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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5:2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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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活跃城乡集市贸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乡食品商贩和生产经营食品的集市贸易。
第三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凡在集市上发现有碍食用安全的食品,由市场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处
理。
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对市场食品卫生检查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畜禽检疫基本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 集市贸易应选择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地方经营食品,按品种分类设摊。凡出售的食品不得接触不洁物。
第五条 凡在集市上出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
长期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持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临时在集市上出售的自产食品,需经市场管理部门食品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售。
第六条 出售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感官性状良好,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 生产、出售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生肉类,散装消毒乳、饮料,豆腐及其它豆制品、糖葫芦等小食品,应有防蝇、防尘等设备。
第八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衡器及接触食品的售货台面,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餐、茶、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每次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防止污染。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持有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健康证,并保持个人卫生。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售货时应穿戴白色的清洁工作服、帽;使用工具售货或款货分开。
第十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3、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肉类、生乳类及其制品、猪囊虫肉及囊虫肉制品等。
4、血肠、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虾、□(la)蛄、甲鱼等食品;
5、血环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蛋品;
6、河豚鱼、毒蘑等有毒动植物;
7、用农药浸泡或拌过的粮食、油料及被化学毒物污染的食品;
8、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三精水”,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制成的食品,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9、未经批准酿制的酱油、醋、啤酒、格瓦斯(麦精露)及自制汽水、冰棍等食品;
10、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自制糖果、棉生糖及吹制的糖人、搅糖稀等儿童玩具食品;
11、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12、为防病等特殊原因由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一条 对在集市上违反本条例的食品商贩,一般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对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1、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者,禁止出售其食品,并罚款五元至十元;
2、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者,限期改进,在改进期间不得生产、加工、出售食品,对限期内无改进者,收缴其卫生许可证,并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3、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者,罚款五元至十元,对违反第二款之一者,给予五元内的罚款;
4、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之一者,禁止出售或没收、销毁其食品,并根据情节分别处以罚款;对违反1、4、5、6、10、11项之一者罚款五元至十元;对违反2、3、7、8、9、12项之一者,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5、对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生产经营者,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检查员的食品卫生检查、监督;人民群众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围攻打骂、伤害食品卫生检查员、监督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检查员,必须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者,取消其监督员、检查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以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4年8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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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3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继续推动中小学影视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电影是一门容文学、戏剧、音乐、绘画、摄影等多种艺术门类的综合艺术,优秀的电影以其生动、直观、感染力强等特点,为少年儿童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运用优秀影片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对于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和树立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中小学影视教育的实践证明,电影以其独有的打动人心的力量,已经成为陶冶少年儿童心灵、培养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的重要艺术形式。为此,各级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优秀电影独特的育人作用,为广大少年儿童在轻松愉快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文化艺术熏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探索少年儿童电影发展新思路。少年儿童电影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性质,大力发展少年儿童电影,既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又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要坚持政府政策扶持与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对少年儿童电影放映场所和流动放映设备所需资金,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少年儿童电影放映院线的组建,推动“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资放映场所、活动放映篷和放映设备的建设。要调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积极性,多层次共同开发少年儿童电影市场,形成少年儿童电影产业发展链,从而满足广大少年儿童对电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少儿影片创作,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题材、资金、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既发挥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等国有厂(公司)的骨干作用,又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创作出一批健康向上、充满趣味、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融合、为广大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影片。每年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影视互济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少年儿童电影剧本的论证机制,每年重点扶持创作20部少年儿童题材故事影片,重点扶持创作2部动画影片。吸纳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国有电影制片厂以外的影视文化单位参与制作,将儿童影片资助、奖励范围扩大到各类影视文化单位。继续做好“中国电影童牛奖”的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

  四、努力做好少年儿童影片发行放映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级电影公司在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国有、民营文化公司,丰富电影发行放映渠道。要充分利用学校礼堂、电教馆、阶梯教室或者活动放映大篷,将电影送进校园。凡与20家(含20家)以上省域内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成立一条省内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凡与不同省域内30家(含30家)以上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成立一条跨省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公司要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供片对象群体,以此形成经营形态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

  五、继续做好优秀影片推荐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共同组成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委会”),要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为了使中小学生看到更多更好的影片,在协委会近些年推荐影片的基础上,精选出新的百部优秀影片(附后),供各地中小学选用。在组织观看优秀少儿电影的同时,也要请教师等有关学者、专家进行辅导。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影评活动,培养提高学生们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扩大电影的教育作用。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电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重要力量,优秀的少年儿童电影也是团、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各级团、队组织要积极向少年儿童推荐优秀电影,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观看优秀电影,从具体、生动的电影故事入手,以征文、座谈、主题团队会等形式开展影评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深少年儿童对电影的正确理解。各级团、队组织所属的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经常性地组织优秀少年儿童电影的放映或集中展映。各级少先队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好“暑期少年儿童优秀影片展映月活动”。共青团所属的网络影视中心等机构,要立足反映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光荣历史和先进典型,努力依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少年儿童电影。

  七、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中小学生观看电影的费用问题。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要积极推动协委会推荐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要树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的意识,实行片租、场租优惠措施,保本经营,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电影的实际需要。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据城市与农村、中学与小学等不同情况,采取由学校负责联系,学生自愿交费观看等有偿服务的政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可免费观看)。

  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配备放映设备。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向中小学校捐献电影放映机、电影活动放映大篷等设备。在“送电影下乡”工作中,要积极组织一批适合农村少年儿童观看的优秀影片,免费提供给农村少年儿童观看。

  八、各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要把组织好广大少年儿童观看优秀影片,作为一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由当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财政部等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执行上市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境内非股份制企业要成为上市公司,应当首先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法人,在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原企业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报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改制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无效。
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经批准到境外上市,应聘请境外证券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担境外上市有关的审计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94)财会协字第12号文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两条,为了加快上市进度,保证上市有关业务质量,尽量避免多次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凡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业务项目时,应考虑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凡涉及到股份制改组的业务,必须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涉及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可选择能够与中方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合作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承办或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四、对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均应采取议标的方法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进行干预;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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