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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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
淮北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北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淮北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250号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企业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实行行业服务和诚信自律管理。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事宜的职责。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与措施,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涉及行业管理改革创新活动、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作出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或者实施重大行政管理措施时,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帮助行业协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市场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需要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支持的,有关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未分开的要限期分开。
坚持“五自四无”目标,即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公务员兼职,逐步实现纯民间化办会。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切实落实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组织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全市性的行业协会或者跨区、县的行业协会,由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在县(区)行政区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设立。
同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县(区),可以由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的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活动注册资金。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行业特征;
(二)不得使用被撤销的行业协会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三)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有明显区别;
(四)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持规定的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筹备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作出不准予筹备决定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立或换届大会程序与职权:
(一)作筹备成立或换届工作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诚信与自律公约等;
(三)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成立或换届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举行;章程和决议等相关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成立或换届会结束后15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或换届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在发展会员时,重点吸纳同行业、相关企业法人组织作为单位会员,尽量减少个人会员指数的比例;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保障同行业、相关企业单位有平等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交证明作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由会员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除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处理行业协会事务。每一理事或者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监事会。会员较少的行业协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公务员中产生,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织、人社和登记机关应制定具体配套制度。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职业化。
第五章 职能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代表职能:
(一)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会员或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自律职能:
(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并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服务职能:
(一)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六)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行使以下行业协调职能: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觉遵守价格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受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可以开展以下活动: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
(二)开展公信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产品质量认证;
(三)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经济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
(二)违反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
(三)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纠风办、效能办、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公报。对在评估中业绩显著的行业协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当定期对所授权或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
(三)限制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应当向活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赞助。接受捐赠的行业协会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及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将其结论材料及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出具相关证明、行业资质审查等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参加由物价、财政组织的收费年度审验,并分别报送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行业协会参加每年社会团体年检时,必须出具物价部门收费审验证明,没有收费年度收费审验证明的,民政部门不予进行社团年检、财政部门不予提供收费专用票据。
行业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行业协会收费行为要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其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明确收费性质、定价范围、批准机关等,不得在《安徽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以外擅自立项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用。需新增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省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有关收费政策。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帐目,相关统计信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其审查。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换届选举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合法资产;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与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实行独立建帐与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终止时,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无法选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二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规行约、行业惩戒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也可以依法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也可以依法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淮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青年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建功成才,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决定授予杨国平等10名同志“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授予张杰庭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行动纲领,也对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希望广大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全国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为榜样,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管理人才。
培养跨世纪的一代青年企业家是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和青企协组织,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青年企业家中的优秀典型,鼓励和保护青年企业家的积极性,努力为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青年企业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动员组织青年企业家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经济舞台铺路搭桥;要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促进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附:1.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2.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杨国平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曹志强 吉林白山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 总 裁
陆汉振 金轮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常玉峰 江苏维桑集团 总经理
张伟建 青岛华金物产集团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蔡伟素 中国雷剑企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胡春良 河南东方制药厂 厂 长
邓 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爱新 江西前卫化工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张杰庭 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范成国 铁十八局五处三公司 总经理
单锡忠 天津市大亨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雄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总 裁
冉木哥 石家庄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李清达 河北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贺业军 唐山豪门集团公司 助理总裁
许建华(女)河北徐水县恒通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单保民 河北邯郸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郜东河 河北华信可耐特塑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凤英(女)太原市副食品大楼 经 理
崔建新 山西忻州地区粮油储运公司 经 理
冀 平 山西介休市选煤厂 厂 长
宋玉洛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厂 长
常中苏 山西长治商业大厦 总经理
陈宝良 内蒙古元宝发电厂 厂 长
田玉山 包头冶金矿山机械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苏达奇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行 长 党委书记
刘芝旭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总经理
马玉林 大连宝路企业集团 董事长
富 强 辽宁省工联物资燃料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宝玉 营口港务局 副局长
郎青山 辽宁省岫岩青山橡胶产品实业公司 总经理
朱俊英 沈阳先达集团 总 裁
吴振华 长春华新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家瑞 吉林市皮鞋厂 厂 长
崔振吉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照明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彭 雁 哈尔滨市北新汽车出租总公司 总经理
刘国强 哈尔滨游乐园 总经理
程志佳 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永志 上海正广和总公司 总经理
阚治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总 裁
陈俊民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李德永 江苏大地集团公司 总经理
易 昕 江苏南通啤酒厂 厂 长
杨 休 江苏天地集团 董事局主席 总 裁
卜卫进 浙江金华光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建华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董事长
张 建 浙江健士霸集团公司 总 裁
何时金 浙江东阳磁性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何智慧 浙江半球集团公司 总经理
刘俊卿 安徽高炉酒厂 厂 长
许崇信 安徽宿州、皖北矿务局 副书记 副局长
汪泽维 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 厂 长
刘一兵 安徽蚌埠火柴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李志仁 厦门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国荣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
张林森 福建轮船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苏平汀 厦门市奥斯卡灯具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
王建华 江西上饶羽绒厂 厂 长
姚金发 江西金达企业集团(原生物 董事长 总经理
化工厂)
廖方红 江西赣南方大饲料厂 厂 长
姚建彬 山东龙口华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进行 山东泰安电业局 局 长
李 杰 山东临沂鲁南商业大厦 总经理
王成来 河南赊店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步兴亮 河南林河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王志华 中国漯河卷烟厂 厂 长
李自安 武汉希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段建群(女)湖北襄樊卷烟厂 副厂长
吴少勋 河北劲酒厂 厂 长
范 武 湖北十堰市第一机电设备总公司 经 理
程远忠 湖北荆门市第二化肥厂 厂 长
陈海燕 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湘潭电缆厂 总经理 厂 长
吴小平 湖南鹏程集团 董事长
杨 源 中国明华湖南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罗劲松 湖南国际合作华盛实业发展公司 经 理
夏春盛 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莫少山 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总经理
李东生 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 总经理
房向前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广州百货大厦 总经理
严振干 广东蕉岭县双福化建机电贸易公司 总经理 厂 长
张锦铭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金哲平 广州阳光集团公司 总经理
苏 克 广西梧州木材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张兴民 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杨 槐 重庆阳光旅业集团重庆宾馆 董事长 总经理
肖武男 四川海外能源总公司 总经理
卿尚云 四川绵竹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 主 任
胡天荣 贵州清镇市铁合金厂 厂 长
罗庆昌 昆明金龙饭店 董事长
郭天荣 云南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 厂 长 书 记
张婉芸(女)昆明云宝小粒咖啡公司 总经理
冯建立 西藏经济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张文存 陕西信友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思维宽 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 经 理 书 记
钻采公司
许宗林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
袁晓峰 陕西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 董事长
有限公司
曾 波 甘肃白银市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经 理
许福林 甘肃滨河酒厂 厂 长
彭秉顺 青海青稞酒厂 副厂长
张广文 宁夏青铜峡磷肥厂 厂 长
孙广信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 董事长 总经理
史惠中 乌鲁木齐轮胎厂 厂 长 书 记
聂阿新 中车公司唐山机车车辆厂 副厂长 总会计师
哈树旺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540工厂 厂 长
周玖付 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 厂 长
周厚健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原青岛电视机厂) 总经理
李振江 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