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2:49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2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方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1016
煤生字(1994)第5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徐州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
最近一些局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
缓倾斜、倾斜煤层中采用单体支柱、滑移顶梁、摩擦支柱、木
支柱等进行放顶煤开采,不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64
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在顶板、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等
方面也缺乏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引发了不少诸如鹤岗局南
山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
针,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局矿除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4条规定
条件外,一律禁止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使用单体支柱等放
顶煤开采工艺。
二、正在开采的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立即停
止开采,改用其它较为安全的开采方法。在改变采煤方法过
程中,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局矿对上述要求要认真检查,立即执行。今后如
再出现此类采煤方法,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中的“安全许可证”改为“特种行业许可证”。
增加第四款:“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3、删去第八条。
4、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经公安机关检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五)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5、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罚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