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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9:33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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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资金综合平衡,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以及中央驻鄂的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下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审计、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类银行,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不改变资金的原使用权和资金性质。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其他各种杂项收入;
  (三)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其他各种收入和专项资金。


  第六条 凡需增设预算外资金的具体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拥有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不包括其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部门对其收支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政策引导。
  除上款规定范围外,其他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全额交存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存。


  第八条 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必须全额存入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专户。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以上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凡规定有关单项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系统上解或全额上交至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者,不改变其上解或上交方式和比例关系。但是,省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将所收款项全额交存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各级留存的部分,必须全额交存同级财政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国家规定计付利息,并归存入单位。


  第十一条 凡拥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税费,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认购各种国家债券的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划清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界限、范围。凡属预算内的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凡属预算外的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管理。对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一律按“小金库”处理,没收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预算外资金使用用途的规定,禁止巧立名目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使用预算外资金,由单位按季或分月报送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拨付。紧急情况下需要用款的,可随报随拨,亦可先拨付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保障各单位合法的用款需要。除对紧急情况下的用款需要随报随拨或先拨后办手续外,单位按季或分月报送的支出计划,必须保证用款单位用款周期之间的相互衔接。
  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用款申请,有权予以否定。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款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当由计划部门审批的,应报计划部门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据以拨款。


  第十七条 银行对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款项,必须在三日内全额拨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压汇压票。
  各单位在银行提取现金的,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的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不得管理此类资金,亦不准在银行设立帐户。已经管理和在银行开户的,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移交资金管理权和注销银行帐户。
  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预算外资金管理专职人员,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同级综合财政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各级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属省统收统支的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中统筹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储户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按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短期融通,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融通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标准、提留比例和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应予制止、纠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尚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其行为标的额处以20%以下罚款。已获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罚没款项可从其预算外资金中扣缴,亦可从其预算经费中扣减: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二)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未经批准自行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或提高提留比例的;
  (三)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二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独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所获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单项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省各级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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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5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节俭原则。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三)参加区域协作组织统一安排的协作活动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支出。

(五)市直招商小分队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六)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支出。

(七)市本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在市政府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原则上在办事处招待所食宿;没有设办事处的地方或因招商活动不宜住在办事处时,工作人员原则上就近安排三星级以下酒店住宿,住宿费不得超过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

第七条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其他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其基本的食宿费、公杂费开支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境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每人每天伙食费控制在80元之内,宴请重点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2000元之内;在香港、澳门宴请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3000元(港币)之内。每次招商活动原则上宴请一次,宴请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原则上不送礼品,特殊情况需送礼品的,必须经分管市领导批准,选购礼品应以本市的土特产为主,每份礼品金额应控制在200元以内,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十条 用于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原则上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20%以内,用于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经费应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8%以内。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下达后,市招商局应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政府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数额和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对全年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做出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和当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对活动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按照市领导审批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拨付。

第十四条 招商小分队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单独设立招商引资经费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确保资料完整保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招商局、商务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编制报送一次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制定),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招商引资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对大型招商活动的费用开支可随时进行检查,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招商小分队经费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组:
1949年12月27日转来读者询问函二件已收,兹分别解释如后,请用贵报名义作答。
一、航空警备营营部
你营二连某排长于1946年参加我军后,其妻宗本珍即于次年另与蒋匪军刘某结婚,直到解放后仍继续其同居生活。如来信所举属实,则某排长要求和女方离婚似已具备必要的理由。他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司法机关提出离婚之诉,听候调查裁判。如系男女两方自愿,则可不必经过诉讼而直接同往当地区政府请求批准离婚。
二、虫珍同志:
幼年由父母包办代订的婚约,现如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结婚,可以请求解除婚约,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笼统地无分别地引用这个原则;例如你那同事的爱人系现役革命军人,现在正为参加全国最后解放之战,不能回家来结婚,这个事实就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你来信所谓已有三年之久双方没有互通音讯,但未指出主客观的原因是什么ⅶ是双方感情不好不愿通讯呢ⅶ还是因为敌人的分割封锁或由于在战争中无暇顾及此呢ⅶ再或由于尚未结婚彼此之间不好意思通讯呢ⅶ我们必须从这些实际问题来认真加以考察,然后有可能弄清问题的真相。而且从你来信中,我们看到了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当着女方向县司法科请求解除婚约的时候,司法科提出了男方的来信(且有部队的证明);要求等待战争结束后,再来处理和女方的婚姻问题,这就是说男方对婚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司法科根据这个事实所作裁定,我们认为是允当的。如来信所述,男女双
方都是革命工作同志,男的在前方打仗,女的在后方工作,双方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且同样担负着对人民革命事业的一份责任,因之我们应该在爱护革命利益的前提下,来关心他们的个人幸福。在伟大的解放战争中,无数青年男女奋不顾身地参加了前线和后方工作,他(她)们忍受了个人暂时的痛苦和牺牲,为了全国人民幸福的将来。现在,战争很快就要结束了,我们今年就要完成全国胜利,因之你那同事的爱人所提出关于婚姻问题的要求,应该看作是合情合理的;从女的一方理由来看,纵有暂时的“痛苦”,但解决这种“痛苦”也应该是兼顾双方利益的,我们试想一想:如果你同事对她爱人的这个正当的要求不加以考虑,片面的强调个人利益而和对方解除婚约,无疑的,这同样是一种不平等的行为。为了革命利益也为了男女双方共同的幸福,我们都有责任劝说你的同事再耐心地等一等她那前方的爱人,这种态度,将鼓舞男女双方以忘我的精神来担负前线和后方的工作,完成全国革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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