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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6:09:51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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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三、健全管理体系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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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的服务工作,市政府已决定向本市归国华侨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侨办制定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侨办 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的服务工作,简化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以下简称《归侨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 《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 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 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 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标准设计是铁路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现代化铁路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党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它对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统一铁路技术标准,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及提供现代化技术装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
作用。为了加强铁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和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等设计,凡是通用性强的,均可编制标准设计。
全路标准设计的重点,应放在政策性强,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技术先进、生产批量大、使用面广,以及必须在全路统一的项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因此,还应大力发展地区性的标准设计。

第二章 标准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第3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范围,包括:线路、路基、桥涵、隧道、站场、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通信、信号、电力牵引、机械设备等专业的通用性设计文件。
第4条 铁路标准设计分标准图,全路通用图和院、局通用图三类。
1、标准图是全路的通用性设计文件,是指统一性强、涉及面广、生产批量大、质量优良的铁路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文件。


标准图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经生产、施工和使用的检验。
2、全路通用图是在全路大量使用的设计文件,符合标准图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3、院、局通用图是院、局根据生产需要编制的通用性设计文件。
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编制的设计项目,需要进行标准设计的前期工作的,可先编制试制试验图(设计图),经试制试验和鉴定后,再升格为标准图或通用图。
第5条 标准设计项目应按照二阶段设计,即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一阶段设计,即施工图。
1、设计意见书,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2、施工图,主要是根据已审查批准的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编制符合设计、施工、制造和使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一阶段设计,在计划任务批准后,可编制施工设计图。
第6条 标准设计计划的编制
1、计划的提报:各编制单位根据标准设计规划和专业分工,并结合各个时期铁路建设的需要,于前一年的三季度内提出新开项目计划建议书,报各专业归口单位。由各专业归口单位进行协调平衡汇总后报统一管理单位和部基建总局,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基础。
2、计划的审批下达:部基建总局会同统一管理单位,研究拟订“征求意见稿”于十一月上旬发给各编制单位征求意见,经部批准与建设项目计划同步下达。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项目,由基建总局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
3、计划的考核:标准设计项目是以报出送审稿为完成计划任务。
第7条 标准设计的审批权限
1、标准图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由部设计鉴定委员会负责审鉴,其施工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查报部批准。
2、全路通用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院、局通用图由各院、局批准。

第三章 标准设计的组织分工
第8条 铁道部指定专业设计院为铁路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位”),并指定下列四个单位为铁路标准设计的专业归口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归口单位”):
1、专业设计院:线路、路基、桥涵、隧道、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机械设备等专业的归口单位。
2、第三勘测设计院为站场专业归口单位。
3、电气化工程局为电力牵引专业归口单位。
4、通信信号公司为通信、信号专业归口单位。
第9条 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对全路标准设计工作进行全面组织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其职责范围为:
1、组织全路有关各单位编制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部审批下达。
2、协同各专业归口单位,对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拟订各种标准设计规章制度,报部批准颁发。
4、组织开展全路性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和标准设计工作的各项活动。
5、加强对标准设计工作的宣传报导,定期编印《铁道标准设计通讯》、《标准设计图纸动态》及《标准设计图纸目录》。
第10条 专业归口单位的职责范围为:
1、了解国内外技术动态,掌握专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编制技术复杂、牵涉面广、统一性强、生产批量大、对全路有重大经济意义的产品标准设计和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编制具有统一性的设计原则。
3、对本专业标准图的设计意见书提出初审意见报部审鉴,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报部批准;对本专业全路通用图负责审批报部核备。
4、开展专业技术活动,搞好本专业的全路技术管理工作。
5、对本专业标准设计图纸定期组织清理,按有效、修改、作废报统一管理单位汇总。
第11条 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化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的标准设计管理科(组),负责本单位和全路的标准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建立固定机构,稳定骨干,保证编制工作正常进行。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量,应不少于设计总工作量的4%。其主要职责为:
1、在全路统一部署和组织下,编制标准设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2、承担部分标准图和全路通用图的编制任务,同时结合本单位需要,编制院、局通用图。
3、参加或主持标准设计的专业技术活动。
4、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
5、根据本单位编制和使用标准设计图纸情况,及时向专业归口单位提供图纸修改、补充、作废的建议意见。
第12条 铁路局、工程局的标准设计管理组织,负责全局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向局内各单位及时传递标准设计图纸信息,做好宣传推广使用。
2、向有关单位反映标准设计图纸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技术回访工作。
3、铁路局勘测设计所和专业工程局设计处,除做好本单位标准设计管理和编制工作外,还可承担一部分全路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四章 标准设计的推广使用
第13条 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即公开发行,积极推广使用。
第14条 标准设计图纸,未经编制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和转让。
第15条 标准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不断吸取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的成果,适时进行修订。凡新的标准、规程、规范颁发后,标准设计也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16条 标准设计进行一般局部修改时,可由编制单位按规定手续直接在腊底图上修改;如涉及原则性问题,应由编制单位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后负责修改;如属全部修改,须经批准单位同意列入计划,按编制标准设计程序办理。修改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使用单位。
第17条 标准设计因故作废时,应报请批准单位同意,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注销,停止使用。凡属修改提高而作废的图纸,在新图未批准前,旧图不得作废,其图纸虽已作废,但已经施工和制造的成品,仍可继续施工和安装。
第18条 各编制单位应及时对标准设计图纸进行清理,定期提出图纸动态送专业归口单位,由专业归口单位汇总后,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每季度编印一次《标准设计图纸动态》,每三至五年编印一次《标准设计图纸目录》,供各有关单位使用。

第五章 标准设计的经费
第19条 标准设计的经费
1、部颁标准设计项目,由部拨给主编单位编制补助费。
2、以编制全路标准设计为主的专业设计院所承担的项目,由部按“标准项”拨给编制补助费。
3、全路统一管理单位、专业归口单位和各主要编制单位,由部拨给标准设计管理补助费。
为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逐步推行合同制。

第六章 标准设计的奖励
第20条 为了充分发挥铁路标准设计工作者编制和管理标准设计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标准设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铁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精神,部定期颁发
部级优秀标准设计成果奖和部级优秀标准设计管理人员奖。评比工作每1~2年进行一次,其申报、评比审批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铁道部优秀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奖励办法》进行。
第21条 参加部级优秀标准设计评比项目必须是经审鉴批准、公开发行,并在实践使用中已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图和全路通用图。
参加部级优秀标准设计管理人员评比必须是专职标准设计管理人员,他们在组织编制、推广使用标准设计中,能执行党和国家技术政策,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附件略)



198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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