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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05:37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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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鼓励境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技术引进新形势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技术引进发展迅速。1979年以来,我国共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近8万项,合同总金额2000多亿美元。其中,“十五”期间,签订技术引进合同3.5万项,合同金额近730亿美元,占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技术总额的36%。技术引进为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技竞争成为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国际技术转移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作为世界技术转移的主体的影响更为突出,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世界技术转移活动;以高新技术为对象的技术转移日益增长;知识产权成为强化技术贸易和竞争的有效手段。这些都对我国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支持和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早日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历史性跨越。
(四)总体目标。优化技术引进结构,提高技术引进质量和效益,到2010年,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许可合同额占技术引进合同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配套资金比例有所提高,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引导推动,各方科技力量支持的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实现“引进技术一消化吸收一创新开发一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良性循环。
(五)基本原则。一是把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优化引进结构结合起来,提高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等方面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在技术引进中的比例;二是把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结合起来,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使企业在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上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三是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选择重点领域和产业,扩大引进规模,实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四是把整体推进和重点扶持结合起来,培育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五是把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国内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配套产业,延伸产业链,培育和支持出口型企业的发展。
三、加快建设企业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
(六)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重点支持企业引进电子通信、生物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机械制造、石油化工、清洁发电、新材料、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具有市场潜力且在未来竞争中将取得优势的或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
(七)积极开展多双边技术合作。通过加强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促进高新技术的引进;采取联合研究,合作攻关和对口交往等多种形式,扩大合作范围;拓展技术引进来源国,适应企业的技术需求引进不同层次的技术;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为双方企业和科研机构间进行研发和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八)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
(九)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通过建立境外研究与开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外科技资源,跟踪学习世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中国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十一)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提高我国整体研究开发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等展开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国内进行产业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技术。
(十二)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鼓励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配套,加速高新技术研发领域的国际化进程。
(十三)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支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实现技术向中小企业的扩散。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力、信息、资金和政策资源,引导区内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实现技术创新。
(十四)培育、扶持一批高素质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技术评估、专利检索、法律咨询等服务,弥补企业信息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防范风险,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
(十五)国家利用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和创新扩大出口。依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对外技术合作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
(十六)对引进先进技术和再创新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
(十七)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外汇政策支持,重点支持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十八)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需要,研究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
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引进技术的税收政策,海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单独引进技术在进口环节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征税办法,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的质量和结构。
(十九)研究建立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利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前沿技术成果,并进行产业化,以利于企业掌握国外最新技术成果和核心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完善技术引进与创新的各项制度
(二十)健全技术引进法律法规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导企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定期调整《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我国已成熟和落后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
(二十一)建立技术引进工作交流与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对技术贸易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国际贸易的技术贸易骨干队伍。
(二十二)健全技术引进综合统计制度。商务、外汇、海关、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全口径技术进口统计分析和联网管理系统。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外汇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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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徐人才[200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各类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殖能手、能工巧匠、经营管理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等农村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从2007年起,重点选拔培养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30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300名,农村实用骨干人才2000名。到2010年,市、县、镇培养管理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达到1万人以上,基本满足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实用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工作在农村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明显专长,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比较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生产经营项目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
  (二)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的具体选拔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选 拔
  第八条 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方式进行。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选拔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村实用人才标兵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评,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组织评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和各县(市)区分层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有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分批选送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优先聘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四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实行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2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统一管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掌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每年底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根据管理权限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进入下届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徐州人才工作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同时,积极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引导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通过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联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制度。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农业局

             2007年4月25日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申请类别:
姓 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 间 近期二寸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专业技术职 务
学 历 现 从 事专 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 要 工 作 成 绩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
申报层次: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职 称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从事专业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从事专业是指《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类型。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号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交换、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第四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
(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
(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
(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第七条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方式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一般应当按照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的顺序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活动中,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土地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
(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
(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转让时,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六条 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凡起拍价(标底)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市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应当公开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的;
(三)应当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而未采用的;
(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土地交易中,让与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在土地交易中,受让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视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土地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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