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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33:04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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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推动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本市新旧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房不得出售:
(一)产权有纠纷的公房;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公房;
(三)代管的公房;
(四)楼层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房屋、设施不配套或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房;
(五)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房。
第四条 凡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与房管部门已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职工、居民,可申请购买该处公房。
第五条 申请购买公房的职工、居民只能按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进行购买,并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在标准住房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可按成本价格,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
第六条 公房出售价格实行安居工程房屋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一)安居工程房屋价格
凡1996年以后(含1996年)竣工的公房以及购进国家安居工程房屋作为公房拆迁安置的房屋一律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安居工程房屋价格以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居工程房屋出售价格为标准,并予以一次性优惠30%。
(二)成本价
凡1996年以前竣工的公房以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应结构房屋出售的成本价格为标准。
第七条 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房屋所属的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相应增减。
第八条 公房出售价格的计算:
(一)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
=当年度安居工程房屋售价×(1-2%×使用年限)×(1±楼房增减率)×(1-一次性优惠折扣率30%)
(二)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
=〔(当年度成本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房屋的成新率×(1±环境因素增减率)-每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每平方米设备及装修增加金额〕×(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第九条 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给予下列折扣:
(一)工龄折扣
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享受工龄折扣。享受工龄折扣的购房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证明及工龄证明。
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按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计算到规定离、退休的年限为止。
工龄折扣额计算时折扣系数以当年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龄折扣系数为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
=当年度工龄折扣系数×当年度购房成本价÷65×夫妇双方合计工龄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实际工龄折扣额
=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1±环境增减率)×(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二)成新折扣
职工购买公房均给予成新折扣,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公房,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公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重新确定成新折扣。
成新折扣率=2%×使用年限
(三)现住房折扣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均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金额
=现住房折扣系数×当年度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
(四)一次性付款折扣
购买公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的,均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准。
第十条 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时均给予免缴一次性契税。
第十一条 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安居工程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以成本价购买公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购买公房,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购买现自住房的租户,可通过互换住房后,由愿意购买公房的租户购买。
购买公房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公房出售后,其维修、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自用部位,即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购房职工、居民的自理范围,费用自理。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由相关购房职工、居民共同负担。职工、居民购房时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20元/平方米,用于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足时由产权人按所占有面积比例分担。
共用部位系指: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和基础)、天面、外墙面、楼梯内、公共走道、烟囱。共用设施系指:楼内的上下水管、排污管、供电线路、化粪池等。
(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按《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公房的维修、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房屋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房出售后,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迁的,购房人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公房出售过程中,购房者不得购买两处公房,违反本办法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出售公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出售国有直管公房办法》(南府发〔1995〕78号)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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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限为5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可按程序延长至1年,申请人在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申请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未曾生产销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检验和技术审评等工作。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经生产销售的,申请再注册时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对同一申请人申报的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剂型不同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

  四、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补做该两类试验。

  五、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或变更产品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2年内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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