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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为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张长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7:39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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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为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1年12月21日,我们所在的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委托人曹X的委托,为其丈夫冀XX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与委托人曹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曹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冀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8岁,现因染上电子赌博的恶习,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先后在本市XX路XX钢材市场等地,诈骗了各种规格的钢材约200余吨,价值上百万元,现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被以涉嫌合同罪的罪名依法拘留、逮捕。委托人曹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冀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询问了被告人冀XX的罪名,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冀XX。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时,办案律师又前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冀XX的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冀XX。在以上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冀XX的过程中,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冀XX的询问,办案律师得知,犯罪嫌疑人冀XX曾经是一个做钢材生意的个体户,近年来曾经赚了不少的钱。无聊之际迷上了电子赌博,在短短的两三个月的时间里,就输掉160余万元。为了筹集赌资,犯罪嫌疑人冀XX终于走上了合同诈骗钢材200余吨的犯罪道路。
面对此种情况,办案律师立即联想到此前不久,办案律师刚刚回答的一个客户的法律咨询,该法律咨询内容是其女朋友长期迷上打麻将赌博,欠下大量的债务。并且拒不接受家人的劝阻和制止,宁可离家出走,宁可与男朋友分手,也拒不停止赌博。该客户寻求解决此问题的法律对策和解决之道。经过办案律师对大量资料的查找和对医生的请教,得知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该女朋友已经因长期沉醉于打麻将赌博,患上了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需要进行精神病治疗。并将以上结果对该客户进行了告知。
所以,办案律师立即联想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冀XX,在作案期间是否也患上了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随即办案律师立即在会见时,对犯罪嫌疑人冀XX犯罪时的精神异常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冀XX在作案前后过程中,确实存在嗜赌成瘾的精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事实。那么,这种嗜赌成瘾的精神状态是否能够成为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定理由呢?两位办案律师立即借阅并研究了医学院的《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期间还到医学院请教了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得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冀XX因染上电子赌博的恶习,诈骗了价值上百万元的各种规格的钢材约200余吨的行为,确属患上病理性赌博(一种精神病病名)的精神疾病后,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此期间,办案律师还得知和掌握了有关赌博和病理性赌博病症大量知识,并得知:
赌博在我国社会中是一种不良行为 ,因赌博而引发的道德、家庭和社会问题正日趋严重。寻求刺激或冒险往往是人们参与赌博活动的一个主要动机。我国医学上目前把赌博分为病理性赌博和非病理性赌博两种类型 :
非病理性参赌者往往有明确的赌博动机,并且能够自我控制。他们中间有的人是为着不劳而获或是为赢取他人更多的钱,有的人将赌博视为一种消遣方式,有的人则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娱乐活动和生活嗜好。
病理性赌博又称为病态赌博症、嗜赌癖。属于冲动控制障碍之一,它与偷窃癖、纵火癖等同属一个精神疾病的诊断类别中。病理性赌博者平时充满对赌博的向往和冲动,放弃正当的文娱活动,更谈不上顾及家庭。有时病理性赌博者可发生与戒酒、戒烟类似的“戒断反应”,即一旦停止赌博,会出现紧张、困倦、乏力、失眠、食欲不振等不适。病理性赌博者在受到强制性地戒赌后,为了达到以前同样的心理冲动,即为了使冲动的心理状态持久,赌注会下得越来越大,有的为了筹集赌资,还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犯罪目标指向财物(赌资)的犯罪行为。
美国精神病学会《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SM-IV)》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均把病理性赌博归于冲动控制障碍条目下。
其诊断标准为:1.脑海中总想着赌博之事,追忆着赌桌上的风光时刻,或者计划着下次该到哪里与谁拼个高低。2.赌注越来越大才觉得过瘾。3.屡次想戒或少赌都以失败告终。4.企图控制赌瘾时,会觉得全身不自在,心烦意乱或易发脾气。5.情绪低落或者感到焦虑时,便想以赌来躲避问题。6.输了就会想着什么时候赢回来。7.为了隐瞒自己的赌瘾,不惜向家人或其他人撒谎。8.为了赌,曾涉及欺骗、作假、偷窃或失信于人等。9.为了赌,曾伤害与亲朋好友的关系,甚至因此失学或失业。10.为了赌,搞得债台高筑,家破人亡。只要具备上述中的5种,就可以诊断患了病理性赌博症。
病理性赌博者大都要经历这样一个三部曲:首先是赢钱阶段,大多数人以娱乐的心态参赌,赢钱后经常赌,他们常想赢大钱,并对此过分乐观和自信。继之是输钱阶段,此时他们总想翻本,千方百计筹集赌资以赚回所输,人格也发生变化,对家人不关心、说谎乃至触犯法律。最后是沮丧阶段,此时可出现绝望、酗酒、家破人亡及自责、紧张、焦虑等负性心理状态。
  对于病理性赌博者仅仅采取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往往不能使其放弃赌博,必须配合使用医学手段来帮助他们戒赌。可采用行为治疗、心理辅导及药物治疗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来进行治疗和干预。
到此,办案律师立即想到一个问题,既然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并进行了合同诈骗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冀XX的犯罪行为能力和犯罪责任能力肯定存在问题。于是办案律师据此事实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法医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后该《法医鉴定申请书》及其精神病法医鉴定请求,未得到该检察院的批准。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冀XX的起诉书。同时办案律师再次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法医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冀XX嗜赌成瘾进行犯罪期间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过后,该《法医鉴定申请书》及其精神病法医鉴定请求,也未得到该审判机关的批准。
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冀XX犯窝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首先再次:申请贵院对被告人冀XX2009年至案发时嗜赌成瘾期间的各种行为之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其次围绕被告人冀XX具有的其他从轻和减轻情节进行了辩护发言。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冀XX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冀XX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过后,本案被告人冀XX没有上诉,该判决到期立即生效。
以上的对赌博的认识和具体办案经过,就是我们办案律师为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的理由和具体经过,也是律师根据医学中精神病学的发展和进步,而在律师刑事案件辩护中一次创新实践。我们认为此次创新实践不是无科学根据的,而是具有坚实的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根据的。现在我们将此次辩护的理由和根据公布出来,供全体律师和有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参考。希望诸位同行律师和有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坚持不断的进行探索,为确实患有病理性赌博精神病的而发生各种犯罪的被告人,申请做病理性赌博精神病法医鉴定进行不断实践,以最终达到争取为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

张长海、王坤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7563063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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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国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七条 出海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第九条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
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出海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第二十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接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对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或者合作生产经营,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到船籍港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在规定的海区作业,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管理。
随船的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员凭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陆证》上岸,随船的中国籍大陆船员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轮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检查部门申办《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
第二十五条 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应当按照广东省指定的港口入户和停泊,在规定的海域生产作业。
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可以就近进入广东省以外沿海港口避风、维修或者补给,但不得装卸货物。船员需要上岸时,必须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并办理登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边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二)参预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移交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等,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密切军民军政关系,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计划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以下统称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所属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提高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可以接收:
(一)是本市驻军,生活基础在本市,家属随军满四年的(驻地在县(市)区的,到驻地安置);
(二)入伍前或配偶随军前户口在本市的;
(三)父母户口在本市,身边无子女的;
(四)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户口在本市的(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六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按规定批准随军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第七条 经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随迁亲属,由当地民政部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由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转学、落户、转粮等手续。上述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除必须收取的证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当地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应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节日期间,当地政府应组织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对离退休干部应阅读的文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分发和组织阅读。
第九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中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再婚,其配偶是农业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其他军队离退休人员再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同等条件下
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调入一名子女。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
第十一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病故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家属可持大连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大连军分区领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病故离退休人员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凭《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二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公费医疗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军粮差价及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的各种地方性补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备的服务用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应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
第十五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由民政部门和驻军大单位按国家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政府委托驻军代建、与配偶或子女单位联建、与驻军换建等形式。军队离退休人员自愿到农村居住的,允许自建、自购或维修私房。
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军队离退休人员建房,应尽量选在交通、医疗等生活条件比较方便的地方。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并按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免收有关费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对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建设竣工后,属于政府承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属于军队承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军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设或委托驻军代建、换建的住房,产权属于国家。
第十八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的维修,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费用从房租费和国家下拨的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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