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5:42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9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海北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行为。

第四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审批立项;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审批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七条 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级部门预算中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编审;

(二)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各预算管理部门管理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性技术服务;

(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四)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的评审工作,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对项目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会签;

(五)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或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的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作为投资方评委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

(六)开展财政性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第八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

(八)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评审的,不再重复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对项目工程的变更进行审查、监督和确认;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财政性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专项支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专项核查;

(四)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评审人员要依据法规政策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度,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业务的复核工作;

(四)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证明的问题;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审查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手续,按施工进度和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拨款,财政局内部各业务科室与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要严格按程序拨付资金,对未经评审中心评审审查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或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要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我的阅读视野中,较早地提出“汉语法学”一词的是何勤华,当然,他赋予“汉语法学”的涵义或许与法理学界所探讨的“汉语法学”一词有所不同;接着便是许章润,他不但通过言语推进“汉语法学”的论述和圆润工作,而且通过行动推进汉语法学的研讨和增量。我将就汉语法学这一命题在修辞和逻辑之上进行探讨。

汉语法学的修辞

提到汉语法学,我们不得不面对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汉语法学是一个模糊的词汇。汉语法学这一词汇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还是一个能够给学人们以充分想象的词汇。二十年前,我曾看到过李晓明的《模糊性,人类认识之谜》一书,获知人类的新知或许就存在于对模糊性的深切面对和认真态度上。如何面对并解释模糊的对象、模糊的问题,是新知产生的必由之路。不能认真面对模糊问题,就无以实现知识的创新和增量。这对汉语法学这样一个问题的认知和克服而言,完全可以适用。

第二个问题,汉语法学的模糊性与诗性思维。对于模糊性问题,人们理解的基本方式是所谓诗性思维。关于诗性思维,维柯在他的《新科学》中有一个基本界定,那便是人类的儿童时期主观认知作用于客观对象的基本方式。不过如今我们人类已经摆脱了其儿童时代,但诗性思维不但没有终止,模糊性依然存在。而且我们在知识发现和创造过程中,正在不断地关注运用诗性思维来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大家或许都有如下深切的感受,我们这个时代既是一个越来越透明和清晰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模糊和混沌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或许正是诗性思维能够在知识发现和创新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因为在模糊和混沌面前,即使一位智者,也会返回到儿童心智时代。

但是,诗性思维是与我们笔下的战栗和激情相关联的,想想西人牛顿、马克思、尼采、叔本华等人笔下的那种近乎疯癫的激情表达。那么,汉语法学界有没有这种战栗和激情呢?或许我们在梁治平、江山、朱苏力、许章润、高鸿钧、舒国滢、魏敦友等法学家的笔下能领略到这一点,但放诸整个大陆法学界,这样诗性的法学文字还明显不够。

第三个问题:诗性思维与汉语法学的修辞。修辞是诗性思维的技术手段。各位知道,对于修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其一是技术修辞,其二是本体(制度)修辞。在技术修辞层面,汉语法学的诗性思维特征必须借助具体的修辞格来表达,特别是摹状修辞、双关修辞和设问修辞,对汉语法学的论证而言尤为重要。而在本体修辞层面,则完全可以说无论汉语法学也罢,非汉语法学也罢,归根结底是我们人类思想对客观对象——人类之法律生活的诗性想象和诗性认知,是人类作为精神动物的存在方式,是每个人作为精神主体的构成机制。

正是如上三个问题,构成我对汉语法学命题的诗性解读和修辞评析。

汉语法学的逻辑

但是,要让汉语法学真正成长为足以被人认可的法学学术类型或流派,就不能停留在命题的模糊性、诗性和修辞水准上,这又给汉语法学的拓展提出了如下三个期待:

第一个期待:汉语法学要超越诗性思维和修辞。基尔凯戈尔曾讲:生命是超越逻辑的。尽管在人生的终极意义上讲,这是一个特别值得首肯的命题。但把这个命题置诸人类的规范生活领域,显然存在问题。我们能否修正一下这个命题?人生是超越于逻辑的,但又随时身处于逻辑中。汉语法学在对象上必须关注汉语世界的人民身置其中的规范生活。这种规范生活既面对诗性思维的修辞本体问题;也面对逻辑思维的理性本体问题。

第二个期待:寻求汉语法学的逻辑范畴。汉语法学作为一个命题,它的意向所指究竟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汉语法学的命题是成立的?汉语法学究竟是一种想象还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上述种种问题,都需要在逻辑上明晰汉语法学的命题、完善汉语法学的判断、圆润汉语法学的推论。但究竟如何明晰命题、完善判断并圆润推论,这是个需要汉语法学界的同仁们在知识发现、知识创新和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具体去阐发的问题。

第三个期待:汉语法学的事实期待。汉语法学命题能否成为学术事实,并且能否成为在世界法学体系中贡献卓著的一脉,不在于我们给它贴更多的标签,而在于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奉献出足以让世人侧目、欣赏并有逻辑说服力的法学成果。即便这些成果受到域外法学的深刻影响,但也应该在汉语世界法学家的思维加工下,获得中国乃至汉语世界的意蕴。更可期待的是,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大都生活在汉语世界独特的生活大道和交往体系下。因之,在他们的知识发现和创造工作中,如何发现立基于中国国民日常规范生活的法学知识,把汉语世界的规范生活逻辑升华为汉语表达的理论逻辑,或许是汉语法学终能蔚为大观的关键所在。

如上三个期待,或许是把汉语法学命题纳入逻辑分析的必要举措。

汉语法学命题的发明,有着独特的内、外语境,也是一个在当下充满着诗性和修辞特征的命题。汉语法学的成长需要修辞、需要每个研究主体的个性体验和私人风格,需要让人一看文章,便知道这是郭氏风格的法学成果,那是马氏风格的法学论著。但是,法学毕竟不同于文学,它是公共理性的逻辑表达,因此,尽管汉语法学需要修辞和诗性想象,但不能过分依赖于修辞和诗性想象。在我看来,如何把汉语法学这个命题纳入严谨的逻辑中,或许是汉语法学成长的关键所系。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为更有效地利用双方的经济贸易可能性建立条约法律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域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和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企业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建立合营企业及经济技术合作区,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结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缔约双方授权的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科伊丘耶夫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