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杨素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1:52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摘要: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基层性的基础工作,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对推进依法办案,和党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工作有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制事在必行。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工作机制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检察系统80%为基层检察院,80%的案件由基层检察院承办。案件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对促进依法办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对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尤为重要。
一、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重要性
案件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是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案件管理工作源于查办案件工作,服务于查办案件工作,是搞好查办案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案件管理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查案工作的静态和动态情况,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案件查处情况的掌握、协调、督办,为领导决策服务,推动反腐败和执纪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高检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中指出,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施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改进案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检察管理机制创新,促进了检察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当前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管理工作是基层检察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整个检察工作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对加强办案监督、规范执法活动、强化执法效能有重要意义。案件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对检察工作的掌握和决策,直接影响基层检察执法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对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案件管理工作的意义在于及时获取业务工作质量的最新信息,全面了解检察工作质量情况,发现差错,及时纠正,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案件管理机制是以管理为目的、为手段,在检察实践中创建出来的。案件管理机制,横向包含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纵向涵盖了诉讼程序的自始至终。案件管理机制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对整套诉讼程序的监督的途径,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加强程序监督,实行监督与办案相分离,是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支点。案件管理工作作为近年来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改革创新的成果,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案件管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不是具体承办)、协调(不是坐视不问)、督办(不是仅靠自我约束),对违反程序的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不是缺乏监督措施)。
二是实行专门的程序性审查工作,使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这一模式充分发挥了业务协调管理作用,解决了侦诉矛盾,减少了退诉率,缩短了办案期限,避免了超期羁押。
三是统一受理案件,监控案件流程,评查案件质量。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管理,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审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评估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以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
三、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虽然在案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案件管理工作仍比较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举例如下:
一是对案件管理思想认识不足。重视案件办理的事中管理,忽视事后管理,重视办案流程建设,忽视办案信息管理,重视业务工作的装备建设,忽视案件管理工作的支持。导致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关注不够,案件管理工作局面打不开。
二是管理职能不明确,各方协调工作不到位。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重大典型案件,不及时上报上级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考核体系,导致案件管理意识、职责缺位,致使案件管理工作混乱,案件管理的落实存在诸多困难。
三是案件管理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不系统、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衔接不紧,协调不畅,应变迟钝等问题。缺乏规范化建设,制度落实不够,运作比较随意,缺乏常规性,机制建设的直接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管理效果不明显。领导及上级院对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程度不够。办案资料信息残缺,卷宗材料归档不全,数据错漏,案件信息得到不到及时反馈,对办案信息收集和报送不确切、不全面,信息统计分析不深入,案件管理工作未得到有效开展,案件管理的职能作用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彻底整治。
四、 构建科学的案件管理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管理机制作为一项有监督功能的管理机制,要确保评案件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案件管理机制本身也应该作为管理对象,不断完善,才能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将案件管理作为管理手段和管理对象同时考虑,通过整合管理资源,真正建立起以制度为保障的案件管理系统,才能克服案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问题,有效提高案件管理的整体效能。
(一) 履行案件管理职能
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要全面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案件统计。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全面、准确、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资料,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及时报送,实行定期备案制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报送或公开案件统计情况。二是案件分析研究。及时地对一个时期的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强化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情况。三是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案件管理中心及人员要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重掌握案件的定性、处理、移送情况,协助负责畅通各方协调渠道,处理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形成办案合力。四是对案件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对重要案件线索及案件进行集中管理,掌握案件的来源、去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提高办案效率。对办案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办案程序合法公正。
(二)推进案件管理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规范化、程序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建章立制至关重要。首先完善已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案件分析、办案情况通报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三项制度。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考评办法,提高统计填报质量。健全跟踪督办制度,重点规范上级机关要结果案件、领导批办案件、本级机关主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逾期未结案件和跨年度遗留案件的督办程序。其次健全工作制度,适应新需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将通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建立完善重要案件线索、案件备案制度、办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办案组织协调制度等,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三)、保障经费及人力资源到位。
积极争取经费支持,为高标准配置办公场所和设备装置提供有利保障,根据实际工作血药配置硬件设施。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工作岗位,不断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根据岗位需要,配备不同素质的人员,做到有效整合资源。
(四)、强化技术保障。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案件管理工作,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案件管理系统运行流畅,同时对案件管理人员也进行相关技术知识培训,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石京学:《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检察实践》,2005.4.
2、向泽选、葛琳:《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定位》,《检察日报》,2011年11月5日.
3、王晋:《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人民检察》,2012年第1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我们制订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
执行。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使我国计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国,以便改进。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委(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
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机关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申报五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数,属于指令性的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数定为指令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归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以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1987年10月15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查后签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理包括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

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解聘。

第六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