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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20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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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于2012年5月13日在北京举行第五次领导人会议,就进一步密切三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地区和世界的稳定、发展与繁荣做出贡献进行深入探讨。

  欢迎自1999年启动以来,特别是2008年三国独立举行领导人会议以来,三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满意地回顾了三国落实2008年《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2009年《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2010年《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的情况,高兴地看到三国合作给三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

  充分认识到,在世界经济前景不明、发达经济体债务问题不断发酵、西亚北非局势持续动荡、东亚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势头的背景下,三国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有利于促进三国经济稳定增长,加速东北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东亚合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重申将从战略视角审视和把握三国合作,强调将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开放透明的基础上,推动三国关系朝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进一步提升三国面向未来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

  一、增进政治互信

  我们强调,将进一步增进高层交往,为三国间相互关系及三国合作稳定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政治支持。

  欢迎今年三国首次亚洲政策磋商以及以往举行的非洲、拉美和反恐事务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支持三国继续轮流主办这些磋商,并积极探讨在更多领域加强沟通与协调,不断增进理解与互信。

  注意到三国已在救灾、核安全和地震联合研究等领域展开广泛合作,鼓励三国在打击海盗、能源安全、网络安全、疫病防控、反恐、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诸多非传统安全领域拓展合作。

  欢迎东日本大地震以来,三国根据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及其附件推进灾害管理及核安全合作。日方对中、韩政府和人民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中、韩支持日方关于今年7月在遭受震灾的日本东北部地区主办“大规模自然灾害高级别国际会议”的倡议。

  我们欢迎中国和日本就海上搜救协议达成原则共识,重申加强三国搜救合作以确保海事安全的重要性。

  欢迎三国合作秘书处于2011年9月在韩国首尔正式建立,支持秘书处提供高质服务,为促进三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化经贸合作

  我们将进一步密切经贸联系,深化利益融合。赞同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9次中日韩经贸部长会议取得的成果,重申将加强合作,营造具有吸引力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我们欢迎三国自贸区联合研究的结论和建议。认识到中日韩建立自贸区将促进三国经济增长与繁荣。我们支持三国经贸部长关于年内启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建议。为此,三国应立即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启动国内程序和工作层磋商。

  欢迎三国签署中日韩投资协定,认为该协定对于促进、便利和保护三国间相互投资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意尽快完成各自国内程序,以使该协定及早生效。

  三国将共同努力推动地区财金合作,确保地区金融市场稳定,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鉴此,我们对将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扩大一倍、提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和引入危机预防功能等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表示欢迎。同时欢迎进一步加强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及成功启动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经济监测活动。

  我们重申致力于推动三国金融合作。我们欢迎去年关于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安排,这为稳定地区金融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同意促进三国外汇储备部门相互投资对方国债,进一步加强包括信息共享在内的合作,从而强化三国之间经济关系。

  鼓励三国海关积极落实2011年修订的《中日韩海关合作行动计划》,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海关执法和情报与人力资源开发等务实领域的合作。

  重申有关产品安全的措施应符合WTO/SPS和WTO/TBT协议的要求,将采取有关措施促进人类的健康、动物的健康和动植物卫生,推动三国间贸易健康发展。

  鼓励三国建立检验检疫磋商合作机制,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欢迎三国在发展陆海联运及建立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鼓励全面推进本区域陆海联运合作和加快扩展网络服务范围。

  强调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对三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支持三国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等三国间的次区域合作,推动三国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们强调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三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统一的重要性。我们认识到建设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重要性,对中国为在华选择示范基地备选园区所做努力表示赞赏,期待加紧努力,早日发挥基地的示范作用。同时,决定继续保持深入磋商,根据各自需求,探讨建立若干不同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赞赏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14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成果,欢迎落实《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2010-2014》取得的进展。高兴地看到三国在共同打击电子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越境转移方面努力建立合作机制,希望继续就此开展联合研究,更好地发挥合作机制作用。注意到沙尘暴是地区环境挑战之一,确认三国有必要就沙尘暴加强合作。我们也认识到应对本区域跨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我们鼓励三国就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环保技术交流等开展合作。我们欢迎日方提出2012年举办灾害应对措施研讨会的提议。

  一致认为绿色低碳增长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有利于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忆及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通过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合作实现可持续增长》声明,欢迎三国在上述文件基础上为实现绿色低碳增长开展合作,包括2012年3月在日本举办的绿色技术论坛,三国青年决策者之间活跃的人员交流,以及利用清洁能源部长会议、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等现有国际框架开展的合作。

  承认包括三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在绿色低碳增长方面的巨大潜力和挑战,鉴此,我们欢迎201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通过的《檀香山宣言》和今年4月15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东亚低碳增长伙伴关系对话会取得的成果,希望继续在此机制下开展进一步对话,深化合作。

  认识到“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发展执行机构合作,在为发展中国家制订绿色增长战略提供支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欢迎三国为实现《爱知目标》及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尽早生效所做的努力,确认就此加强三方合作的重要性。

  欢迎去年11月在日本举行的第四次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及其成果,鼓励三国核安全监管当局根据已签署的《中日韩三国核安全合作倡议》所附的行动事项单,切实开展合作。我们认为今年12月将在日本举行的福岛核安全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对推进国际核安全合作至关重要。

  认识到三方就应对潜在的大规模地震、海啸和火山爆发开展合作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考虑到三国间不断增长的贸易量和旅游者数量,交流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数据的重要性,鼓励在世界气象组织框架内就开展区域气象数据交流的途径进行讨论。

  认识到三国卫生部长定期会晤机制及三方在传染性及非传染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临床试验、紧急情况准备与应对、与卫生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的重要性,重申强化卫生合作,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强调推进三国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对于提升三国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业技术竞争力的积极意义,鼓励三国加大资金、人力等投入,提高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的效果和影响。

  重申性别平等和提高女性地位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决定推进三国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合作。

  我们对近来全球能源价格大幅上涨感到忧虑,致力于加强合作维护能源市场稳定。

  欢迎首次中日韩农业部长会议今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成功举行,认为会议有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业产量及生产力。赞赏会议通过农业合作联合公报,包括每年举行三国农业部长会议的决定。

  重申三国在农业、森林可持续经营、荒漠化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决定按有关合作文件推进合作。

  四、扩大社会人文交流

  我们注意到2008年以来三国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多项文化交流活动,有力促进了三国人民的理解、互信与友好。鼓励和支持三国文化部门举办更多活动,特别是适时启动“东亚文化之都”活动,将来启动“中日韩文化艺术节”项目磋商。鼓励三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为进一步推进三国教育合作,我们决定为建立中日韩教育部长会议机制继续做出努力。欢迎今年三国开始实施的“亚洲校园”高等学校交流试点项目,期待该试点项目取得成功。鼓励三国通过该试点项目为建立一个共同的亚洲质量保障体系做出贡献并进一步扩大该项目的规模和范围,为本地区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强调公共外交对进一步加强三国人民相互了解与互信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三国外交部门进一步探讨在此领域合作的方式,适时探讨建立三国公共外交论坛。

  确认三国旅游交流的重要性,看好未来旅游业发展前景。一致认为应立足长远,通过审议各自程序及其他措施,共同努力推动旅游业发展。鼓励三国进一步简化签证程序,扩大友好城市交流,以实现2015年三国旅游交流总人数达到2600万人次的目标。

  注意到2005年建立中日韩人事政策网络机制以来,三国召开了人事部门首长会议,开展了青年公务员交流,有力促进了三国各自在人事行政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期待在该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欢迎中日为纪念邦交正常化40周年、中韩为纪念建交20周年以及韩日为庆祝联合举办足球世界杯赛10周年所开展的一系列友好交流活动。欢迎三国开展的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的友好交流活动,鼓励三国扩大媒体、学术、工商界、体育等民间交往,弘扬和平友好精神,增进国民感情,巩固三国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地区和国际问题的沟通与协调

  我们强调,中日韩三国合作与10+1、10+3、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等地区论坛在东亚不断发展的地区架构中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以共同实现东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我们视东盟为区域合作的重要伙伴,重申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愿共同努力,帮助东盟国家发展,推进东盟共同体建设。我们愿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努力,加强与东盟在粮食、能源、科技、环保、灾害管理等领域的合作。我们将与东盟共同努力,深化在10+3框架下的财金合作。在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方面,我们重申“东盟加自贸伙伴国工作组”应尽快成立,考虑东亚自贸区和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倡议,加快关于建立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讨论以启动谈判。

  支持三国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能源与粮食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挑战,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我们重申,加快行动以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极其重要。在新的全球挑战背景下,在对现有千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估和总结经验基础上,我们将在讨论制定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方面进一步合作。我们支持联合国在制订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目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的发展议程有助于推动相关国际努力。

  欢迎今年首尔核安全峰会的成功举行及其对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的促进作用。中国和日本祝贺韩国担任峰会主席国,韩国感谢中国和日本在峰会期间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三国将密切配合,共同为今年将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亚欧首脑会议、10+3领导人会议和东亚峰会取得成功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决定共同努力加强二十国集团的作用,致力于推动洛斯卡沃斯峰会取得成功。希望峰会集中讨论世界经济最紧迫的问题,例如推动经济复苏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按照商定的时间表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促进发展议程。我们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二十国集团峰会进程,推动全球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我们期待2013年在韩国举行第六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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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1984年9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③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建)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生态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商饮、交通、旅游、物流等第三产业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领域的设施建设;
  (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会议、接待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所需要的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管理;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的,应当对资金申请、拨付环节加强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综合平衡、协调使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三)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的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和监察。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步骤。
  第八条 项目建议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初步审查确认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明确建设单位,重大项目应当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审定结果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即为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单体立面方案设计。组织建筑单体立面方案设计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立面方案设计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估算投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初审后,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依据国家、省、市财政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异议,由审计部门进行复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最终评审结果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急需建设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方案应当含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和评审报告进行批复。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应当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不具备实行法人(业主)责任制条件或急需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可由政府项目建设机构或指定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门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可研、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上述范围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队伍选择和服务采购,应当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供货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已经批准;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文件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组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无标底评标办法,评标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比较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做出必要的价格比较。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经评审最低报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估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商务部分评审,应当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最高分。综合评分最高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对于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沿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沿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八条 招投标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如设计单位不具备编制资质,应当由设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审核并出据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审核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中必须澄清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当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对未经批复或未按批复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中应当对风险因素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实行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增加投资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5%;低于5%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超过5%的,应当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设计变更结算应当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文件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审结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审核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由项目法人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于每年11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可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政府投资领域的预算额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额度,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落实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下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节余资金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超收资金安排,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第七章 监督稽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进行稽查。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的全程监察,对招投标、设计变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察。对于工程的设计变更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奖励制度。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标准,且工程节余资金超过批复概算15%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咨询评估弄虚作假的;
  (四)有意扰乱建筑市场、恶意压低工程报价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的;
  (六)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项目实施相关手续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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