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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6:27:20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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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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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3]5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即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自主招商单位负责。
二、奖励对象
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
(一)我市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项目业主负责人、保证项目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
(二)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专职招商人员。
(三)社会引资者:除(一)、(二)条款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包括市外、境外、国外的引资者)。
三、奖励条件
(一)外来投资者与外资的认定。凡梧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含梧州市籍人员回梧投资)在我市辖区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均应视为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无论其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均为外来投资。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应在外来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持外来投资者签署的认定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引资者团队。
(三)引资项目的认定。对引资者引进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
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用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额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奖励。
(一)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经市招商局审定的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三百”会战项目和会战以外的项目)的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均按“三百”项目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按项目表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指标的,每年年底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当年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每完成400万元,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各500元。
对“三百”项目大会战项目以外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招商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招商局并由市招商局会同大会战指挥部项目组审定后提出项目要求,再按项目要求对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进行考核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
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
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按此标准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中直、区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提拔重用。
2.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
非专职引资公务人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其超出指标数部分按社会引资者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三)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
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按其引进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1.工业引进项目。
(1)属进料加工的,按1%计奖;
(2)属扩大我市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按0.8%计奖;
(3)属来料加工的,按0.3%计奖。
2.农业引进项目,按0.5%计奖;
3.社会发展引进项目,按0.3%计奖;
4.商业流通引进项目,按0.3%计奖;
5.房地产引进项目,按0.1%计奖;
6.基础设施引进项目:
(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0.2%计奖;
(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按0.15%计奖;
(3)8000万元以上按0.12%计奖;
以上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分别计算奖励金,其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对贡献大的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可由各级政府决定,并按特别奖给予奖励。
(四)对我市引进列入自治区计划发展部门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属社会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外,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外,并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奖励;如既是项目业主负责人或首席谈判代表或保证落实责任人,又是项目引资者的,可同时享受奖励。
对项目投入属银行贷款,不享受上述项目的有关奖励,但上述人员可与有关银行一起享受政府对银行的奖励。
五、奖励资金
1.政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2.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资金由引资者解决。其奖励金可进入当年企业成本。
六、奖励程序
(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对引资者(含社会引资者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属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并一次到位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报办理奖励手续。
2.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但分期到位的,当实际投入资金达总额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也可在实际投入资金额全部到位,并投入项目后一次性办理)。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4.奖励金的兑付。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并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可按资金到位后项目投资总额的30%、60%、100%分别兑付奖励金;也可在项目实际投资全部到位并投入后一次性兑付奖励金。
5.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但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6.引资者的奖励申办手续,可自行办理,也可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7.各种引资奖励,引资者均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后1年内办清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8.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9.市招商局、财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项目业主奖励引资者的,由项目业主兑付)。引资者在获取招商引资奖励金后,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七、奖励管理
(一)由市招商局负责受理招商引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进行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确保奖励金的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各种奖励金(包括受益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人员的奖励金)应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兑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非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奖励为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人员。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年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吉林省物价检查所、吉林省林业物价检查所,设立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价格监督检查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

(二)组织起草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依法界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参与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省性价格、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

(五)依法查处省直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地区间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会同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六)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受理不服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依法撤销或纠正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

(七)指导全省价格管理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八)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

(九)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书档案、信访及人事、劳资、财务等项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指导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负责起草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会议文件;组织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培训工作。

  (二)公共产品价格检查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产品(水、电、煤气、电信等)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直接查处下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和中、省直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地查处工业品价格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三)涉农价格收费检查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检查;直接查处下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地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行政事业收费检查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直接查处下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的收费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地查处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经营性收费检查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服务类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服务类价格和收费检查;直接查处下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业的服务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地查处服务类价格和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六)监督指导处。

  组织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依法界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案件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受理、承办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指导全省群众性价格监督组织和行业价格监督组织工作及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工作。

  (七)价格举报受理处(价格举报受理中心)。

  指导全省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事项;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的调查或者处理;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督办。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行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机关物价检查专项行政编制6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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