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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00:28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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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及市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市直各单位流动资产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即产权过户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章 产权过户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房产、地产、店面等资产及其所属改制企业剩余房产、地产等国有资产权属统一划转过户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管理经营。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原产权单位组织集中补办再过户至市国资委。
  本办法施行后,市直各单位新增的房地产,由新增资产单位办理完权属证明后三个月内过户至市国资委。
  国有资产统一过户和经营管理属国有主体间的无偿划转行为,市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对资产划转后权证办理所涉及的税费全部免交。
  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对可投融资资产履行投融资职责,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
  市国资委授权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经营性房产、店面进行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公开招标租赁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已过户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对房屋、店面、场地、设施等以及已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店面的日常维护(修)管理,所需费用按其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并负责本单位所属管理区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的管理。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店面,尚未签约或租赁合同、协议已到期的,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已经签约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等相关文件必须移交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原产权单位作为第三方参与租赁合同、协议的签订,并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店面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书,作为租赁合同、协议的附件。
2012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收缴。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须建立承租人诚信档案,对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约的,除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有权拒绝该承租人三年内参加本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招租。
  第十一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资产经营管理档案,掌握经营动态,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扣除应缴税费(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缴交)后全部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管理费用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3%计提,其余收入由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必须设立单位分户明细备查账,并及时做好相关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经营性房产、店面等国有资产改变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 产权登记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除房产、地产、店面以外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施产权登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资产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六)负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房产、店面以外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购置、建设、处置等事项的申报;
  (四)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资产统计年报;
  (五)保护资产安全,保持资产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政策调整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改变情况,及时进行资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同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须报市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单位名称、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等发生变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直各单位处置产权登记的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市直各单位转、撤、并过程中的资产调拨,由市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直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报市国资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直各单位处置2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占有使用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决定后批复,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进场公开交易,严禁场外私下协议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市国资委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证明的,国土资源、房管、工商、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市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监察局视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景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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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663号

1991-09-16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涉外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设立在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不服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统罚款字〔2001〕第10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县统计局以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对申请人处罚20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
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xx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xx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二、送达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听证权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决定行使还是放弃,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决定行使或者放弃听证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四、适用法律错误
《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五、处罚严重失当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正当告知听证权利、处罚严重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统计局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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