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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4:44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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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5篇。15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不超过5篇优秀论文获特别奖,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篇的奖励。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国家审计范畴,选题为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七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作者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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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职成〔2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扶贫办 2004年5月28日)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共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守信  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法院认为其中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尚需退回补充侦查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法院认为其中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尚需退回补充侦查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7日〔56〕浙法刑上字第59号报告请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罪行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究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先就已证实的几种罪行依法判决,需要补充侦查的几种罪行,可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来文所举吴伟甫反革命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已经证实的几种罪行判处罪刑,是符合内部掌握的“清一罪,判一罪”的原则的。不过,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另行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判决书内只须叙述该罪行部分已经退回补充侦查,无须在判决部分内作出宣告。本案你院既然认为事实还有未查清的地方,需要原审再行调查,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还是适当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办理。
至于来文所引我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两句话,那是指同一罪行的部分事实尚须调查而言的,并非指多种罪行中的某几种罪行的事实尚须调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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