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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姜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38:06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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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产生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的平台,网上娱乐、休闲更成为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最重要的娱乐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则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然而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本文阐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价值冲突、价值认定和证据认定问题,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一些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的网络事业的安全快速发展。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价值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是网络空间的特定产物,将其定义为“虚拟”,并不是指这种财产是虚无的,而是为了突出其特性,适当区别于传统的财产型态。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还包括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域名、QQ 号等其他数字化财产,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游戏帐号拥有的各种虚拟武器装备等等。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和现实性相结合。顾名思义,虚拟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虚拟性,它在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但虚拟财产也没有完全脱离现实社会,当其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就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该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并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2、价值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脑力和体力劳动,同时还伴随着金钱的投入。因此,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劳动成果,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放松精神、愉悦身心的重要途径,虚拟财产给玩家带来参与游戏的愉悦感和占有、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也不容忽视,游戏玩家除了可以通过自己参与游戏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外,还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如向游戏运营商或其他玩家购买。

  3、合法性。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外挂以及其他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而得到的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因为它们的取得方式是不合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4、受限性———技术上、时间上受限。虚拟财产无法脱离网络平台而独立存在,各种角色和装备等都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组合,当这些数据消失后,虚拟财产也将归于消灭。因此虚拟财产受到网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服务商对网络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所以任何一款游戏都不可能永远运营下去。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游戏的运营阶段,如果该项游戏运营商终止经营,那么玩家也就将无法再继续游戏,虚拟财产便自然消灭。

  二、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价值冲突

  现今有不少学者认为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是没有必要的。从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讲,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必然会促使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他们会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上面,荒废学业,疏远与亲人朋友的感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首先,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并不仅仅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装备和游戏币等,更多的表现为人们生活提供便捷的通信工具和网络账号,例如网购账号、QQ号BBS等网络通信资源。况且,随着3G时代的到来,网络世界将给人们提供更宽广的活动空间和视听享受。用刑法对这些虚拟财产加以保护能够保证人们在一种更舒适和安全的空间里活动,因此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对于青少年沉迷于网络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对青少年进入网吧年龄做了最低限制,上网必须实名制,限制网游时间等。文化部,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保障法不会促使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他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形成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网,从而实现法律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与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项链,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模式和法律发展状况,应结合如下几个因素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现实市场交易价格、网络市场交易价格、特定个体投入的价值。

  一是玩家投入的成本,即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付出的网络游戏费(从营运方获取游戏虚拟人物的许可使用的费用、入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 ,上网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 ,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

  二是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必须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然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三是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

  笔者认为,单靠哪一种方式都无法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作出一个准确的令人信服的评估,最好是由相关产业的主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作为法律标准,以使得在以后其他所有案件的处理上能有法可依。

  四、虚拟财产的证据认定问题

  关于虚拟财产的证据问题主要体现在证据提供困难、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等方面。对于以上两点,笔者有以下建议:

  1、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对参与网络游戏的玩家进行一个身份认证管理,使其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中的真是个体建立必要的联系。

  2、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和安全体系。由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协作加强对网络运行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实时监督,对交易情况的数据予以统一记录保存,负责网络交易情况的记录和公正,并对网络运行中的安全进行管理。

  3、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运营商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玩家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证明是因为运营商的违约或不作为给自己带来了直接损失。

  五、应对侵害虚拟财产的防范措施

  1、倡导以德治网。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的虚伪。要大力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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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现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含地热)为居民住宅供暖(含住宅与办公、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
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 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
第九条 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费用标准另发。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
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管理2.8兆瓦以上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自行供暖单位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审工作程序
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
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
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
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
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上述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
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
二、《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
《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由市局供暖办统一负责印制、编号。
各区、县供暖办对供暖单位进行资审后,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分批报市供暖办备案,领取《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在该证“发证单位”处加盖区县局公章后,发给供暖单位。
属市供暖办资审的,由市供暖办盖章发证。
三、对于因故需要更换、吊销供暖证的,各区、县供暖办亦应及时向市供暖办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供暖单位所管锅炉房在外区、县的,资审工作由单位所在地供暖办负责,其锅炉房所在区县应协助资审,资审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20%,其余80%拨付给负责其锅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所在地供暖办。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1994年11月1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 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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