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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01:08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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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由学校集体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牧、教育、环保、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义务栽植树木和设施的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

旗县区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市义务植树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年度义务植树计划,明确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分解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写明义务植树地点、完成时间、数量和品种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人员。

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义务植树提供植树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种苗供应,并保证种苗质量。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参加植树劳动;

(二)提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

(三)出资认种、认养林木、林地;

(四)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十六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棵或者2个工作日的义务植树劳动,也可以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义务植树绿化全额用于义务植树和林木的管护,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将义务植树的种苗、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要加强绿化费、种苗费和林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遵守林木栽植技术规程,确保成活率。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林权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核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将义务植树绿化费挪作他用的;

(三)挥霍浪费、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义务植树单位承担,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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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内幕交易法律分析

胡晓东*


摘 要:德国法律以逻辑严谨和偏重理论称著于世,同时德国对于内幕交易一直持消极态度,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由于欧洲统一体之需,德国也走上禁止内幕交易之路。鉴于德国人的逻辑思维特点,对于他们的内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以他山之玉照见自身。
关键词:德国 内幕交易 证券 预防和监督 罚则
简介
证券市场从其诞生起,就有着调整规范。并随着其发展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为模式的,也有以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自我监管,并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市场活动的自律模式。德国根据其市场之实况及政府调控方式采取自律模式。“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制定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 [1](P.424-425)尽管自律模式因其特点形成一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缺陷。德国由于侧重强调自律与自愿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不足,所以虽有比较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却对市场参与者保护不够。同时基于自律模式的缺陷及其所遭非议,德国也渐向集中监管模式靠近。①
内幕交易的历史几乎可溯追到证券交易的伊始。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时至今日在各国之间、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德国一贯反对禁止内幕交易。但随着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以来,其规制内幕交易的价值日益获得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禁止内幕交易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德国也放弃其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一贯立场,接受了欧盟的《内幕交易指令》。②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过《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该法的第三章专列一章来规定有关内幕交易的行为。还在第六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罚则做出规定。鉴于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代表之一,与我国法体系与镜照作用,特将其拿出来作此剖析。
内幕交易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内幕交易是由一定的行为人针对一定的行为客体而做出的相关活动。故而在法律定义时,就需先就具体的行为和行为客体作明确的说明。而内幕人的定义又依据其行为的客体来阐述,所以德国的《证券交易法》在其第三章“内幕人监督”中先对内幕人证券下了法律定义:[第12条 【内幕人证券 】] [2](P.16)。其定义的结构是首先就形式定义方面作法律表述,并对其中所用的语词细加解释。如第12条第(1)所述:[(1)内幕人证券是如下有价证券:1.被许可再一个国内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 2.被许可在一个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或列入,即视同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列入场外交易。] [2](P.16) 说明内幕人证券是在特定范围内被许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并对范围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进行规则。接着为了法律的实质调控效用及适应现实经济活动,从实质定义方面对内幕人证券的外延规定出框架。如该条第(2)款所述:[(2)以下权利或合同也视为内幕交易证券:1.认购、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权利,2.支付有价证券的按照有价证券价值走势计算的差额的权利,3.以股票指数或定期金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同或利率期货合同(金融期货合同)以及认购、购买或转让金融期货合同的权利,如果金融期货合同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或者与同有价证券相关的指数相联系,4.其他承担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义务的期货合同,如果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被许可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一个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被列入场外交易,并且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指的有价证券被许可在一个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进行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的交易或申请将他们列入场外交易,视同许可或被列入。] [2](P.16) 其立法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有其衍生品市场的产生,对于证券市场的规则必须能延入其言声频交易行为中。目的就是使法规更有调控力。
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第13条【内幕人】] [2](P.17) 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自然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如该条第(1)款所述。[(1)内幕认为:1.作为业务执行机构或监督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发行商的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因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本中参股,或者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开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开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内幕人事实)]① [2](P.17)基于法律的操作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2)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2](P.17)
当行为客体和行为主体的法律定义明确后,对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就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并行作出,以达到互应互补之效。【第14条 禁止内幕人交易】[2](P.18)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述的。其第(1)款用三项内容来从主体的角度表明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1)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2](P.18) 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在该条的第(2)款中,从客体的角度补充非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2)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2](P.18)这样就有效地将法律所要禁止的内幕交易表达清楚。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督
通过对其内容的比较,可以知道德国在其内幕交易立法中,关于如何预防和监督着墨甚多,其行文几乎占第三章内容的60%。可见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督是何其重视。文章仅对其作概略性表述。如欲对其详加探讨,则宜另做文章表述。有更大志趣者,可详读其第15、16、16a条的内容。
第15条的题目:【对影响股票价格的事实的通知和公布】[2](P.18)。通观该法条,可明确感知该条针对得是组织而非自然人。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规制组织行为来遏制自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该条要求发行商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对如何具体公布(如在何种报纸上、用何种语言等)作出规定;还要求发行商在公布相关事实前通知必要的机构,将公布的事实的文本及时送交相应机构。为便于监督,赋予监督机构对发行商的权利。当然这样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发行商的正当利益,赋予发行商一定的权限和免则内容。同时还赋予人从其它法律寻求赔偿的诉求权。
第16条是关于联邦证券监督局对内幕交易的监督。首先条文表述联邦证券监督局监督行为的目的。然后规定联邦证券监督局需在有根据认为存在违法内幕交易的前提下,可要求相对应得组织或个人提供其与交易有关的情况,并交付相关文件,同时要求相对人不得随意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联的第三人。还对需交付的文件的保存期及保存作出规定。尽管基于防止内幕交易的目的,对监督对象的要求可谓细密,但法律有基于人的亲情因素考虑,给予监督对象有限的拒绝权。同时法律监督对相对所采取的监督行为有反对和提出撤销制诉的权利,当然是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正人者必先自正。为此法律在定出第16条基础上又附加了第16a条法:对联邦证券监督局工作人员的交易的监督。法律先要求联邦证券监督局必须有内部监控程序来防止相关人员进行违法交易。进而规定不仅相关负责人可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而且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同时基于人的亲情考虑,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拒绝权。
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发行商的一道自律性预防,再加上法律对发行商的法律要求的二道预防,然后再加上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性预防,共三道来意图将违法内幕交易有效抑制。当然其监督机构的自律性条文也可圈可点,但如果能通过某一组织来制衡也许会更好。
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
如果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有效调控市场活动、保障市场行为有效合理等名义制定出来,而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甚至由于立法的无意识行为或过失而侵犯道个体权利。那么无疑会出现合法铭牌下的滥权行为。为此需要在立法时考虑对个体权益的保障。
在前述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督),已经提到法律基于人的心情考虑给与相关人一定的拒绝权[第16条第(6)款 :有义务提供情况者可以拒绝回答此种问题,倘若回答将使其本人或其在《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相中所称的亲属面临受到刑事法庭的追究或者依照《违反秩序法》被提起诉讼的危险。应当告诫义务人他有权拒绝提供情况] [2](P.22),就可视为对个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而第17条则为专列用来规定对于个人相关的法律。[第17条 【对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2](P.23) 该条第(1)款规定了“于个人相关信息”的储存、变更和使用只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可依法行使。使得法律监督对个体权利的涉及止步于一个合法的界框之内,有益于个体信息资料的专属性保障。[(1) 联邦证券监督局对于依照本法第16条第(2)款第3句或第16a条第(2)款第1句或第3局向其通知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允许为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14条的禁止规定的行为以及为国际合作而依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储存、变更和使用。] [2](P.23) 该条第(2)款规定,与法律上不再有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销毁,其目的不外乎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尽管因法律的名义需要知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但这一名义不能成为无限拥有个人相关信息的合法护盾。个人法权必须的以保护。此款法律所立志在维护个体权利不被滥权行为侵犯。[(2)对于依照本条第(1)款为审查或为履行一个其他国家的主管机构要求提供情况的请求所不再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毫不迟延地予以销毁。] [2](P.24)
附相关法律文本:
[第16条第(2)款第3句:如果是与有根据表明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内幕人证券或者其股票价格走势取决于此种内幕人证券,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有义务提供情况者说明委托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说明内幕人证券的存量变化。
第16a条 第(2)款第1句: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可以要求在联邦证券监督局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他们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的情况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16a条 第(2)款第3句:因其职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或可能得知内幕人事实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毫不迟延得将其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向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作书面报告。] [2](P.22-23)
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即便是为了追求市场秩序的稳定、市场的公信乃至追求交易中的实质正义,但仍必须注意到行政权力的触角不可深入司法的界墙之内。为了法权间的明确划分,使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界圈内活动,更为了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合理的并重,必须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如何有序的控制、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第18条 【对内幕认为发行的刑事诉讼程序】[2](P.24)和第40a条 【刑事案件的通知】[2](P.47-48)对此做出了规定。
通过第18条的内容 [联邦证券监督局应当把依照本法第38条致使一项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他可以把有嫌疑的或者可以作为证人的当事人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转告检察机关。] [2](P.24) 可知,法律将如何处理内幕交易的活动程序化,并设立界碑以明确划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由该法第40条可知,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简称联邦证券监督局)是行政机关。其具有行政权力但不具有司法权力。法律规定,如果要将有关内幕交易的活动引入司法程序,联邦证券监督局则只能将使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通过检查机关来推动司法程序。并且从法条可知联邦证券监督局没有直接将相关人转移至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仅能将相关信息转告司法机关。程序正义进一步得以体现。
第40a条规定,司法机关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的相关情况通知联邦监督局。使得联邦监督局对相关案件有知悉权。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为法律所设定和保障。不仅各自程序有定,而且程序间的连接亦呈法律化。
关于区域间合作及法律之例外
由于欧盟这一区域性共同体的成立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相互间的协约,使得这一区域的经济活动趋于一体化的发展态势。这样就使得各国间的活动相互交错、相互影响。而证券交易活动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故而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经济活动的必然。基于此就有了第19条【国际合作】[2](P.24)的法律条文。
该条法律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规定了联邦监督局的国际义务。并因此扩展了联邦监督有由于履行国际义务而产生的监督权。同时赋予了监督局因监督的需要可以和外国相应的机构之间的合作的权利。
从法条可知,国际间合作的核心在于信息的相互告知。但立法是基于对个体权益的考虑,提出对信息告知的限制。将与个体相关的信息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通知,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扩散和防止侵犯个体权益。法律不仅基于保护本国公民个体信息资料,还明文规定保护他国个体信息资料。同时法律规定,在合作时基于国家相关需要及司法事由,联邦监督局可拥有拒绝通报信息的权利。
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可以至高无上,可以拥有无限的伸入触角,但对于具体的某一项法律及某一法律下具体的某一章节,则需考虑其适用界限。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的相对抽象概括的意义,就很容易通过法律的阐释将其触角伸入到立法时所意料之外的领域。因此,不管基于政治、经济等何种方面的考虑,都有必要将具体法规延伸的触角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所以就有了法律的例外条款。[第20条例外: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因金融货币政策或在联邦、联邦特别财产、州、德国联邦银行、外国或其中央银行的公共债务管理或者其他被委托此种业务的组织的公共债务管理范围内或者同其受委托而行事的人员所为之业务。] [2](P.25) 该条实际上将联邦、州的宏观经济行为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个人行为排除于内幕交易法律调控之外,其利弊当可别论,但其对与具体法规的限制并将限制明文化是值得细细品思的。
内幕交易的罚则
任何对人类行为的调控规范,必须依借于某种强力来支持,不管这种强力来于道德的软性强力,还是组织(国家)暴力的刚性强力。如果将对于贪利活动的规范建构于道德约束的软性强力之上,其必成为水中皓月,虽亮洁美妙却难以有实质的效用。而如果将这一活动置于无序的暴力为后盾的规范调控之下,就无异于因为其存在不正义,而对其采用不正义的手段那样的悖论。证券交易行为作为一种谋求财利的经济活动,必然会发生违反规则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规治,有必要以一种组织暴力为强力来作后盾,同时有需将这一组织暴力明确化、法律化,使其成有序的运作,而非无序化、模糊化。法律专设一章来说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该章法条以规制内幕交易为主,兼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鉴于文章的目的,仅就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作析述。
第38条规定了如何对违反第14条的人处刑事处罚。[第38条【刑事处罚规定】] [2](P.44) 该条第(1)款通过参引条款的方式将刑事罚则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应起来,使得法律的操作性明显提高。[(1)凡1.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的禁止规定而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者,2. 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的禁止规定而告知或使人得知内幕人事实者,3. 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的禁止规定而推荐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者,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2](P.44) 这样的模式体现了德国人的逻辑严谨性,当然对于单独地阅读法条有一定的不便之处。这样的模式使得法律在系统上环环相扣,互为晖映,是很值得思索和获取裨益的。该条第(2)款则为了便于国际间合作的需要,做出法律规定。[(2)外国的相应的禁止规定视同本条第(1)款所指的禁止规定。] [2](P.44-45) 这样就将各国之间的法律协调变得相对方便一些。
第39条【行政处罚规定】[2](P.45)先通过参引条款的方式,将违反程序的行为定义明确,在定义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处罚。实际上就是将违反第15条、16条相关条款的行为分解罗列,然后依据行为的违规程度处以三种不同的行政处罚。①
通过这两条将针对内幕交易的罚则成为一个有序的排列,并将其明确化、法律化。这对有效、合理规制内幕交易将起到后盾作用。
结语
法律的比较方法研究必然会有不同的视角及不同的切入点。而视角和切入点的不同,又必然会演绎出不同的结果。这犹如将一颗璀璨的宝石置于阳光下,会从不同的角度反射出不同的但又都是多彩的光芒。德国法以其逻辑性、严谨性称著于世。也正因为其法律的这些特性,其法律的操作性相对较高,使得法律的现实适用性提高。尽管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一直持保守态度,但其在态度转变后所制定出的法规的可借鉴之处,还是有必要研习的。
中国股市在摸索中走过十几年,制定的法规也有许多。但如何将已制定的法规梳理归整,是立法者与法学家们都应给予详加深虑的时候了。而针对内幕交易的法规更需要将其合理整合。将证券监督、司法机关及证券行为人三者有效的组合起来,构建市场的公信力,维持市场的兴旺稳定。文章希望通过对德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能对中国股市中的内幕交易活动的规范向前发展起到些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正庆主编. 证券知识读本[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卞耀武主编. 英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杨 亮 著. 内幕交易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各项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推广清洁能源,建设与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控制和区域性综合防治。
(三)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
(四)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
(五)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卫生、建设、环境卫生、渔政、工商、国土资源、水利、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及时查处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撤销下级环保部门的不当决定,或者直接处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对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不依法征收排污费的。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禁止建设的项目,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和酸雨控制区,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并支持技术起点高、工艺设备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少的企业优先发展,限制并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和设区的市的环保部门应当发布环境状况年度公报。
第十一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统一规划。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以及其他跨县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江、沿河、沿湖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应当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江河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并按下列范围实施保护:
(一)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二)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当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主要河流水质的监控,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凡向水体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内湖的保护,禁止废水排入湖内。内湖水质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换水。
第二十条 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必须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酸雨的防治,在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日报和周报制度,并逐步开展预报工作。南昌市环保部门应当每日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其他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每周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南昌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没有洗选设施的煤矿,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应当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应当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逐步做到达标排放。
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应当严格控制,符合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等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电、油等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直接燃煤和烧柴的区域和数量。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在用机动车尾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在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围档,高层建筑(24米以上)应当使用密目式立网。在居民密集区,不得现场搅拌石灰、混凝土和熬炼沥青。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楼,其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同时设计、建设集中式排气道。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固硫煤及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
(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
(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四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的地段和时间,规定拖拉机等农用车进入城区的路线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市区需要使用风笛时,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频率和时间,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禁止在城区鸣放汽笛。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商业、娱乐业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产生的音量对外环境影响应当符合该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五条 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娱乐场、点和加工业的噪声排放,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在城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五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转移入省的固体废物,不得提供堆放场地,不得销售、加工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饮食服务业不得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禁止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固体废物收集、收购网点,开展回收利用工作。
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宣传废旧电池的危害性,设置回收废电池的站点。回收的废电池,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四十条 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城区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做到日产日清,并实行集中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清运建筑及房屋装修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倾倒到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汽车、船舶上的固体废物不得向铁路、道路两侧及水域倾倒。

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安装、使用空调器应当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禁止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沿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不得低于2.5米。
第四十四条 新建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和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侵害。
已建的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或者搬迁。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他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并到省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省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存或者处理前的
暂存。
禁止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二)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
(四)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
(六)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七)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
有前款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由环保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或者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一)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
(二)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路机车不按规定鸣笛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机动车辆在禁鸣区内鸣喇叭的,或者农用车未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在城区行使的;
(二)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不按照规定时间作业的;
(三)居民使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招揽顾客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娱乐场、点噪声排放超标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转移入省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清运建筑及房屋装修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未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或者未倾倒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环保部门接到两次以上举报、投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查处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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