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发挥部门网站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网站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方法:(一)网上公众评议。每年第三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二)专家跟踪考核。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负责。(三)日常监测。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网上公众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日常监测的结果,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经专家组审议形成最终评议考核意见。
第七条 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网站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网站。
第八条 网站评议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州政府互联网站评议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 议 考 核 标 准
一、网站内容
(一)信息公开。
1.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须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政务活动,包括召开的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及外事活动的有关内容。
4.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
5.本部门掌握的社会统计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经济信息等。
6.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其他所有政务信息。
7.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内容完整、翔实、准确。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和变更失效信息。
(二)网上办事。
1.本部门承担的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全部上网办理。
2.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所需提交材料列表,工作流程,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如有变更,24小时内上网公布。
3.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申请表格下载服务。
4.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网上预审服务,在线提交所需相关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5.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网上检索和快速定位服务。
6.具备条件的网站,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办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全过程服务。
7.开放本部门可面向公众服务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并提供快捷的查询功能。
8.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执行统一的安全验证。
(三)咨询服务。
1.网站首页有接收各类咨询信件的窗口。
2.建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及时答复咨询请求。
3.建立信息反馈栏目,在线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四)网上监督。在首页设置监督、投诉栏目,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网站设计
(一)网站策划。定位准确,特点突出,以民为本,有独立的域名。
(二)频道及栏目设置。频道、栏目齐全;分级合理、层次清楚;名称设定准确、直观,无二义性;重点栏目和主打栏目突出。
(三)网站导航。网站地图完整、清晰;站内导航便捷、直观;站外导航分类准确,地址有效。
(四)页面设计。布局合理,风格统一;色彩协调,主色调体现政府网站特色;重要内容、主打栏目设在显要位置
;采用多媒体技术,图片运用恰当;使用标准字体;具有不同层次的页面。显著位置不登载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信息。
(五)信息形式。有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信息形式。
(六)网站语言。服务对象涉外的部门网站设置外文(英、韩、俄、日等)版,对外提供多种语言服务。
三、网站技术
(一)内容管理。采用数据库方式和内容管理系统对网站数据进行结构化管理。
(二)应用程序。兼容性好,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上的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需特殊标明。
(三)网站测试。经常对网站链接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性测试和维护。
(四)访问速度。主页显示速度快,网页打开时间在宽带环境下没有明显延迟。
(五)可用监控。定期监控,及时维护网站。网站运行正
常,各项服务有效。
(六)系统分析。灵活准确地统计和分析在线服务、网站和网页访问、信息维护工作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报表。
(七)内容检索。支持多关键字组合查询,站内信息实现全文检索。
(八)用户管理。统一管理用户信息。
(九)动态网页开发。实现基于模版的动态或静态的信息发布。
(十)协同办公。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对"联合办理件"部门间办公,"前审后批件"部门内部协调工作。
四、网站管理
(一)管理机制。有领导分管,有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各职能处室参与网站建设、应用开发和信息维护。
(二)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网站系统管理、信息管理、内容监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信息维护。信息维护及时,内容准确无误。更新的重要信息同时网上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域名网名。域名规范,不使用商业域名。网名具有政府特色。
五、安全保障
(一)安全建设方案。有安全建设管理方案,安全体系建设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二)技术措施。采用防火墙、访问日志审核、防病毒系统等安全措施。
(三)信息安全。有信息审核机制和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定期监控网站内容。
(四)应急预案。有内容完整、操作步骤简明的应急响应预案,遇有紧急情况能快速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五)安全巡查。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查,备份工作日志,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有安全管理的持续性改进记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
(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
(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 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13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年11月1日哈政发[1984]151号);
(二)《哈尔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0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90年3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0]3号);
(四)《哈尔滨市外债偿还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五)《关于印发〈动迁安置公开自选房号制度〉的通知》(1990年7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六)《哈尔滨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八)《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内摩托车管理的通告》(1995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0月27日市公安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0日哈政发法字[1995]11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十二)《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97]19号);
(十三)《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3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告》(1985年7月10日哈政发[1985]155号);
(二)《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1991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三)《哈尔滨市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管理办法》(199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四)《哈尔滨市集资建设住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17号);
(五)《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内环西路西大直街立交桥绕行环路动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3年7月3日哈政发法字[1993]3号);
(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4]2号);
(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京哈哈同哈大哈五公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5月31日哈政发法字[1994]4号);
(九)《哈尔滨市电业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告》(1995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4月5日市电业局市公安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中央大街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一)《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复议工作规定》(2000年3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2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整治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1996年4月16日哈政发法字[1996]5号);
(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1996年4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6]7号);
(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改造中央大街环境有关事宜的通告》(1996年11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6]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1997年7月21日哈政发法字[1997]17号);
(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松花江沿江两岸容貌和综合整治防洪纪念塔广场通江广场及相关地区环境有关事项的通告》(1998年4月4日哈政发法字[1998]2号);
(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北岸上坞围堤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4月7日哈政发法字[1998]3号);
(二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9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8]6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重点工程打通电塔街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10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府路道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3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友谊路西段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13日哈政发法字[1999]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极乐寺游乐园周边区域环境及拓宽改造相关道路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6号);
(二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专用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15日哈政发法字[1999]8号);
(二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西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9]9号);
(二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干街路的通告》(1999年7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9]10号);
(二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哈双高速公路施工秩序的通告》(1999年7月19日哈政发法字[1999]12号);
(二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五公路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8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9]14号);
(三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登记的通告》(1999年10月10日哈政发法字[1999]15号);
(三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松花江冰雪大世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99]16号);
(三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东直路西段建设太平广场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6日哈政发法字[2000]2号);
(三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前进路大庆路公滨路南直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7日哈政发法字[2000]3号);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少年宫及周边地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4号);
(三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圣·阿列克谢耶夫等教堂或者教堂遗址和哈尔滨土耳其清真寺遗址等保护建筑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5月9日哈政发法字[2000]11号);
(三十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8月11日哈政发法字[2000]20号);
(三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路桥重点工程及相关项目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2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1]3号);
(三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街西段路桥重点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6月21日哈政发法字[2001]13号);
(三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7月24日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