”是一种“临时职务”或“兼职职务”。而且,王某确确实实是利用了他的上述“职务”便利,从四建公司代领取全部民工工资款和以代付工程材料款为名领取工程材料款,并隐瞒了其实际上不付或少付民工工资款和工程材料款的事实,并进而加以侵吞。王某的这种做法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第四,从主观上看,王某先前曾用同样手段侵吞了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王某认为此举有空子可钻,因此,其继续用这种方法从四建公司捞一笔。可以肯定,王某与四建公司签订《协议书》只是其实现侵占目的的一种手段,虽然不易被识破,但经过综合分析,就会发现王某的犯罪故意是十分明显的。从王某“承包”工程后的生活豪华程度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五,王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实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第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与四建公司的关系确实属于挂靠关系,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按老刑法规定,罪名为诈骗罪,刑期一样)。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签订合同的形式,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四建公司多次“自愿”地向其“拨付巨款”,并从中加以侵吞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委政法委员会

邮编:311800

电话:0575-7014846、7871949

Email:zhongweimiao1031@sina.com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司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办理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协调解决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推广、出版;

  (四)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评定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草拟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评定部级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四)参与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条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及软盘;

  (二)《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形式审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

  实质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的申报材料提交咨评委专家会议,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实质审又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五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1)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2)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由专家会议向司法部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部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第五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司法部组织。一般于立项后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持人应填报《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司法部。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司法部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司法部作出终止决定的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司法部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软盘及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由司法部组织。

  第二十八条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第二十九条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软盘及两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三十条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一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并由司法部协调解决成果出版问题;鉴定结果为二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三十四条司法部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司法部资助、委托单位资助及申报单位自筹两个渠道。

  司法部资助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拨付,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三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第一次拨款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次拨款于项目中期检查通过之后,第三次拨款于项目结项之后,每次拨款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委托单位资助项目和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参照上款办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此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四)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受申报单位和委托单位监督。

  第八章成果评奖

  第三十八条为推动法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司法部每三年组织评定一次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第三十九条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法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法学教材的体例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及理论深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条申报评奖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年之前三年发表、出版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和其他法学论文、法学专著及法学教材,论文须为全国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二)申报评奖人员限于论文的主要撰稿人、教材正副主编、专著作者;

  (三)申报评奖人员须认真填写《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成果与法学教材评奖申请表》,并同时报送评奖材料一式三份(专著和教材须原件,论文至少有一份原件)。

  第四十一条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必要时可设立荣誉奖或特等奖。

  第四十二条评奖由评奖办公室进行初审,由咨评委专家会议复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第四十三条司法部根据初审和咨评委奖项建议,决定评奖的等级,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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