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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2:41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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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较大冲击,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制定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不仅是促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的需要,也是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与发展、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的需要,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做好统筹协调、改革体制、完善政策、企业重组、优化布局、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十日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物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物流业规模快速增长。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
2.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一些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开始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和服务外包;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实行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一批新型的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物流企业群体。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由2000年的19.4%下降到2008年的18.3%,物流费用成本呈下降趋势,促进了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
3.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完善。交通设施规模迅速扩大,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设施条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8.0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6.03万公里,港口泊位3.64万个,其中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1167个,拥有民用机场160个。物流园区建设开始起步,仓储、配送设施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批区域性物流中心正在形成。物流技术设备加快更新换代,物流信息化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
4.物流业发展环境明显好转。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出台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物流统计核算和标准化工作,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等行业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偏低,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高出发达国家1倍左右;二是社会化物流需求不足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三是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尚未建立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能力充分、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物流园区、物流技术装备等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对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障碍,物流市场还不够规范;五是物流技术、人才培养和物流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物流服务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加深,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了严重冲击。物流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运输和仓储等收费价格及利润大幅度下跌,一大批中小物流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提供运输、仓储等单一服务的传统物流企业受到严重冲击。整体来看,国际金融危机不但造成物流产业自身发展的剧烈波动,而且对其他产业的物流服务供给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面临的形势。
应该看到,实施物流业的调整和振兴、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不仅是物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迫切需要。一是要解决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需要加快企业重组步伐,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抗风险能力,保持产业的平稳发展;二是物流业自身需要转变发展模式,向以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样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三是物流业对其他产业的调整具有服务和支撑作用,发展第三方物流可以促进制造业和商贸业优化内部分工、专注核心业务、降低物流费用,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增强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2.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和全球销售的发展模式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产品供给时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二是为了适应国际产业分工的变化,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服务体系,改善投资环境,抓住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的机遇,吸引国际投资,促进我国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三是随着全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国内现代物流服务企业,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物流企业竞争。
3.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要保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我国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居民消费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量、社会商品零售额、对外贸易额等将大幅度增长,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原材料和进出口商品的流通规模将显著增加,对全社会物流服务能力和物流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西部地区要求改善物流条件,缩小与东部地区的物流成本差距,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有利于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城乡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缓解交通拥堵,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的物流服务需求,扩大居民消费;有利于国家救灾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部署,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切入点,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物流一体化和信息化为主线,积极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体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应对危机,着眼长远发展。既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当前物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又要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解决制约物流产业振兴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2.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满足物流需求的实际出发,注重投资的经济效益。政府要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加强规划指导,注重协调联动。统筹国内与国际、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物流协调发展,做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部门之间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和衔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各地区要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物流业的发展,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
4.打破分割封锁,整合现有资源。改革现行物流业相关行业管理体制,打破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分割和封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
5.建立技术标准,推进一体化运作。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综合集成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推进物流一体化运作,提高物流效率。
6.创新服务方式,坚持科学发展。以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物流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服务的信息化、现代化、合理化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废气污染和交通拥堵,保证交通安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改善物流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保持产业的稳定发展。到2011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安全有序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所增加,物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0%以上;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比目前的水平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努力扩大物流市场需求。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鼓励生产企业改造物流流程,提高对市场的响应速度,降低库存,加速周转。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在农村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发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和配送,以及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配送。
(二)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特种货物、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加强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企业的相互协调,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运输系统。加强运输与物流服务的融合,为物流一体化运作与管理提供条件。鼓励邮政企业深化改革,做大做强快递物流业务。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多样性的物流需要。加大国家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缓解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加强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及相关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物流体系。加快发展粮食、棉花现代物流,推广散粮运输和棉花大包运输。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物流体系。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和出版物等的物流配送效率。实行医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动医药物流发展。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物流的跟踪与监控,规范化学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推动汽车和零配件物流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发挥邮政现有的网络优势,大力发展邮政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方便生产生活。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应对战争、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五)加快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主要港口、国际海运陆运集装箱中转站、多功能国际货运站、国际机场等物流节点的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铁海联运,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加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逐步建成一批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大型国际物流港,并不断增强其配套功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实行申办手续电子化和“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建立既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又适应加工制造业多元化发展需求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积极促进口岸物流向内地物流节点城市顺畅延伸,促进内地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六)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商品流向、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优化物流业的区域布局。
九大物流区域分布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华北物流区域,以沈阳、大连为中心的东北物流区域,以青岛为中心的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上海、南京、宁波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武汉、郑州为中心的中部物流区域,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为中心的西北物流区域,以重庆、成都、南宁为中心的西南物流区域。十大物流通道为:东北地区与关内地区物流通道,东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中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北地区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北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南地区出海物流通道,长江与运河物流通道,煤炭物流通道,进出口物流通道。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经济区划和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物流区域发展。积极推进和加深不同地区之间物流领域的合作,引导物流资源的跨区域整合,逐步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格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和华北、山东半岛、东北、东南沿海物流区域,要加强技术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制造业物流、国际物流和商贸物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在全国率先做强。中部物流区域要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加快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产业发展水平,形成与东部物流区域的有机衔接。西北、西南物流区域要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按照本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和发挥资源优势的需要,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物流环境,缩小与东中部地区差距。
物流节点城市分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国家确定,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地方确定。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大连、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厦门、广州、深圳、郑州、武汉、重庆、成都、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共21个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包头、呼和浩特、石家庄、唐山、太原、合肥、福州、南昌、长沙、昆明、贵阳、海口、西宁、银川、拉萨共17个城市。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发展水平、设施状况、市场需求、功能定位等,完善城市物流设施,加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建设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的物流园区,优化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努力提高城市的物流服务水平,带动周边所辐射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物流中心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网络,促进大中小城市物流业的协调发展。
(七)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与协调。
按照全国货物的主要流向及物流发展的需要,依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加强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物流运行效率。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及公路实现“无缝对接”,着力提高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整合现有运输、仓储等物流基础设施,加快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资源的整合、功能的拓展和服务的提升,满足物流组织与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新建铁路、港口、公路和机场转运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完善中转联运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分割和不衔接。加强仓储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周边和制造业基地附近合理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配送中心。
(八)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尽快制订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资源标准,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加快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国性公路运输信息网络和航空货运公共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运输与服务方式的信息网络。推动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城市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商务、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扶持一批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成长。
(九)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
根据物流标准编制规划,加快制订、修订物流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密切关注国际发展趋势,加强重大基础标准研究。要对标准制订实施改革,加强物流标准工作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企业在制订物流标准中的主体作用。加快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企业和有关方面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
(十)加强物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I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四、重点工程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
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选择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一批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提高铁路集装箱运输能力,重点解决港口与铁路、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枢纽不衔接以及各种交通枢纽相互分离带来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多次搬倒、拆装等问题,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协调配套运行,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
(二)物流园区工程。
在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运输场站、仓储基地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为特征的物流园区,完善专业化物流组织服务,实现长途运输与短途运输的合理衔接,优化城市配送,提高物流运作的规模效益,节约土地占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物流园区建设要严格按规划进行,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综合利用已有、规划和在建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三)城市配送工程。
鼓励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鼓励专业运输企业开展城市配送,提高城市配送的专业化水平,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
(四)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
加快煤炭物流通道建设,以山西、内蒙古、陕西煤炭外运为重点,形成若干个煤电路港一体化工程,完善煤炭物流系统。加强油气码头和运输管网建设,提高油气物流能力。加强重要矿产品港口物流设施建设,改善大型装备物流设施条件。加快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建设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和重要物流节点。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北粮南运”和“西煤东运”工程。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农村物流工程。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支持发展农资和农村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
(五)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
加强对制造业物流分离外包的指导和促进,支持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业务分离外包,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制造业物流需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为制造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鼓励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促进现代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
(六)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
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支持专业化企业在全国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开展托盘的租赁回收业务,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鼓励企业采用集装单元、射频识别、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立体仓库、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冷链等物流新技术,提高物流运作管理水平。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选择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
加快建设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重点建设电子口岸、综合运输信息平台、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八)物流科技攻关工程。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物流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九)应急物流工程。
建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紧急调用。建立多层次的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应急调控的需要。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现代物流业是新型服务业,涉及面广。要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发挥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二)改革物流管理体制。
继续深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货代等领域的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物流综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运输、货代等行业的管理,促进物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仓储企业经营体制,推进仓储设施和业务的社会化。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依法制止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物流服务市场,促进物流资源的规范、公平、有序和高效流动。加强监管,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物流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进行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在贯彻落实好现有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兼并重组,尽快做强做大。针对当前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系统的物流产业政策。清理有关物流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四)制订落实专项规划。
有关部门要制订专项规划,积极引导和推动重点领域和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煤炭、粮食、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应急物流等专项规划,商务部会同供销总社等有关部门制订商贸物流专项规划,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物流标准专项规划。物流业发展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物流业规划,指导本地区物流业的发展。
(五)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物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要加快发展民营物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涉及全国性、区域性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建设投资,以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六)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物流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物流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物流统计理论和方法研究。认真贯彻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积极推动地方物流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和力量,促进物流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等平台,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相互进一步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分销、运输、仓储、货代等领域,特别是加强与日韩、东盟和中亚国家的双边和区域物流合作,开展物流方面的政策协调和技术合作,推动物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强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物流业的全球化与区域化程度。加强国际物流“软环境”建设,包括鼓励运用国际惯例、推动与国际贸易规则及货代物流规则接轨、统一单证、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体系建设等。建立产业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物流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八)加快物流人才培养。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物流人才的培养。加强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编写精品教材,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化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物流领域的职业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
(九)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
物流业社团组织应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发挥在物流规划制订、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六、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进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实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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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联、上海清算所、支付清算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需要,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

  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不仅有利于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改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坚定社会公众对货币及其转移机制的信心。本指导意见主要阐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发展的政策取向,明确支付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引导支付服务市场的主体行为,是为促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适应经济金融发展而发布的第一个支付体系中期发展指导性文件,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现状
  (一)支付体系建设成就。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形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组织格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稳步落实。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为补充的工具系列。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骨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主体,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架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建立了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确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监管目标,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广度不断拓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投资有序开展,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初步形成。
  (二)支付体系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未来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支付服务需求旺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外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持续提升。国际社会愈加关注利用支付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积极制定和出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标准和准则。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强化了监督管理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必要性。这些因素一方面对我国支付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支付体系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同时,我国支付清算结算法规制度亟待更新完善、支付系统与证券和外汇结算系统需进一步协调发展、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支付体系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支付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推动各种业务不断创新;支付工具电子化趋势明显,电子商业汇票应用方兴未艾,银行卡普及率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预付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猛;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支付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场丰富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基础的支付服务主体格局;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广泛应用,支付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支付结算系统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深,支付体系复杂性增强,支付体系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化挑战为机遇,是当前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和实现支付体系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为宗旨,全面推动支付体系的科学发展,鼓励创新,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坚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与法规制度建设同步推进,促进支付系统与外汇结算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协调发展。坚持支付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差距,推动境内支付与跨境支付统筹发展,实现支付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全面发挥市场机制在支付体系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支付服务市场安排,促进行业自律,优化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满足社会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充分重视政府在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推进支付产业信息标准制定、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中的推动作用,依法发展、依法监管。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积极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各类业务创新。有效开展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引导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环境不断优化。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以满足支付需求为导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各类清算组织、外汇结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格局。建立健全有利于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中枢,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及其他零售支付系统并存的现代支付清算结算网络体系。完善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方式为发展方向,适应多种经济活动需要的支付工具体系。进一步健全以金融账户实名制度为基础,以不断优化的金融账户管理手段为支撑的金融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支付交易信息标准,促进支付清算结算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加强支付体系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结合农村地区不同支付服务需求,创新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引导因地制宜地布设各类配套设施,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支付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夯实支付体系发展的法律基础。
  研究制定支付系统管理法规制度。完善支付系统规则设计,明确支付指令、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提升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的法律层次,研究拟订《支付系统监管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制定重要支付系统判断标准,提高重要支付系统监管透明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系统参与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法规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推动出台《银行卡条例》,做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工作。制定与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完善外汇结算法规制度。明确外汇交易集中清算的法律地位,确保外汇交易的结算最终性,保障清算机构对担保品优先受偿权。理顺外汇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间市场协议的法律地位,保障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法规制度。推动债券电子簿记法规建设,保障电子化证券的法律权利。研究明确债券结算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落实保障证券结算优先原则,确保结算最终性。
  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根据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倡导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定价策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推动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服务优惠支持政策出台,有效降低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
  (二)扎实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证券结算系统网络。
  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整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成功能更完善、架构更合理、管理更先进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合理规划和部署现有应用系统迁移工作。推进支付体系灾备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基础性功能。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零售支付系统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零售支付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优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鼓励提供灵活多样的系统接入方式,广泛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
  提升外汇结算系统功能。研究推动外汇结算系统与境内外支付系统的衔接应用,提高外汇结算效率。进一步丰富外汇结算系统功能,支持外汇业务创新,努力推进外汇交易同步收付(PVP)的实施,有效防范外汇结算风险。
  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多币种证券清算结算及跨境交易的清算结算,推动实现债券市场净额结算。研究推动债券结算系统功能优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与创新,不断满足新业务、新产品的结算需求。提高利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证券资金结算的比重,发挥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联合运行的优势。
  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完善各系统的准入、退出标准,研究各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标准,实现各系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在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作用。完善各系统的危机处置预案和应急计划,健全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各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各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之间的结算过程,有效防范跨系统风险。
  (三)鼓励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创新,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应用。
  继续推动票据业务创新。支持和推动票据影像业务和电子票据的发展,降低票据处理成本、提高票据支付效率,保障票据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效能,研究引入电子票据新品种,推动票据市场统一化、电子化进程。提升纸质票据防伪技术及核验水平,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规范银行卡发行。继续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不断改善受理环境,全面促进银行卡应用,提高支农、惠农卡普及率。规范收单市场秩序,强化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管理。推动金融IC卡(金融集成电路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发展量化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完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推动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电子支付标准建设,鼓励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管理,规范支付机构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强化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推广。加大支付结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配套设施布放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网络通信设施,推动切合农村实际的电子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和普及。鼓励和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以及果蔬、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的广泛应用。
  (四)优化账户服务和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推进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加强落实账户实名制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落实账户实名制长效机制。加强身份识别手段,提高身份识别有效性,完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联网核查疑义信息反馈核实及争议处理机制。
  改进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拟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条例》。研究完善金融账户账号编码规则,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不断完善银行账户司法、税务、审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制度,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普及率,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为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强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明确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能及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定监管作用,加强对支撑金融市场运行的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整地获取金融市场的交易和风险敞口信息,加强监控同一金融机构作为多个系统参与者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早发现、预警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与稳定运行。
  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措施。合理设计支付体系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支付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手段。参照《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等国际标准,适时开展各类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的评估工作。
  完善支付体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推动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支付体系监管透明度。
  健全支付机构监管机制。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明确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资质和要求,引导督促支付机构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稳定运行。
  (六)加强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支付结算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支付清算结算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研究国际国内支付体系标准衔接机制,在支付结算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统筹研究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系统建设以及跨境债券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为跨境经贸往来和金融中介活动提供更加可靠的清算结算安排。研究加强跨境人民币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我国金融信息安全。
  推进支付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推动业务、机构不断向境外延伸。畅通人民币跨境支付渠道,完善人民币跨境清算体系。推动境内及跨境外币支付系统协调发展,提高外币支付效率。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实施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加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组织领导,牵头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二)加强统筹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意见实施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监测和评估,维护支付体系的稳定,共同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在城市和农村广泛宣传支付结算知识,培育社会公众的现代支付理念。切实加强对支付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支付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和重要意义,为指导意见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刑事案件赃物核价问题研究

 赃物核价证明是法定估价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委托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进行估价后出具的书面估价结论。赃物核价证明作为一种鉴定结论,是盗窃、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型刑事案件中主要的证据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无罪、重罪与轻罪乃至是否判处死刑的重大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的赃物核价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为了规范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赃物核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不健全。赃物核价工作具有涉及面广和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时限性强等特点。因此,赃物估价权必须授予专门的机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委托县以上价格事务所(物价部门)进行核价,但价格事务所并不是“万能”部门,对一些特殊的、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不一定能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鉴定。例如:汽车经过改装后,其性能指标发生了变化,如果仍参照市场同类型号的汽车进行评估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该汽车进行全面的评估,使被评估的物品的价值更接近其真实价值。另外,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无论什么物品均指定特定的人鉴定,这样由于鉴定人对所鉴定物品很难做到样样精通,只能凭物品的外表、照片和主观想象进行评估,因而出具的核价证明伸缩性很大。
  (二)核价证明的内容不规范。众所周知,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作为鉴定结论的核价证明,其内容也应严谨而无懈可击。但在目前一些侵犯财产型刑事案件中,核价证明的内容却过于简单,有的没有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受侵害时的折旧率以及该涉案物品的型号、当前市场价格等必需的内容;有的只加盖核价单位的公章,鉴定人员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显然,内容不完整、鉴定人不签字的核价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部分核价证明不真实。作为一种证据,核价证明应该真实可靠,但我们在审查盗窃、抢夺、抢劫等刑事案件时,发现有的核价证明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鉴定人员不验看涉案物品实物而出具核价证明;二是涉案物品已被销赃、丢弃,根本无法追回,而仍然由价格事务所出具核价证明。像这种核价证明只能徒有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提供鉴定的赃物不客观。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这样的问题:案件侦破后所追回的赃物已不是受侵害当时的物品,受害、追缴之间相距的时间较长,有的相距一两年,在这期间受害物品被犯罪分子不加爱护地磨损、破坏,有的物品追回后只是一堆废品,而鉴定人员所鉴定的物品,是追缴后的物品,因而所作的核价证明很不客观,这就给我们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带来困难。有的案件只能以破案后核定的价值认定,这在无形中放纵了犯罪分子。
  (五)告知制度未得到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将赃物移交价格事务所鉴定后,多数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或出具相关的文书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直至在开庭审判公诉机关宣读价格鉴定结论时引起控辩双方争论不休,甚至导致延期审理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如果侦查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真正地履行告知的义务,那么价格鉴定难避“暗箱操作”之嫌。
  二、形成的原因
  (一)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在:1、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只管案件的侦破而不考虑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认为案件既然已侦破,赃物已追回,涉案物品的价值让价格事务所出个鉴定材料就可以了,至于如何鉴定,最终核价多少是价格事务所的事情。2、有的办案单位为了追求重特大案件的数量,在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时,有意让价格事务所出具不切实际的核价证明。3、个别办案人员图省事,该指定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指定或聘请,加上办案期限的制约和警力有限等因素,为尽快结案,只好找价格事务所出具核价证明。4、价格事务所个别鉴定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认为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谓,仅凭被害人报案的价格或根据报案人员的介绍、证人的证言便草率地作出核价证明,而不对涉案物品进行实地勘验,致使大部分核价证明的收缩性较大。
  (二)业务素质低。对刑事案件的赃物核价,不存在绝对准确,但也绝不能存在估价的随意性。由于有的核价人员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掌握不够,在赃物核价中使用的鉴定方法有偏差,造成了核价证明的不真实。另外,有的侵财型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已被销赃、丢弃而无法追缴,根本无法也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但办案人员仍让物价部门出具核价证明,鉴定人员出于情面仍出具核价证明。
  (三)为循私情压低价格。有的案件侦破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四处活动,当打听到涉案物品的价值关系到定罪量刑时,便找物价部门的鉴定人员或办案人员,尽量降低涉案物品的价值,以达到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目的。个别办案人员和核价人员为照顾人情关系,有意将价值较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压低。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责任制度不完善。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核价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之间对“两高”解释的理解不统一,因而出现了乱作估价的现象。另外,有的法律规定不具体,对什么物品应由哪个机关鉴定的规定不具体,因而也造成涉案物品估价一个地方一个做法的局面。
  三、应当采取的对策
  (一)增强核价证明内容的规范性。核价证明作为一种证据,在内容上必须十分严密,应将涉案物品的型号、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进价格、使用情况、使用年限、现行市场价格、现有的新旧程度在核价证明中表现出来。另外,鉴定时的情况也应形成书面材料附在鉴定结论之后作为参考,使出具的核价证明有理有据,无懈可击。
  (二)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两高”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建议把涉案物品的估价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由公、检、法等部门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涉案物品鉴定领导小组,并指定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确保对涉案物品核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详细划分评估不同种类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统一认识,由法律规定估价部门、估价人员的权利义务,增强估价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实行听取制度,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对赃物价格鉴定结论的意见,综合判断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及时复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结。从中发现有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循私枉法作虚假鉴定结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价格鉴定告知制度。由公安机关制作固定格式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而且,公安机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能简单地告知鉴定的结果,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有书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以便能及时地对错误的或有漏洞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的或补充的鉴定,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认定的准确性,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缪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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