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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7:34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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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发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问题,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规定

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有偿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问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发字[1998]5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报经批准,可延期还款。

(一)借款人因遭受非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获得补偿后,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但项目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借款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目标,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条 延期还款的时限,一般不超过l年。延期到期后需继续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一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延期期间,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无法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报经批准,可列入呆帐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借款人因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或者赔偿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借款人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后,仍无力偿还的部分财政有偿资金。

第六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核销的审核,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归属权限,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帐核销,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帐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审批。

同一项目既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又有地方各级财政有偿资金的,必须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在上一级财政部门未审批同意延期还款或呆帐核销之前,下级财政部门不得将该项目中的本级财政有偿资金进行延期还款或呆帐核销。

第七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与农发办机构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发办办理。

第八条 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的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延期还款或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有偿资金,应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情况发生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后3个月内,向经办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被委托银行开具的证明文件、签订的借款合同、法人破产证明、自然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意外事故证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财产或遗产清偿情况证明、补偿情况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

材料。

(二)经办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人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会同同级农发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会同同级农发办提出延期还款或列入呆帐处理的意见,并由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经办有偿资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人,抄送同级财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凡申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或呆帐处理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除财政部另有要求以外,由各省(区、市)或中央农口部门留存,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延期还款或列入呆帐处理的时间要求及材料归置,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到期未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或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延期还款或列入呆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延期还款、伪造呆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立即追回已延期款或已核销款项;

(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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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1991年6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
你行(91)京工银发字第52号《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取的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未经转让的转单可直接凭存单兑付本息,并免验客户证件;已转让过的存单要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付本息。
此复。


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制发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以
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监缴。为切实做好监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监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专员办职能转变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监督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真正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改革与发展新形势
下为加强财政管理而赋予专员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地专员办要按照机构改革精神和财政部《办法》的要求,把监缴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摆上位置,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紧抓不放,把监缴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缴工作取得实
效。
二、建立健全监缴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缴工作。监缴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涉及国家行政、司法等机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专员办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同执收执罚机关和国库的联络与沟通,建立起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摸清本地区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的执收执罚机关及其执收执罚项目情况,了解执收执罚程序、运作及管理方式,并按财政部《办法》规定收集和掌握相关资料,逐户建立工作档案和监缴台账,做到资料齐全,情况明了。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对账制度,明确监缴工作程序,认真作好日常监缴工作,并适时开展重点抽
查和专项检查,做到操作规范,监管严密,运行有序。
三、要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监缴工作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环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专员办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和指导监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监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任务到位、责任到人的监缴工作责任制,狠抓落实,加强
考核,奖优罚劣。
四、要严格执法,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各专员办对于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截留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并及时向部报告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事例。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造成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流失
的,要追究有关专员办的责任。
五、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重大问题。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专员办在监缴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执收执罚机关的反映和意见,善于发现监缴工作和财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监缴工作动态及成果进行
综合分析,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规定、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和问题随时向部报告。



19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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