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6:08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六条 对于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按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治理。
  第七条 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日常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周组织一次日常检查,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实行建档管理。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造成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管理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治理;属于治理难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县区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无法解决需其县级主管部门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行业的重大隐患;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其县区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区的重大隐患;县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市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市级重大隐患;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凡是列为本单位、本行业或本县区的重大隐患,都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报告,凡是需报告市政府的重大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受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对于县区或市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负责监督治理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并下达《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治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的督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人员验收,并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予以销号。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事故隐患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由受理举报的市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榆林日报、榆林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的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走了过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要予以曝光批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未定期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虽排查但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等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下达治理通知书、对事故隐患治理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细化和补充,如与国家和省上规定相抵触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187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陇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八条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力、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I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II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1级响应)、重大(11级响应)、较大(111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庐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省环保局: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观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刘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参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 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