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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8:36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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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范围: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符合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6〕728号《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附件一)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经综〔1987〕353号《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
的通知》所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附件二)的规定。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以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二、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标准:
1、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人员(可以兼职)。
2、及时准确地上报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年报(表号:物统年基7表)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号:物统定基7表)。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经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适销对路,有推广应用价值。
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三),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初审后报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通过的企业(项目),报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批准。

四、监督管理:
1、对经审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定期公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原国家物资局经综〔1987〕3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认定的企
业(项目)给予减免税照顾。
2、对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市有关部门将在资金、原材料及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3、评审委员会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原验收标准的,由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企业限期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资格并相应取消扶持政策。

五、附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审委员会设在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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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7月12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八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十二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的签署真实姓史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华侨、台胞、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和上人,在本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7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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