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45:07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二)、(三)款标准,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合同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

  (五)研制采购专用非标准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

  (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武器装备应急动员(含演练)配套建设,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且不宜进行招标;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含);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招投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6]948号)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案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原核准部门(单位)重新核准。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而需相应调整招标方案的,由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在批复建设内容调整方案时一并核准。

  第十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军工涉密项目采取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委托经国防科工委认定的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科工计[2002]772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年6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言文学;(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管理举措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2、参与和指导学科建设规划、学术规范建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优秀成果奖励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评议和评估。

  3、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社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提议经社科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不定期举行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或学科组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社科委委员所在学校应为本校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社科委秘书处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供社科委委员了解秘书处工作及国内外社科信息;编制社科委所需活动经费年度预算,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科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社科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3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加快城区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征地办事效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及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范围内、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被征地单位只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土地储备开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征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审批程序和规定,本着依法、高效、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区土地统征包干工作。
  第四条 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市大、中型重点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共同承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 统征包干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土地的,都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拟出需要使用土地的时间、面积及用途。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土地中心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市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用地功能与规划技术指标,提供给市土地中心。经营性商住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规划技术指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三)如用地者拟出的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吻合,土地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者签订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市土地中心按照征地包干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测算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并予以公告。征地协议签订后,属市政府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为用地者提供批复文件;属省级以上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组织上报审批。
  第六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征用土地级次和土地类别划分为:
  1、土地级次:
  一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100-200米范围内的土地;浮山大道、贺泉公路、鱼水巷路、车站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三级地: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类别:
  一类地:菜地。
  二类地:水田、旱地、精养鱼池。
  三类地:园地、一般鱼池、有林地。
  四类地:除一、二、三类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参照其他市县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确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计算原则与每亩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计算原则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耕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非耕地按5倍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和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按附着物现值及该耕地当年产值的5%计算。
  (二)每亩补偿费用标准
  一级地段:一类地3.0-4.0万元;二类地2.5-3.5万元;三类地2.0-3.0万元;四类地1.5-2.5万元。
  二级地段:一类地2.5-3.5万元;二类地2.0-3.0万元;三类地1.5-2.5万元;四类地1.0-2.0万元。
  三级地段:一类地2.0-3.0万元;二类地1.5-2.5万元;三类地1.0-2.0万元;四类地0.5-1.5万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咸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市土地中心负责办理统征土地的统一整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土地供应方式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要依照《供地目录》确定供地方式,凡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在招投标前向市土地中心缴纳征地地价的20%预约保证金,并在中标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单位凭确认书,到规划、计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中标者,土地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统征土地的计划管理,按照“求大于供”的原则,分别编制产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需要征用城区土地的,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由市土地中心统征包干,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组签订协议无效,规划、计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以暴力或以其它方式阻挠、妨碍土地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