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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1:0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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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统一主管全市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类有六种:
(一)国有空闲地;
(二)单位、企业闲置未用的土地;
(三)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建设用地;
(四)各类开发区用地;
(五)政府认为需要收回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六)由政府征用后再出让的土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协议出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有关资料和规定;
(二)有意受让方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递交有关资信证明和文件;
(三)出让方对有意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出让方预交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不计息);
(五)受让方须按合同规定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到出让方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求和招标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或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保证金。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到出让方办理有关手续。
(五)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和拍卖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等文件资料。
(三)由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出让方与应价最高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受让方支付地价款20%的定金。
(四)受让方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到出让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定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采取招标定价,最低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三资”企业用地,经批准可按规定出让金全额的70%收取。
第十四条 出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地使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
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调整后的用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重新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已投入的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该土地开发建设总金额的30%以上。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让人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三)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收取土地增值费;
(四)转让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土地管理局,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由受让人交纳变更登记费,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力、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增值费的评估办法另行规定),其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增值部分的40%。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条例》和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租人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由租赁双方签订出租合同;
(三)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权租金;
(四)租赁双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土地管理局,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并办理登记,由承租人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土地临时使用证。
短期(二年以内)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含临时出租房屋、厂房、仓库等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补交出让金,但须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其审批登记手续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含柜台)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月计算,出租天数不到一个月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年限;
(四)抵押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抵押人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取抵押手续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抵押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土地管理局,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人缴纳登记费。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或抵押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优先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抵押行为因债务清偿或者其它原因而终结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应在行为终结十五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的有关手续。未按期办理的,视为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或依法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十日前到市土地管理局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分别到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依照《条例》和本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对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在收回前三十日,由市土地管理局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
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出让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民或各类经济组织;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三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含因出卖、出租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前条第(四)项补交出让金后,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房产部
门不予办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的40%至50%收取。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作价入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比照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
土地使用者将房屋作为条件与其它单位、个人进行合资、合作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以及国营、集体单位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他人的,比照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
第四十六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对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款,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并依法出让。
第四十七条 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将闲置土地交还政府,由政府出让。政府从出让所获收益中返回给交还土地使用者40%至50%的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不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因开设固定摊床、停车场等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月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临时用地费。未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为非法占地。在非法占地未处理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对城区私有住宅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逐年收取有偿使用费,住宅用地(含庭院、以户为单位计算)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部分加倍收取。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三年以上的“三资”企业用地(含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作价入股或使用中方厂房的),由市土地管理局逐年收缴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标准:商业服务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十元 ̄十五元;旅游娱乐用地每年每平方米五元 ̄十元;工业用地
每年每平方米一元 ̄五元。
今后新开办的“三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从第四年起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文教卫生、科技、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农林牧渔企业,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它企业按全额收取。
第五十二条 对未经市房产部门和土地管理局批准、登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1
0%至50%的罚款。
对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的,市政府可委托开户银行代理收取并按日加收应交金额3‰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 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税收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第五十五条 市土地、房产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费中提取业务经费,其余全部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过去本市规定的收取“环境效益费”等办法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条例》实施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向转让、出租方收取部分出让金,并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十八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费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各县(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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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 文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作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Cont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2
DEFINITIONS 3
ADJUSTING EVENTS 4-5
NON-ADJUSTING EVENTS 6-7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9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1. This standard prescrib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by enterprises.
2. This standard does not deal with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Definitions
3.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used in this standard with the meanings
specified: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re those events
that occur between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which may
indicate the need for adjustment or may require disclosure.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is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outside the enterprise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djusting events
4.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new or
additional evidence to assist with the estimation of amounts
relating to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regarded as adjusting events. Revenues, expenses, assets,
liabilities and owners' equity reflec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Examples of 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confirmation of impairment of assets;
(b) sales returns; and
(c) confirmation of claim receivable or payable.
5.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rovided for in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which is formula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respect of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sh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an adjusting event (a stock
dividend included in the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on-adjusting event).
Non-adjusting events
6. Events occurring or exist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do
not affect the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ut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omission of a disclosure would affect the
ability of the user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make proper
evaluation and decisions, should be regarded as non-adjusting
events and disclosed in th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Example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issues of shares and bonds;
(b) a 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an enterprise;
(c) losses of assets as a result of a natural disaster; and
(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rates of foreign exchange.
7. Detail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should be provided together with
an estimate of the effect on the financial position and operation

results. If the estimate can't be made, the reas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standard.
9. This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becomes
opera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tandard is prepared with the
assistance from Deloittee Touche Tohmatsu)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首先应当区分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对于其中的非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非调整事项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
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
露。
二、说 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的议题。中止营业,指企业出售或放弃一项营业,如企业营业的某一个分部、某一条生产线、某一种主要产品等。这里所讲的营业,代表着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营业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目的等方面区分开来
。由于某项营业终止涉及到运用的会计政策,如已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对资产等的计价方面与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需要作出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准则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中止营业。
(二)关于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
,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对于有利和不利事项,均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如果属于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调整事项都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后,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属于
非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非调整事项均应在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
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
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1998年2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1998年4月18日,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
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1998年5月6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1998年4月22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1998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至1998年4月22日。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
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
99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30日,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28日。
(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
、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56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1996年11月10日前偿还。在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
到这笔应收账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2%的坏账准备。1997年2月10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
经知道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即在199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年2月10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1997年2月10日对1996年12
月31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1996年12月31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2)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
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例如,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一批商品,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1998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收到退回该批已
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中。1998年2月1日收到的
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售实现已经不能成立,则应当对1997年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1996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
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998年1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乙企业收到退回的1996年12月销售的商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事项,虽然是1996年销售的,但在1997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1998年1月10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
项,调整报告年度(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
报表进行调整。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1997年8月2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1997年10月提出起诉,要求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
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了损益。但在1998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甲企业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450000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
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这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12月31日结账
,需要结转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业12月31日存在的利
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
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2.非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非调整事项
的例子主要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行股票、债券等。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与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相同,也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巨额
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不是企业主观上能够决定的,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
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由于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汇率如何变化,均不应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的会计报表数字。但是,如果资产
负债表日后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如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本准则的关键。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
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存在,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或发生。
例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如果债权人在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清算的可能,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已经按该项应收账款10%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接
到债务人通知已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无法收回全部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可能受到损失的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受损的进一步证据,表明原估计的坏账准备不足,应重新调整。因此,这一事项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如果在12月31日债务人财务状
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情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在债权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有资料证明债务人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
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又如,债务人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对于这一事项,如果债务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即发生自然灾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不知道这一情况,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知,应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因为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债务人遇到自然灾害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情况只是对这一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如果债务人的自然灾害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即使债权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
得到消息,也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因为这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能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进行调整。
本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4条和第6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三、调整事项举例
以下是作为调整事项的具体实例(注:下列所有例子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并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均为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率为33%,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
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例2中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外,假定其他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下列所有例子中涉及需要调整现金流量表附注有关项目数字的略)。
例1:甲公司1997年4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8000元(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乙企业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到199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
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900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80000元,“坏账准备”项目的余额为4000元;该项应收账款已按58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应
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于1998年3月2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甲公司在接到乙企业通知时,首先判断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000×60%-2900=31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
贷:坏账准备 319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900×33%)
105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27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37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10527)21373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205.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373×15%)
3205.9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1、表2)
表1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25000 |14473
减:坏账准备 |4000 |3590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49473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410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2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3810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79473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8794.05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8627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70000|238100| 总计 |270000|238100
-------------------------------------------------

表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3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405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0600
减:所得税 |23925 |13398
五、净利润 |48575 |2720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53913.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2720.2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1360.10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
(为便于比较,假设根据1997年12月31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数字在“调整前”栏反映;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数字在“调整后”栏反映,下同)。
(6)调整1998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2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1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
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1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2:甲公司对丁企业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在1997年11月,甲公司得知丁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导致其对丁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因此,甲
公司在编制1997年会计报表时,即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元。1998年2月,甲公司获悉,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其对丁企业的股权投资至多可以收回50000元。这一事项表明,由于甲公司12月31日所掌握的情况不详而导致低估了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甲公司首先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假设税法上不允许将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扣除项目,因此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1)调整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4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15%)4500
(4)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表4)。
表3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10000 |10000 | 短期借款 |15000 |15000
短期投资 |5000 |5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 应交税金 |25000 |25000
存货 |29000 |29000 |流动负债合计 |50000 |5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25000|125000|长期负债: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借款 |20000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100000|长期负债合计 |20000 |20000
长期投资合计 |100000|100000| 负债合计 |70000 |70000
减:长期投资减 | | |股东权益: | |
值准备 |20000 |50000 | | |
长期投资净额 |80000 |5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750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0000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50000|220000| 总计 |250000|220000
-----------------------------------------------

表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15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7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20100 |20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92400 |92400
加:投资收益 |-20000 |-5000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2500
减:所得税 |30525* |30525*
五、净利润 |41975 |119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2321.25 |3232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4296.25 |4429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197.50 | 119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098.75 | 598.75
----------------|---------|---------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
注:*所得税=(72500+20000)×33%=(42500+50000)×33%=30525(元)
(5)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
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3:乙公司1997年11月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2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997年12月25日接到丙企业通知,丙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
退货。乙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丙企业协商解决办法。乙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9250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1月10日双方
协商未成,乙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乙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如该物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再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贷:应收账款 2925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146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67.38
〔(25000-20000-1462.50)×33%〕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70.12
(25000-20000-1462.50-1167.38)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
(2370.12×15%)
(7)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5、表6)。
表5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50750 | 应交税金 |25000 |19582.62
减:坏账准备 |4000 |2537.5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54582.62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8212.5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4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62212.5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84582.62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1644.48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续表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7629.88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62212.50| 权益总计 |270000|262212.50
------------------------------------------------------

表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05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3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0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5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68862.5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8962.50
减:所得税 |23925 |22757.62
五、净利润 |48575 |46204.88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72916.13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620.49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310.24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8)乙公司1998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表5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
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首先应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分别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甲公司: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注)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去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已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时,只需要调整上述第一笔分录,不需要调整上述第二笔分录。上述第二笔分录作为1998
年的会计事项。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33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00)67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15%)100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7、表8)。
表7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60000 |60000 | 短期借款 |5000 |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10000 |6700
减:坏账准备 |4000 |4000 | 其他应付款 |40000 |50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流动负债合计 |65000 |21700
存货 |19000 |19000 |长期负债: | |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20000| 长期借款 |25000 |25000
长期投资: | | |长期负债合计 |25000 |25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 负债合计 |90000 |46700
固定资产: | |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资本公积 |0 |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0995
无形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无形资产 |5000 |5000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3300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70000| 权益总计 |270000|270000
-----------------------------------------------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7中调整前的数
表8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 |17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115000 |11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112400 |1124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0 |5000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2500
减:所得税 |23925 |20625
五、净利润 |48575 |418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6858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18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093.75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
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7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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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文件

河府〔2002〕38号

印发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预防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46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规划;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四害”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四害”密度的调查及除“四害”技术的指导。
第四条 任何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以及个体经营户,负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五条 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自负担,公共环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城乡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确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鼠:单位室内鼠密度不超过5%(粉迹法);居民住户、单位室内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跑道等,下同)房间(15平方米为一个标准间,下同)阳性率不超过2%(鼠迹法);工地、垃圾转运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坝渠壁、铁道两侧以及单位 、住宅区空地等累计2000延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5处。
市场、酒楼(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厂)、肉联厂、粮库、医院、车站等重点单位的防鼠设施合格率95%以上 。
(二)蚊:单位、居民住宅室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5%;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每阳性勺内幼虫和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白天在公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场所,人诱成蚊30分钟,每人次诱获成蚊 不超过1只。
(三)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其他单位少于3%,平均每阳性房间有蝇不超过3 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房间防蝇设施合格率95%以上;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运输车、公厕、农贸市场幼虫和蛹检出率小于5%。
单位、居民住户室内外环境蝇类孳生地和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垃圾处理物等场地蝇幼虫或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蟑螂:居民住户、单位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房间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间活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迹(蟑螂粪便、蜕皮、蟑尸、空卵鞘壳等,下同)的房间不超过5% 。
第八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市除“四害”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的药械供应工作。生产、配制 、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应当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畜禽无害 ,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须经县以上爱卫办审批,报上级爱卫办备案方可开展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除“四害”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申领市爱卫办核发的《除“四害”服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除“四害”消杀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 行使辖区内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爱卫办在各 级从事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行使辖区内除“四害”检查工作,由县区爱卫办任命,报市爱卫办备案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行使职责按《广东省除“四 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监督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工作,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检查员在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协助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除“四害”效果组织经常性检查监测,符合标准的给予核发《除“四害”合格证》。除“四害”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市爱卫会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住户,由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取消其卫生先进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先进称号。
  第十六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或拒绝采取防止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除“四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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