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0:43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现将《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 — 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圆满完成了《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各项任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为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11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阶段,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科学规划未来10年竞技体育工作,对于促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纲要》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体制调整到机制运行,从发展规模到发展效益,从政策制定到法规建设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道路。

《纲要》是指导我国竞技体育稳步发展的战略规划,是在过去十年中指引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在《纲要》的指引下,我国连续在两届夏季奥运会和三届冬季奥运会上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跃居世界先进行列。其中,夏季项目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以51枚金牌100枚奖牌名列金牌总数第一,冬季项目在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奥运争光计划的战略目标。备战奥运会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在研究和把握运动项目规律,推动训练和管理工作突破创新,加速备战奥运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进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积极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体教结合,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格局开始形成。

《纲要》实施以来,竞技体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创新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在竞技体育领域得到充分体现,调动了国家、地方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以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主要目标的竞技体育管理体系,发挥了竞技体育较快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纲要》的动员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成为奥运争光战略的重要基石和支撑。

《纲要》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将竞技体育作为展示本地区体育发展成果、群众体质健康、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综合平台,成为衡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努力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和综合社会价值,增强全民体育意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带动体育产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力提升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体育健儿创造的“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成为鼓舞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巨大精神力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宝贵财富。

二、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11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体育作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以奥运会为代表的重大国际比赛具有很强的国际可比性,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鲜明指标和表现特征之一。未来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进程中,体育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竞技体育所表现的积极进取、诚实守信、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精神和理念,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导向,是培养人们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和克服困难的精神与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未来10年,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在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仍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也仍将为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提供强大的支撑和动力,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奥运会作为国际竞技体育最高水平的综合性赛事,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间交流、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展现国家形象和综合实力的重要窗口。进入新世纪以来,竞技体育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重视,奥运会参赛国家和地区更加广泛,政府对竞技体育的主导作用普遍增强,投入不断加大,世界竞技体育的竞争更加激烈,竞技运动水平更加接近。特别是世界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改变了竞技体育传统的体制机制、组织管理、训练理念、训练方法和竞赛方式,形成了与奥林匹克运动密切相关,又有独自特点的竞技体育发展的新形式,扩大了运动项目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对促进运动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对传统训练理论和方法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从2011年到2020年,我国将参加2012年、2016年和2020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和2014年、2018年两届冬季奥运会。尽管我国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51枚金牌100枚奖牌,列金牌榜第一,但在项目结构上发展不均衡,优势项目提升空间有限,且保持优势已相当困难;潜优势项目尚未形成项目和人才厚度,整体缺乏后发优势和潜力;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和群众喜爱、社会影响广泛的三大球以及冬季项目水平仍然较低,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在发展方式上仍然主要靠扩大投入和规模,依靠政策和保障等要素驱动,创新驱动不足,科学化管理和训练水平不高,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滞后,训练效益不高,职业体育和职业联赛发展缓慢。部分项目发展基础薄弱,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面临新的困难和冲击。综合分析,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为出发点,遵循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坚持走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实施奥运战略;以人才强体为支撑,以创新驱动为关键,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均衡发展,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方针

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统筹兼顾,全面提升。

把改革创新作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把以人为本,优化项目组织结构,转变项目发展方式,提高项目发展效益作为竞技体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在进一步巩固优势项目和发展潜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潜力、优化项目结构,推动基础项目、集体球类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稳步发展。统筹项目布局与结构调整;统筹训练创新与理论建设;统筹专业队建设与职业体育发展;统筹高水平人才培养与提高竞争力;统筹国内各区域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与重点促进部分发达地区的带头示范与快速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符合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趋势,更加开放、充满活力的现代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基本实现竞技体育结构更加优化、效益显著提高,各门类均衡发展的新局面,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进入世界竞技体育强国行列。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2012年夏季奥运会,保持金牌和奖牌总数排名前列,巩固优势项目,拓展潜优势项目金牌增长点,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争取有所进步;

2014年冬季奥运会,保持水平,努力实现奖牌数有所增加和在奖牌榜排名有所提升。

2016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和奖牌数排名前列,保持并扩大新的优势项目数量,潜优势项目实现更大突破;基础项目继续提高水平,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集体球类项目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个别项目取得突破。

2018年冬季奥运会,实现运动成绩稳中有升,力争在基础大项上实现突破,进入奖牌榜前列。

2020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和奖牌数领先,金牌和奖牌结构显著改善,潜优势项目、基础项目金牌和奖牌数占金牌奖牌总数的比例大幅度提升;集体球类项目整体水平显著提高,进入先进国家行列。

2、实现竞技体育重点突出、内部各门类均衡发展

对运动项目进行合理布局与结构调整,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科学配置资源,优势项目保持优势,潜优势项目加快发展,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水平稳步提高,保持并适度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注册运动员和从事业余训练的人数。

努力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竞技体育理论建设,使优势项目在项目发展理论、训练理念、技战术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使创新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统筹国内区域间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省区市重点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具有区域特点的竞技运动项目。

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逐步形成并完善8到10个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具有地域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和专项训练基地;充分利用好现有的高水平体育场馆和综合设施。

完善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竞赛组织与管理办法,发挥竞赛的杠杆作用和多元功能,提高组织承办重大比赛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与训练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赛事体制,并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3、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人才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人才素质显著提高。

4、推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以竞技体育结构调整和组织完善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管理规范、竞争有序、评价有据、奖罚分明的,更加开放和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稳步推进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初步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对策与措施

(一)立足于建设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继续实施奥运战略

以建设体育强国为奋斗目标,坚持以奥运战略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举国体制,发展与创新管理机制,调整与健全政策法规。认真借鉴改革开放以来竞技体育管理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成功经验,准确把握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不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效益。在巩固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项目发展潜力,合理优化项目布局与结构、促进奥运项目重点突出与协调发展,着力提高项目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加强对奥运会备战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奥运会备战领导小组与备战办公室的常态化备战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备战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组织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完善、保障有力、奖惩严明、运转有效的奥运备战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确保备战奥运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争取国家加大对实施奥运战略的投入,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科研等基础设施和人才条件,保障各项目训练、科研、外事、器材、聘用外教和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的需求;充分开发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多渠道、多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发展竞技体育事业。

注重整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调整和完善奥运会奖励政策、全运会竞赛政策、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才交流管理政策、国际大赛参赛运动员选拔政策、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政策、运动员就学就业和保障体系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巩固全国一盘棋的备战奥运会大协作机制与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高精尖项目和优秀运动员;引导和鼓励有能力的地方和单位承担国家队训练参赛任务;统筹全国体育系统的力量,发挥各地的优势,在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由重点省区市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备战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整合全国竞技体育资源,发挥各地方在人才、科研、资金、政策、保障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调动全国备战奥运会的积极性。

(二)稳定发展规模,优化项目布局结构,促进协调发展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制,保持并适度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大对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的投入,稳定各级优秀运动队规模,利用区域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

巩固优势项目,加大项目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加强优势项目群的开发,扩大优势项目的数量;优势项目在保持优异成绩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建设,系统总结成功经验,在技战术创新、训练理论、训练观念、训练方法、组织管理、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力争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并注重将优势项目发展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为其他项目的发展提供借鉴。

潜优势项目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系统总结本项目局部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优势小项的数量,努力在一些小项上形成人才集团优势,力争使更多的潜优势项目转化为优势项目;组织专家团队,加强对训练竞赛规律的研究,加强专项训练的理论建设,进一步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打造一支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具有科学、领先训练理念和方法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

重点扶持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发展,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完善组织;研究制定国内竞赛、人才交流、体教结合、奖励机制、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方面对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和全国体育系统在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开展三大球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吸引广大青少年从事业余训练,扩大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规模;加大“走出去,请进来”的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促进竞技水平的快速提高。群众基础较好的三大球项目以赛制改革为龙头,积极开发和培育本项目竞赛市场,提高本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提高项目的市场价值创造能力;群众基础薄弱的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积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普及项目运动知识,扩大项目的影响力。

落后项目要缩短战线,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训练竞赛管理体制,优化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加强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学习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和本项目国际先进经验,探索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力争实现优势小项上的突破。

(三)把握规律、突破创新,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进一步深化对竞技体育发展规律、运动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完善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加强运动队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完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的体制机制和操作办法,将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作为日常训练参赛的常态化体制机制建立并稳固下来,构建符合现代运动训练发展要求的训练组织形式,制定鼓励各项目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办法,创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实现以创新带动训练水平的提高。

系统引进国际前沿训练理论和训练方法,加强学习和交流,丰富知识、更新观念、结合各项目实际创造性的吸收与运用;研究世界范围内本项目发展潮流和趋势,深化对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训练方法、手段以及技战术方面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提高训练效益与质量。认真总结我国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加强交流,相互借鉴,使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备战奥运会整体工作指导示范。

加强对运动训练过程的控制,借鉴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制定与实施运动队训练质量管理评估办法,针对训练参赛的全过程,从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训练组织、目标实现、训练创新、参赛指挥、科训结合、反兴奋剂、团队文化、梯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化评价,提高训练的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工作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科技工作,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突破制约竞技体育发展和备战奥运会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与因素,提升体育科技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科技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

加强对训练基地科研、医疗、文化教育的投入和支持,探索建立“科、训、医、教”一体化的训练基地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改善训练条件。

(四)加强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各类人才素质

围绕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利用政策杠杆,完善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修订和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制度,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合理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工作普遍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序列,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运动员接受同龄人相同的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国家队运动员100%参加相应等级的学历教育。继续落实和完善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各项政策。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退役运动员职业辅导、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支持和指导,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引导支持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加强教练员管理,制定并实施教练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规范教练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学习培训、述职考核,促进教练人才有序交流。高度重视教练员业务培训和教练员职务审定工作,到2020年,国家队教练员本科学历达到90%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达到40%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教练员数量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的作用和功能,加快我国教练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中级教练员每年要保证3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教练员要保证4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每五年要对全国教练员轮训一遍;加快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力度,推行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加快引进国外教练员人才资源,规范管理,提高外籍教练员人才使用效益。

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过硬、业务水平高、人员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高水平裁判队伍。完善加强竞赛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的措施,打造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竞赛组织人才队伍。

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和体育外事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合适人员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应职务,争取更多地参与国际体育组织活动、参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决策,增强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深化改革,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机制

坚持制度创新,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机制改革,重点研究与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平稳较快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和障碍,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管办分离,强化监管和公共服务,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完善竞技体育的综合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等多方结合的综合评价监督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

进一步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团组织发展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行业自律、依法治理水平。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提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综合管理效能和科学管理水平。

围绕实施奥运战略,用政策手段调整区域间竞技体育发展格局,使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在管理、科研、保障、人才、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与互补,以东部竞技体育发达地区的加快发展和水平提高,示范并促进中、西部地区竞技体育的稳步发展和水平提高。提高全国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促进全国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城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协调国家奥运战略与各地方全运战略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完善全运会、城运会申办办法、竞赛规模、项目设置、竞赛编排、运动员注册交流、计分办法、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真正发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在推进赛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与协作机制,引导地方和解放军调整项目布局,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

全国单项比赛要以检验和提高竞技水平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大奖赛、分站赛等,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和实战练习,将国内比赛和国际比赛有机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单项竞赛制度。

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国城市运动会、各省区市运动会赛制,加强对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管理,坚持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选拔发现各类后备人才。建立健全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成长规律和文化教育要求的体育竞赛制度,探索符合青少年各个年龄阶段的专门竞赛方法和鼓励办法。建立体育和教育部门青少年体育竞赛协作机制,协调年度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合理安排竞赛周期,利用学校资源承办青少年体育竞赛,扩大赛事规模,降低办赛成本。

加大政策引导,促进体育竞赛社会化,调动地方体育部门和社会力量办赛的积极性,扩大赛事数量,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主导、形式多样的竞赛管理体系。继续改革、推进全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主要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工作,提高综合效益与作用。

(七)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道路,积极推进职业体育发展

按照管理有序、发展可控、服务奥运的原则,处理好运动项目职业化与提高竞技水平为国争光的关系,处理好职业联赛与国家队备战的关系,积极为奥运战略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项目发展实际的职业化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专业训练和职业体育有机结合的发展方式,借鉴国际职业体育训练理念和管理方法,研究专业训练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职业化改革提高实力。

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优化和规范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环境,依法明确和理顺职业体育发展中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职业体育有序发展。

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依据锻炼队伍、提高水平、推动项目发展、服务社会的宗旨,开发竞赛市场,设计和推出精品赛事,培育具有品牌优势的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市场开拓紧密结合起来,重视职业体育赛事的品牌运营,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

(八)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加强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在全国体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奋发敬业”专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运动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与技战术训练同样重要的环节,将对运动员精神、意志、心理和作风的锤炼融入平时的训练和生活中。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竞技体育队伍。

大力加强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为重点的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竞赛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在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不断完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教育监督和检查惩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坚决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通过与有关责任部门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建立反兴奋剂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运动队反兴奋剂准入制度,强化教练员、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完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加大兴奋剂的检查力度,加强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提高反兴奋剂工作水平。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

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体育运动的开展和体育精神的培育,通过开展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促进全社会形成奋发进取、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公平正义的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保障经济建设必需用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市辖区(含城区)土地开发整理日常工作以及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明确职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都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配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选址、权属调整、实施和后期管护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土地开垦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八条 土地开垦项目的申报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分自治区、市两级审定入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开垦项目,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为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入库;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下(含4公顷)的,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入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土地开垦项目(含农民自发开垦项目)实行分级申报。按规定由自治区审定入库的土地开垦项目,属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城区分局做好项目选址工作,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属县(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

按规定由市级审定入库的项目,属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城区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属各县(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入库的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土地整理项目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项目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选定项目的实施范围,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申报。

市级项目的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广泛征求当地农民意见后,选定项目实施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项目参照土地开垦项目执行。



第三章 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编制。方案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告。特别是土地的权属调整方案要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同意。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初审。对初审的项目及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规范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具有项目规划设计资格条件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的单位都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规划设计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由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市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各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县(市)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对国家、自治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其他项目,可由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共同承担。具体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合同制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机应择优选择。进行的招标项目必须向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凡是在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实施,都必须进行工程监督管理。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按项目的类型分级验收。属自治区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自验并出具意见,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属市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自验并出具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按先技术验收、后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即先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等情况进行验收,后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新增耕地和权属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

(二)缴入自治区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82%;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按20%的比例集中到自治区统一使用的资金安排给市的部分。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耕地开垦项目,其他资金用于土地整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单独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批的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下达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自治区下拨的自治区级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请款使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由市财政局设立土地整理资金专户,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项目预算拨付给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财务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属自治区级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因项目实施得当节约的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节约资金的10%作为市、县(市)、乡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应高度重视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发开垦项目按土地开垦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并做好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可采取依靠当地群众的力量建设,进一步实施完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设施等农田基本设施,提高耕地的质量和耕作条件。

第三十条 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结算后,节余的经费用于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全部纳入耕地储备库,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分别建立市级储备库和县(市)级储备库。市级储备库的项目包括县(市)级储备库的项目。根据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可调剂使用各县(市)新增耕地储备库的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和保证全市的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私自安排储备库内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易地占补。对无法在本级耕地储备库实现占补的县(市),先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椐本市情况安排使用市级耕地占补指标。确需在市外进行易地占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补使用耕地储备库的指标,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占补指标协议。



第八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缴纳,市土地整理中心按耕地占补的要求进行收取,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三十六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回拨给本市的“占一补一”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用于耕地开垦工作,不得直接将耕地开垦费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于市、县历年所缴交的耕地开垦质量差价(25%部分),用于农民自发开垦项目。

第三十七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办法》(桂价费字〔2001〕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6〕12号)执行。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立土地开发整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积极工作并完成了项目工作任务的,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禁干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应采取停止拨付资金和终止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不准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任何礼品、有价证卷及红包等,对于在竣工验收中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内区级政府,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完成拆迁。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或变更拆迁范围的,须重新向原签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条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发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拆迁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暂停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各种房屋交易手续;停办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手续,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对原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

记。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户或分户的,按拆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义务和权利、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下达裁决书。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时,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坚持过高要求拒绝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拆迁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为拆迁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现状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
确权后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安置住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但应明确过渡期限。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低于解困标准的按解困标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住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有困难的,拆迁人可调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转房临时安置,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
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找房临时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适当付给临
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到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可并处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罚款,直至退还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